东南大学文件
校通知〔2008〕18号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为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进一步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派出和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东南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希遵照执行。
附件:《东南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研究生公派留学管理办法通知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2008年3月3日印发>>>>>>>>
附件:
东南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出国项目,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派出手续,切实做好公派研究生的出国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派研究生是指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到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和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公派研究生必须遵守教育部、财政部下发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教外留[2007]46号)中的规定。
第四条政府间合作委托学校与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行合作培养的研究生(委培、定向除外)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细则
第一节学籍与管理
第五条公派研究生经学校批准后按要求办理相关学籍、离校手续。出国时间计入学校规定的研究生在校年限。超过学制范围者按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条应届毕业生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留学期限内档案保留在东南大学人才中心,户籍保留在东南大学保卫处。超过留学期限未归者,其档案和户籍迁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七条公派研究生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按退学处理,学校不再出具任何学习、学历证明。
第八条公派研究生经留学基金委批准提前回国或需要恢复学业(籍),学校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第九条联合培养研究生公派出国期间的奖励与奖学金评定按照《东南大学研究生奖励与奖学金办法》执行。
第二节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
第十条学位论文答辩原则上在校内进行。
第十一条出国前已开题并在网上提交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到研究生院办理学位论文延期答辩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