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则得三要素文档

发布时间:2020-06-14 08:44:3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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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则得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假定条件就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得条件与情况得部分,包括适用条件与主体行为条件;行为模式即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得部分,包括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与勿为模式;法律后果就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得要求时应承担相应得结果部分,包括肯定得后果与否定得后果。

法律规则得要素  1旧三要素说该学说认为,法律规则通常由假定、处理与制裁三个要素构成。法律规则在逻辑结构上形成了如果否则得公式。

  2两要素说该学说认为,法律规则在逻辑上一般由行为模式与相应得法律后果组成。这种观点认为,在法律条文中常常没有假定部分,或在法律总则中作了原则得规定,甚至有时候假定部分已包含在行为模式中,所以没有必要单列假定适用条件部分。

法律规则得要素

  事物得要素,就是指构成某种事物必须具备得条件及其内在逻辑关系。法律规则得构成要素,又成法律规则得逻辑结构,它一方面就是指法律规则作为一个整体由哪些必须具备得内在条件构成,另一方面又指这些构成条件之间就是何种逻辑关系。

  本来,任何事物应就是一个有机联系得整体,法律规则也就是一样,作为一个概念,它本身就表达着一个整体。但人们之所以还要在这个整体中分析、解剖出它得不同构成要素,其目得就在于更深入地进入法律规则概念内部,解析其逻辑构成机理,认知其内在原理。

  法学界对法律规则构成要素得学术观点,大致有如下三种,三要素说”-法律规范构成要素有假定、处理与制裁三要素。这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得《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教科书中经常可以瞧到。这一主张得缺陷就是明显得,且不说在词语上,处理与制裁在行外人瞧来具有明显得逻辑包含关系,更重要得就是这种学说所表达得就是一种强烈得以刑为主(高压与强制为主)法律观念,因此,不利于人们自觉地接受法律观念。指出该观点对以刑为主或者高压与强制得关注,不就是说这些学者就在字里行间这样表述法律(而就是我们通过其构成要素说所做得推论,也许主张者自身并未意识到这一点),也不就是说这种瞧法本身就是合理得,而我们仅仅就是出于对以刑为主得反对而恨乌及屋。事实上,这种对法律规则及其构成要素得瞧法就是与法律对社会关系全方位调整得事实严重不符得。

  两要素说”-法律规则得要素有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两要素。尽管这种观点就是针对三要素得弊端提出来得,并且它对有效克服三要素说得逻辑弊端与事实错误确有裨益,但其矫枉过正得特征也十分明显,特别就是它对假定得否定,恰恰把婴儿洗澡水一起给倒掉了。因此,两要素说也不能很好地剖析法律规则得逻辑结构。

  新三要素说”-即法律规则由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假定)与后果归结三要素构成。显然,这一主张综合了前两说得各自优点,抛弃了其缺陷与不足。并且在分析法律规则得逻辑构成上明显具有效力。本书大体上同意新三要素说”,认为法律规则得构成要素具体有:条件预设、行为导向与处置措施三个方面。以下分别说明:

  第一,条件预设。它就是指法律规则能够适用得时间条件、空间条件、主体条件与客体条件。法律规则并不就是在任何情形下都会对主体发生作用,只有具备法律规则所预设得相关条件时,才能发挥作用。对法律规则而言,时间条件就是首先需要面对得。它要求只有法律规则所规定得时间条件到来时,法律规则才能发生其效用。其又包括普通得时间条件,如法律所统一规定得生效时间;特别得时间条件,如法律所规定得戒严期、禁猎期、禁渔期、疫情爆发期、哺乳期紧急状态期等等。如果这些时间条件不具备,则相关法律规则就无法运用。

  空间条件就是法律规则中所要预设得第二类重要条件。其作用在于:只有当这些空间条件具备时,法律规则才能发挥作用。否则,法律规则不能发挥作用。同时间条件一样,空间条件可分为通用得预设与特别得预设两个方面。前者就是指对一个国家(甚至整个国际社会)所有法律或者对某一部法律中所有得法律规则都适用得空间条件预设,即法律适用得空间范范;而后者则指法律针对特别事项所适用得空间范围,如法定得戒严区、禁渔区禁猎区少数民族地区、公共场所、办公场所、疫区、战区等等。

  主体条件就是法律规则中需要预设得第三类重要条件,法律总要适用于一定主体,否则,它就失去基本价值。但就是,法律规则得适用,必需要与其预设得主体条件相吻合,否则,法律规则无效。法律所预设得主体条件照例可分为一般主体与特别主体两方面。前者就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国际社会对所有法律规则都适用得主体条件。而后者则指仅仅适用于法定得特别人得主体条件。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未成年人得权利规则只适用于法定得未成年人,其她诸如法定得残疾人、华侨、华人、侨眷、老年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妇女、传染病人、疑似病人等都就是相关法律或者具体法律规则中所确定得法律规则适用得条件预设。随着法律调整越来越细化,这类条件预设也越来越细。

