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审批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1-05-13 14:55:43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工作规程

为准确贯彻国家及省的退休政策,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审批工作,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帮助各级工资业务人员更好地掌握退休政策和审批程序,现将国家和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及退休费待遇的政策规定分类摘录归纳,结合退休审批的程序,形成退休审批工作规程。

根据人事局的工作职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工资福利退休审批以及退休待遇的核准,非在编人员不列入范围。

一、国家机关公务员(含参照、依照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

1、单位提供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核定身份、年龄、参加工作时间和退休时间

1)核定公务员身份。依据经人事部门(组织部门)审批的公务员审批表(参照公务员审批表)核定公务员身份;

2)审核出生年月、年龄。根据个人人事档案的记载,审核退休审批表出生年月填写的准确性。根据档案记载的个人阳历出生年月为依据填写《退休审批表》,如档案中出生年月记载有多处不一致现象,按照中组部组通字[1990]24文件规定,以干部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同时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提供档案以外的更早的原始材料,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作为核准的参考材料;

3)核准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依据档案中招工登记表、入伍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审批表、更改参加工作时间审批表、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工资套改审批表核准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年头减年尾加一的办法计算到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年份。如工龄有间断,按实际间断的时间扣减。如某公务员19689月工作,20042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工龄无间断,则其工作年限为37年。

4)核准退休时间

根据国发[1978]104文件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办理退休:

a、男满60周岁和女满55周岁;

b、丧失劳动能力的;

c、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本人申请,单位和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单位应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退休(提前退休)审批手续,退休审批手续应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批准提前退休、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通知单)的次月办理,并于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次月享受退休费待遇。

2、核定计发退休费工资基数

国家公务员工资构成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贴、警衔津贴(政法委工作人员津贴)。(1)当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时间办理退休手续时,首先必须核准《退休审批表》上计发退休费的各项工资基数,均必须与其在职时经人事部门审批的最后一次工资审批表上工资项目相一致;

2)根据省人事厅1999126《关于级别工资正常晋升中有关问题的补充答复口径》规定,如其在1993年工资改革时已达到所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且1993年以来职务未有变化,历年考核结果都在称职以上,可在其办理退休手续的当月增加一级级别工资并计入计发退休费基数;

3)根据省人事厅1999126《关于级别工资正常晋升中有关问题的补充答复口径》规定,对退休前考核年限尚不足5年的人员,可在其退休时,按每满一年的考核年限相应增加五分之一级差的级别工资,计入计发退休费基数;

根据上述第(2)、(3)两条规定,部分公务员退休时级别工资的基数

与其在职时的标准存在一定差异。如某男性公务员,19443月出生,196312月工作,19939月任正科至今,历年考核均为称职。20043月在职时最后一月的级别工资为倒二级458元,而确定其计发退休费基数时,级别工资将有变化。根据上述第(2)条规定,可增加一级级别工资的级差59元;根据上述第(3)条规定,可增加2/5级差的级别工资(20032004两年考核结果未使用)59×2/5=23.6元。这样,其级别工资计发退休费基数为:458+59+23.6=540.6元。

3、核定计发退休费比例

根据国办发[1993]85文件规定,国家公务员按规定办理退休,在核定退休费待遇时,工资构成中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警衔津贴(政法委工作人员津贴)须按国家规定的计发退休费比例打折计发,而工龄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岗位津贴和综合补贴均全额发放。退休费的计发比例为:工作年限加未计算工龄的大专及其以上学习时间满35年的,按88%计发;工作年限加未计算工龄的大专及其以上学习时间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2%计发;工作年限加未计算工龄的大专及其以上学习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75%计发;工作年限加未计算工龄的大专及其以上学习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加未计算工龄的大专及其以上学习时间不满10年的,按40%计发;

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还可提高一定的退休费比例:

1     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生产)者称号的,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复员转业军人,并保持荣誉的,可以提高15%

2     获得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及省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复员转业军人原在部队获军以上单位批准荣立特等功或一等功一次的,并保持荣誉的,提高10%,两次以上的,可以提高15%

3     一九八九年以前省委、省政府颁发奖状(证书)的各系统先进工作(生产)者和一九八九年以后省各工作部门(系统)报经省政府批准,经省人事厅审核参与的系统综合性表彰的先进工作(生产)者一至两次的,可以提高5%,三次以上的,提高10%

4     复员、转业军人在部队获得军以上单位授予二等功两次及其以上的,提高5%

5     符合计划生育条例,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可以提高5%

6     长期在青海、西藏及边远三线艰苦地区海拔3500以上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以提高5%;累计满15年以上的,可以提高10%

7)归国华侨,工龄满30年的,可补足原工资标准,即退休费比例为100%

8)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在国家现行规定的最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标准上提高5%,即公务员为93%;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并饮食起居完全不能自理的,提高10%;这里的因公(工)致残退休是指退休的原因是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根据以上条件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总额,均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的原工资总额,即提高后的退休费比例不得超过100%

