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蛋鸡养殖用药

发布时间:2019-03-30 08:41:3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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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蛋鸡养殖用药

为进一步规范蛋鸡养殖环节用药行为,提升鸡蛋质量安全,提高养殖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农业农村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蛋鸡养殖用药公告如下:

一、准确识别兽药

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通过农业农村部兽药典、质量标准、公告等形式公布。凡是合法兽药全部赋有农业农村部核准的二维码。

二、正确采购兽药

应从以下渠道采购兽药:通过兽药GMP验收、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国内合法生产企业;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国内代理企业;通过兽药GSP验收、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通过动物诊疗机构诊疗后开具处方购买兽药;通过合法的网络渠道购买兽药。兽用处方药应凭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购买使用。

三、规范使用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第38条至第43条明确了兽药使用规定要求,各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适应症、用法与用量、休药期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严格按照规定凭执业兽医师开具的处方购买、使用处方药,严格按照农业部《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的规定建立完整真实的用药记录。禁止使用人用药和原料药,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禁止使用国家规定禁用的药物和其他化合物,以及氯霉素、氯丙嗪、已烯雌酚、呋喃唑酮、甲硝唑和二甲硝咪唑等在食品动物可食组织中不得检出残留的物质,禁止使用不得用于蛋鸡的兽药。

四、认清违法违规责任

《兽药管理条例》第62条、63条、66条、6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明确了违法使用责任。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0d29488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f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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