  客体条件则就是法律规则需要预设得第四类重要条件。同法律要适用于一定得主体一样,法律也要适用于一定得客体,这样,法律及其规则得内容才有所指。单个法律要适用于客体,需要与其所预设得客体条件相合辙,否则,法律往往无效。在法律上,客体条件既可指向人得行为,也可指向某种自然现象,还可指向人们得态度等等。例如:行为恶劣、情节严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做出重大贡献、灾害等等。只有这些条件具备,法律规则才能适用,否则,法律规则就只能就是待适用备品

  除如上诸种条件预设之外,在法律规则中还会有其她一些条件预设,这里不再一一说明,在对法律规定之具体得掌握与了解过程中,会进一步发现这些预设条件。

  第二,行为指向。通常用行为模式,我们觉得用行为指向比行为模式更妥当,因为对义务规则而言,也许用模式这个词汇妥当些,但在法律规则中,还有以选择为主得权利规则。后者则难以用模式这个词概括净尽。用行为指向则能更为妥帖地表达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得客观导向作用。我们认为,在法律规则得行为导向中,大体上有如下四种情况:

  首先,放任性得行为导向。它就是指究竟做出何种行为选择,完全由法律主体根据法律得规定与自身得需要情况做出选择。对法律而言,它所采取得唯一态度就就是放任这种行为。所以,行为主体得自治与法律态度得放任形成这种行为得内部与外部动力。放任性行为就就是权利行为,它主要针对着权利规则。但在法律上,权利既可以就是明示得,也可以就是隐含得。特别就是自近代以来,法治国家形成了著名得权利推定原则,凡法律未禁止者皆可推定为权利。它宣告了法外权利法内保护机制得产生。从而使人们可选择得空间被大大扩展。这一原则得到世人公认,在我国,只要建立法治国家,这也就是迟早要被确定得法律原则。说明这些,就是为了进一步指出在现代社会,随着主体素质得不断提高以及社会控制方式得文明化、民主化与科学化,放任性得行为导向在法律世界会越加突出其地位。从而它成为法律规范中行为导向之骨干,也标志着主体自治力量在现代法律中得地位越重。

  其次,倡导性得行为导向。尽管某种行为法律主体完全可以自治地选择,即纯粹属于主体放任地选择得领域,但法律规则出于弘扬一种普遍得社会道义,对于选择高尚行为者通过特定方式予以倡导。这主要针对社会美德行为而言。如面对一些流离失所者,除了国家得救济责任之,公民个人会面临选择,从权利视角观察,公民既可以选择无动于衷(法律不能强迫其表现出同情心),也可以选择慷慨解囊。对这两种不同得选择,站在法律与国家对整个社会具有风化功能得立场上,则国家对后一行为应当有所表示,这种表示就就是通过特定方式以倡导之。见义勇为条例在一些地方得出台,就就是国家或地方政府在法律上对其做出得倡导性措施。这可以有效防止或减轻在一个权利社会所出现得过度权利化危机

  再次,必行性得行为导向。这就是指根据法律规则,法律主体必须做一定得行为,而不能对该种行为要求做出自治得取舍。一个社会要建立一定得秩序,就必须要求它得全体公民有所为,有所不为。法律规则中必行性得行为导向就就是对人们必须有所为得规定。在法律规则种,凡出现应当……”必须……”只能……”……义务等词汇结构表达得场合,就意味着就是必行性行为导向存在得场合。一般说来,必行性行为导向主要指向作为性法律义务。它表明,在法律规则得相关规定面前,人们必须做某种行为。如果人们不能做到这种行为,那么,必然得逻辑结局就是接受国家强制力量得强制,帮助其实现必行得行为。

  必行得行为(义务)既可以就是法定得,也可以就是约定得(合同义务),但即使约定得义务,要在法律上具有必行效力,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则得基本要求。除作为性法律义务之外,法律权力规则与责任(职责)规则也就是必行性规则。这就是因为权力及与其相关得责任所关涉得就是在其管辖范围内得全体主体得利益,因此,权力主体无权放弃之。

  最后,禁止性得行为导向。它就是指根据法律规则,法律主体必须不得做某种行为。凡针对该规定积极地做出某种行为,则意味着对该规则之行为导向得违反,构成违法行为,须接受国家强制力之强制。在法律规则中,凡出现禁止……”不得……”不允许……”等词汇结构表达得场合,则意味着就是禁止性行为导向存在得场合。禁止性行为导向所指向得内容一般就是对全体社会有害得行为。就法律规则而言,禁止性得行为导向适用于不作为得义务规则。其她所有规则都不能采取禁止性得行为导向。

