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有限公司委员会:
贵单位《政审函调证明信》已收悉。现将XX同志爱人的母亲XXX同志的情况证明如下:
XXX,女,汉族,1968年1月出生,小学文化,家庭出身:农民。2010年5月起一直在我公司工作。该同志在我单位工作期间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决拥护与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从未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从未修炼“法轮功”,政治上清白。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现实表现良好。无其他任何违法违纪记录。
特此证明
XXX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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