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财字1975 67号

发布时间:2011-01-05 09:09:0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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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财字(1975)67号《电、热价格》通知

水电财字(1975)67号 发文机关:水利电力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后,各省、市、自治区计委(物委)、水利电力(电业、电力、电管)局,北京、华北、华东电管局,水电部规划设计院,水电部科研院:

    现将修订的《电、热价格》发去,自1976年1月1日起执行。《1965年电、热价格》同时废止。

    这次修订的《电、热价格》,是在《1965年电、热价格》的基础上,根据1965年以来国务院、国家计委、原全国物委和我部对电、热价格修改、补充和解释的有关文件,进行整理、修订的。望各地区、各单位按照本目录的规定,对现行电、热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整顿,凡不符合本目录规定的,都要纠正过来,以严肃物价纪律,正确执行物价政策。

    修订的《电、热价格》,因需要量较大,将由新华书店内部发行。除书店向用户征求订购份数外,并请你们转知所属单位经与当地新华书站办理订购手续。

附件一:      电、热价格(略)

附件二:    

力率调整电费办法

    一、鉴于电力生产的特点,用户用电力率的高低,对于电力系统的发、供、用电设备的充分利用有着重要的影响。提高用户的用电力率,不但可以充分发挥发、供电设备的生产能力,减少在线路上的损失电量和提高电压的质量,同时,对用户也可以提高其用电设备的工作效率和节约电力。因此,为了合理地使用国家的动力资源,充分发挥发、供、用电设备的生产能力,特制定力率调整电费的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实行两部制大工业用户的生产用电。

    三、实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的用户,一般以0.85为力率标准。但电压在220千伏及以上电网供电地区的用电设备容量在5000千瓦(或千伏安)以上的用户以及东北以外地区的电解铝、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炉黄磷、电炉钙镁磷肥用电,均执行0.90的力率标准。如用户每月实际生产用电的平均力率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在照规定的电价计算出其当月全部用电电费(包括基本电费及电度电费),再按照“力率调整电费表”所定的百分数增减计算。如用户用电的平均力率在“力率调整电费表”所列各数之间,以四舍五入(例如0.855为0.86;0.754为0.75)计算。

    四、为了正确计算用户的平均力率,电业部门应安装无功电度表计。对装有进相设备的用户,无功电度表应加装防倒装置。但对电网需要倒送无功的用户,则不装防倒装置。

    五、电业部门根据电力系统的需要和用户的具体情况,可以指定个别用户的用电力率低于该地区的力率标准。电业部门对于指定用电力率低于该地区力率标准的用户不增收电费。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f97616aaf1ffc4ffe47acb5.html

《水电财字1975 6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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