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学院大学生创新

发布时间:2013-03-10 08:57:3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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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均简称训练计划),旨在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构建以本科学生为主体的创新创业教学体系,将社会实践、科研训练、创业训练尽早融入实践教学环节,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其综合实践能力和研究创新能力,培养更多适应省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水平创新型、应用型人才。为保证训练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启动实施黑龙江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通知》(黑教高〔201238号)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训练计划是以学生为主体、以项目为载体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坚持理论与实践、课内与课外、校内与校外相结合,强化对大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训练,开展“创新、创业、创优”教育,提升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就业竞争力,形成人才培养新优势,培养适应我省创新型省份建设、适应省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训练计划实行“学院扩大影响、学校提升质量、教育主管部门体现示范作用”的三层渐进式管理模式,由学校统一组织,各学院具体实施。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校级组织协调小组(以下简称“校级组织协调小组”),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处长和学生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组织项目申报,监督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校级组织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项目申报、评审、运行、验收、经费管理等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项目交流和成果展示活动。

第五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家委员会”,校内学科专业带头人、部分科研水平较高的骨干教师聘请的校外专家学者、企业导师等组成,负责项目的申报评审、中期评估、结题验收奖励建议等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组织领导、项目申报评审、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工作。收集整理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图片文字资料,总结工作经验,以年报的方式将学院项目实施情况向“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校级组织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报。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计划内容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1.创新训练项目旨在探索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改革,倡导以项目为载体、以学生为主体的创新性实验,注重研究过程,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学生在本科阶段得到创新性科学研究的锻炼。项目以本科生个人或团队的形式展开,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每个项目参与学生不超过5人。

2.创业训练项目旨在探索以实际或模拟的商业活动为载体,培养本科生的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项目以本科生团队的形式展开,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每个项目参与学生原则上不超过5

3.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八条 申报条件及要求

1.凡我校全日制在读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均可申请。鼓励低年级学生申请,鼓励学生团队申请。申请者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意识和研究探索精神,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鼓励跨学科、跨年级合作研究,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团队合作项目和跨学科、跨年级合作项目。跨学院的项目,由第一申请者所在学院申报,学生只能申报或参与1个项目,在项目结题前不能再申请下一年度的项目。

2. 项目的指导教师至多有两名,且至少有一位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或中级职称研究生学历或曾指导学生在校级以上(含校级竞赛)学科竞赛中获奖鼓励创新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聘请优秀企业家或行业专家担任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全程履行辅导职责,负责指导以学生为主的训练项目实施。同一个指导教师指导的在研项目不能超过2个。

3.申报项目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可行,经费预算合理。各项目实施时间过半时需提交中期报告,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完成项目。申报者要对研究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优化,保证在校期间完成。

4.训练计划项目选题应有效促进学校与企业、理论教学与实训实习、创新教育与基本知识以及技能教育的有机结合,面向哈尔滨市城市发展新战略及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第九条 申报及评审程序

1.申报,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哈尔滨学院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表》,指导教师审阅并签署意见,提交所在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工作组”。

2.评审,学院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本学院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主要审查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研究计划、经费预算,申请者的研究能力项目实施的条件以及指导教师指导水平与能力等。评审以现场答辩方式进行,由学院专家委员会决定是否推荐至学校进行评审,并对通过学院评审的项目进行排序、提出评审意见和改进建议,由项目组修正后向学校提交项目申请书。

3.审核,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校级协调小组负责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各学院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校级和省级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评审决议通过的项目在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省教育厅备案,学校发文公布结果。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在接到批准项目立项的通知后,应在20天内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校级协调小组办公室签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任务书》,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照计划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要求

1.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以学生为主体。指导教师应发挥积极辅助引导作用,定期跟踪指导项目研究活动,针对研究中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营造教学相长、亲密融洽的学术氛围,帮助学生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面有所收获。

2.全校各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开放实验室和各类基础实验室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均要向执行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并给予热心指导和提供方便,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3.各学院应开设学术讲座,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设置指导教师座谈会和学生科研座谈会制度,提供项目展示、宣传报道、学习交流、互动促进的交流平台。

第十二条 各项目实施时间过半时需开展中期检查一次,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中期检查时项目组应向学院提交《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说明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研究进展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学院要对项目的工作进度、各项工作完成情况、中期成果等给出恰当的评价,提出项目进一步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如发现项目申报或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工作无明显进展的现象,应提出及时终止项目运行的建议。《中期检查报告》应存于项目档案,并及时交“校级组织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一般不允许变更。如在研究过程中出现极其特殊情况必须进行项目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学院“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具体原因,对更改项目内容、更换项目成员、提前或推迟项目进度等作出详细陈述,并报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学院“领导小组”应对变更申请进行实事求是的审查,给出同意与否的结论,并行文提交“校级组织协调小组审核、教务处备案后通知项目组执行。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一年。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

1.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申请书》,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包括调查报告、开发的软件或系统、发表的论文、专利、获奖、项目成果实物及相应的设计说明书、图纸等,并参加项目结题答辩。

2.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学生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以及学生以项目为基础申请的专利(应标注“哈尔滨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所需费用由项目支付,专利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3.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研究成果和平时的工作态度、工作量和工作表现等填写指导教师评语。

4.学院组织专家审议项目研究报告和相关研究成果等材料,并组织项目现场答辩验收会。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通过四个等级,其中,验收优秀项目比例不超过参加验收项目总数的20%。答辩验收结束后,各学院应及时整理完整的项目材料和答辩验收会的图片和文字总结材料,连同验收结果报送至“校级组织协调小组办公室。

5.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完整、不真实;无故未完成预期成果;擅自更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和内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学校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项目组成员自实际结题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训练计划项目,指导教师2年内不得再指导训练计划项目。

第十五条 经核查,对下列情况,学院训练计划领导小组有权责令项目负责人停止使用项目研究经费,将视情节轻重冻结未用经费或追缴已拨经费,对主要责任人予以处罚,并报“校级组织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1、因项目执行不力,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致使项目无法按预期完成的;2、将项目经费挪作他用的。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经费来源: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学校专项资金或者社会、个人等资助或捐赠的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由学校教务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和项目所在学院共同管理,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学校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提留管理费。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后,学校将划拨项目经费的50%用于项目启动实施,项目中期检查通过,结题验收合格后,再报销余款。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经费预算使用经费,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的资料费、调研费、实验材料费、会议费,或用于支付学生为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在国家认可、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与项目有关论文的版面费以及专利申请费等。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报销工作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报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资助经费总额。报销单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签字,经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第六章 奖励与表彰

第二十一条 学生奖励

1.经学校验收为优秀的训练计划项目负责人,可获得创新学分4分,其他项目组成员可获得创新学分2分。

2.验收为优秀的训练计划项目,其项目组成员在各类评奖评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3.对取得高水平成果(如发明专利、在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论文等)的训练计划项目,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校级组织协调小组”和“专家委员会”审查,其成果可作为毕业论文(设计)课题继续进行。

第二十二条 指导教师奖励

1.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通过,学校对验收通过的项目指导教师(含外聘教师)进行相应的奖励。

2.学校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教师(原则上指导项目需通过结题验收)在职称评定、岗位考核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3.学校每年评选一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优秀指导教师,对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教师,学校将进行表彰并颁发证书。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哈尔滨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校级组织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哈尔滨学院

一二年月二十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f975c9edd88d0d233d46a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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