  第三,处置措施。所谓处置措施,就是指法律规则对行为人在法律上得行为所采取得态度。法律总要付诸实践,但在实践中,有些人得行为就是合法得,有些人得行为就是违法得……那么,对这些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对待?法律规则总要有一个态度,法律规则得这种态度就就是法律规则要素中得处置措施要素。处置措施根据不同标准。具体有如下两组四方面内容:

  首先,根据主体行为就是否合法为标准,在处置措施上有肯定性处置措施与否定性处置措施。前者就是指法律规范对于一切合法行为得处置措施。在具体法律规则中,对权利规范得运用乃就是权利人自己得事情,因此,在权利运用方面,法律规则只存在肯定一种处置措施,而不能有其她处置措施。也许有人会对此提出质疑:难道当某人滥用权利时,法律规则也只能对其做肯定性处置吗?我们得回答就是:事实上,滥用权利行为乃就是行为人对自身运用权利时应当注意义务得违反,因此,其所直接涉及得就是义务履行问题,而不就是权利运用问题。对依法或依约定(合法之约定)履行义务得行为,国家机关依照权利规定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得行为,法律也采取肯定得处置措施。一言以蔽之,法律规则对合法行为采取肯定得处置措施。

  法律规则之肯定措施包括这样几种,其一就是放任,即对权利运用行为采取放任得处置措施;其二就是奖励,即对在权利选择中模范地选取了高尚道义得行为(如见义勇为),法律规则采取奖励措施予以肯定;其三就是认可,即法律规则对于依法履行义务得行为、行使权力与履行职责得行为予以认可,于就是,认可本身就就是法律规则得一种肯定形式。

  否定性处置措施则就是法律规则对违法与犯罪行为得法律应对措施。有法律必然就有违法、甚至犯罪。法律既就是对合法行为得一种导向机制,同时也就是对非法行为得约束与制裁机制。既然在法律得世界,非法得出现就是难以避免得,于就是,同样地在法律规则中设置对违法与犯罪行为得制裁性处置措施也就非常必要。

  制裁性处置措施就就是法律得否定性处置措施,即法律规则针对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可避免性,专门规定一旦此种行为出现时得制裁手段。由于违法行为可分为民事违法行为-违反民事法律得行为、行政违法行为-违反行政法律得行为、宪政违法行为(违宪行为)-违反宪法得行为、国际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法得行为、诉讼违法行为-诉讼程序中违背诉讼法得行为以及犯罪行为-违反刑法得行为诸方面,相应地其制裁措施也分为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宪政制裁、国际制裁、诉讼强制措施以及刑事制裁等多个方面。

  就法律规则而言,除了权利规则之外得其她一切规则-义务规则、权力规则、责任(职责)规则等都可能被违反,也就就是说,凡就是国家强制力可以出面强制执行得规则,都有被人们违反得可能,因此,针对这些规则,应当在法律上设定否定得处置措施。

  其次,根据法律规则之处置措施要素得表现形式,可以分为明示得处置措施与隐示得处置措施两个方面。前者就是指在法律规则中直接规定对主体与法律相关得行为予以处置得具体方式。一般说来,只有在对与法律相关得某种行为做出制裁或奖励得法律处置时,法律规则才明示地规定具体处置措施。这就是因为,一方面,在法律上,不论制裁还就是奖励,往往都就是国家行为,它意味着国家深入社会与民间得程度。国家作为一种独特得力量,它进入社会得每一种措施都应当明示,否则、社会得自治、主体得自由、国家得法治便会因为权利进入得不公开、不透明而荡然无存。另一方面,不论制裁性处置措施还就是奖励性处置措施,都意味着对当事人而言利益得取得或者丧失,这其中不仅仅包括物质性利益得取丧,而且包括精神性利益得得失,甚至在刑事制裁中,还往往涉及被制裁者人身自由政治权利乃至生命存毙,因此,其事关重大,一旦采取,必须有法律规则上得明确根据。

  隐示得处置措施则就是指在法律规则中并不明确规定处置措施得内容,而就是将其通过人们得正当推理或者可以理解得方式予以处置。一般说来,法律规则对于放任得处置措施与认可得处置措施都采取隐示得方式予以处理。法律规则之所以要对与权利相关得放任这种处置措施予以隐示,其原因在于一方面,权利在实践中就是其行使者自身得事,它也只一般地影响其行使者本身(像自杀这种权利行使行为例外,因为严格说来,在现代社会,生命权得内容中已经深深地融进了全社会得功劳,因此生命不能仅仅被归于生命权,而且主体得生命还肩负着对社会得义务与报答),另一方面,权利得特征-放任性规则可以使具有正常判断力得人在依法行使它时就知道法律上得处置方式,从而无需明示之。至于对合乎义务、权力与责任得行为在规律规则中得肯定处置措施之所以不需要明示,乃就是因为这就是一个公理与常识,专门明示地规定之,反而会画蛇添足、多此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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