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时期儒家“乐”的艺术精神作者:曹燕来源:《文艺生活·文艺理论》2015年第07期
摘 ; 要:面对春秋“礼崩乐坏”的现实,以孔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学派自觉承担起继承并重建礼乐制度的重担。经过孔子等儒家先贤的阐释与传承,“乐”文化在动荡的春期战国时期作为一种艺术形式获得了发展。本文主要探究儒家“乐”的艺术精神,从先秦“乐”的发展演变谈起,论证“乐”的精神与功能的一致性,并具体阐述“乐”蕴含的艺术精神,即“和”、“仁”、“美”与“善”、“人文精神”与“理性精神”。
关键词:乐;艺术精神;和;仁;美与善;人文精神与理性精神
中图分类号:B222 ; ; ; ;文献标识码:A ; ; ; ;文章编号:1005-5312(2015)20-0140-02
谈到“乐”,人们往往强调它的功能——教化性、规范性、等级性,却忽视了“乐”本身的价值。先秦时期“乐”的发展历经起伏,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将它作为一种艺术形式,与自身的理论精华相结合,因此,儒家推崇的“乐”中体现着儒家的艺术精神。
一、先秦时期“乐”的发展演变
许慎《说文解字》认为“乐”是“五声八音总名,像鼓鞞”。而罗振玉不认同许说,他的《增订殷虚书契考释》对“乐”的解释为:“从丝坿木上,琴瑟之象也。”繁体的乐字从字形上看,确实像丝弦附于木上,因此,我们倾向于罗的观点,即乐的本义应该是上古时期的弦乐器。在夏商及以前的时代,祭祀活动中应该有这种乐器的参与,后来引申出音乐等意义。徐复观经过考察认为,“乐”先于“礼”而出现——甲骨文中没有正式出现“礼”字,但是不止一次出现了“乐”字。①
周成王即位后,为稳定疆土,周公“制礼作乐”,“礼”与“乐”成为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规范。“乐”的宗教性大大减弱,而且作为世俗性的制度,“乐”有了较为多样且固定的表现形式,如诗、音乐、舞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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