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21 17:22:5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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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贷款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办法(试行)》(发布日期:1995922日 实施日期:1995922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日期】1991.06.26

【实施日期】1991.06.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

(1991年6月26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放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是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基本业务之一。通过运用信贷杠杆的作用,促进企业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加快建筑业发展,提高企业和社会经济效益。

第三条 建设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批准的信贷计划,按照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原则发放贷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令银行发放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下列企业和单位均可向建设银行申请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一)建筑行业、房地产行业以及所办各类附属企业;(二)建材生产行业;(三)与建筑业有关的企业单位及总行明确的其他单位。

第五条 贷款条件。申请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有权机关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

(二)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并建立了流动资金补充制度;

(三)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制度,按规定及时向建设银行报送有关报表、资料;

(四)贷款用途正当,确有财产物资保证,经济效益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三章 贷款种类和用途

第六条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具体划分下列种类:

(一)建筑安装企业贷款。指各类承担建筑、安装、市政建设及从事房修、建筑物装饰等施工任务的公司所需流动资金贷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公司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

(三)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贷款。指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所需流动资金及外汇配套人民币贷款。

(四)基建材料供销企业贷款。指与基本建设相关的基建材料供销企业所需流动资金贷款。

(五)建材、建筑工业生产企业贷款。指建材生产企业、建筑机械生产厂及为建筑施工服务的木材加工、木构件、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金属结构件等加工生产厂等所需流动资金贷款。

(六)建筑业其他流动资金贷款。指施工机具租赁公司,工程承包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地质部门的附属厂,以及本条款(一)至(五)项以外的建筑业其他单位所需流动资金贷款。

第七条 贷款用途

(一)周转贷款。凡借款单位为完成当年生产经营计划所需正常、合理的垫底流动资金不足,可向建设银行申请周转贷款。

(二)临时贷款。凡借款单位由于临时性、季节性生产、物资储备、材料集中到货等原因,发生资金不足,可向建设银行申请临时贷款。

(三)专项贷款。凡建筑业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与基本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科研等单位,在研究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0077d59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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