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投资及赎回的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8-10-08 11:09:3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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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投资及赎回的案例分析

A公司是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基金公司F对A公司增资165亿元,A公司把收到的资本金165亿通过集团内的财务公司借给B公司,B公司用其中的100亿购上市公司股份,另外65亿增资给B公司的另一家全资子公司D,D公司为大型国企,严重亏损,该65亿投资无法收回,形成事实上的投资损失, 增资后F公司持有A公司股权49%,B公司持有A公司股权51%,增资后从第3年开始,B公司每年支付F公司利息,5年内支付111亿元,第8年B公司支付F公司165亿元,F公司将A公司49%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问:

(1)B公司直接支付给基金公司F的111亿利息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F以投资为名取得固定回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F借款给A,A再通过财务公司委托借给B,A应收B的利息委托B直接支付给F,A同样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上述方案会导致重复缴纳增值税,应结合《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设计方案,不仅投资条件符合税法规定,退出方式也需符合税法规定。基本思路是F对B增资,并通过赎回方式退出。F公司应收利息由B公司承担,B公司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附:

一、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已进行税务处理的混合性投资业务,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2)B公司的投资损失65亿元如何能在税前扣除?

答:B公司长期投资减值不得在税前扣除,但符合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六条列举的情形,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办理专项申报后扣除。

即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1501611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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