按照省人事厅的要求,在认真执行提高比例标准时,要严格履行奖励证件的审核和报批制度,上述1-4条均须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获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增加退休费比例审批表》,并携带获奖证书原件、表彰决定及复印件由市人事局审批(此项业务现已进入市行政审批中心,由人事局窗口审批,遇有疑难情况由窗口与公务员管理处研究处理);第(5)条市直单位由区计生局审批,办理退休手续时须提供区计生局同意增加比例审批表;第(7)条由市侨办负责审批;第(8)条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伤残鉴定通知单。

二、国家机关行政附属编制人员(含参照、依照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职)

1、单位提供退休(职)人员人事档案,核定身份、年龄、参加工作时间和退休时间

1)核定行政附属编制身份。依据劳动部门招工登记表或机关行政附属编制审批手续核定人员身份;

2)审核出生年月、年龄。根据个人人事档案的记载,审核《退休(职)审批表》中出生年月填写的准确性。根据档案记载的个人阳历出生年月为依据填写《退休(职)审批表》,如档案中出生年月记载有多处不一致现象,依照中组部组通字[1990]24号文件规定,以个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同时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提供档案以外的更早的原始材料,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作为核准的参考材料;

3)核准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依据档案中招工登记表、入伍登记表、更改参加工作时间审批表、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工资套改审批表核准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年头减年尾加一的办法计算到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年份。

4)核准退休(职)时间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机关行政附属编制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办理退休:

a、男满60周岁和女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b、男满50周岁和女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c、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机关行政附属编制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办理退职:

a、男满60周岁和女满50周岁,连续工龄不满10年;

b、男不满50周岁和女不满45周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单位应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退休(退职)审批手续,退休(职)审批手续应于到达法定退休(职)年龄(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通知单)的次月办理,并于办理退休(职)审批手续的次月享受退休(职)费待遇。

2、核定计发退休(职)费工资基数

国家机关行政附属编制人员工资构成为:职务(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工人奖金、职务(岗位)津贴和综合补贴。

1)当机关行政附属编制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职)时间办理退休(职)手续时,首先必须核准《退休(职)审批表》上计发退休(职)费的各项工资基数,均必须与其在职时经人事部门审批的最后一次工资审批表上工资项目相一致。

3、核定计发退休(职)费比例

根据国办发[1993]85号及省人事厅苏人函(2002308号文件规定,机关行政附属编制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职),在核定退休(职)费待遇时,工资构成中的职务(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工人奖金须按国家规定的计发退休(职)费比例打折计发,而职务(岗位)津贴和综合补贴均全额发放。

1)符合国发(1978104号及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其退休费的计发比例为:工作年限加未计算工龄的大专及其以上学习时间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加未计算工龄的大专及其以上学习时间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加未计算工龄的大专及其以上学习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加未计算工龄的大专及其以上学习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还可提高一定的退休费比例:

a 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生产)者称号的,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复员转业军人,并保持荣誉的,可以提高15%

b、获得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及省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复员转业军人原在部队获军以上单位批准荣立特等功或一等功一次的,并保持荣誉的,提高10%,两次以上的,可以提高15%

c、一九八九年以前省委、省政府颁发奖状(证书)的各系统先进工作(生产)者和一九八九年以后省各工作部门(系统)报经省政府批准,经省人事厅审核参与的系统综合性表彰的先进工作(生产)者一至两次的,可以提高5%,三次以上的,提高10%

d、复员、转业军人在部队获得军以上单位授予二等功两次及其以上的,提高5%

e、符合计划生育条例,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可以提高5%

f、长期在青海、西藏及边远三线艰苦地区海拔3500以上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以提高5%;累计满15年以上的,可以提高10%

g、归国华侨,工龄满30年的,可补足原工资标准,即退休费比例为100%

h、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在国家现行规定的最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标准上提高5%,即公务员为93%;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并饮食起居完全不能自理的,提高10%;这里的因公(工)致残退休是指退休的原因是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根据以上条件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总额,均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的原工资总额,即提高后的退休费比例不得超过100%

2)根据国发(1978104号、国办发[1993]85号及省人事厅苏人函(2002308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其退职费的计发比例为:工作年限加未计算工龄的大专及其以上学习时间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加未计算工龄的大专及其以上学习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加未计算工龄的大专及其以上学习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

根据省人事厅苏人函(2002308号文件及具体问题的答复口径规定,第(1)条中的ag七项关于获得政治荣誉、高级专家、高原(海拔3500)待遇、归侨待遇及独生子女待遇提高退休费比例只针对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所以退职人员均不列入享受范围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

1、单位提供退休(职)人员人事档案,核定身份、年龄、参加工作时间和退休(职)时间

1)核定身份。属于干部身份的人员,依据人事部门(组织部门)干部审批表、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登记表、转业干部转业审批表核定;属于工人身份的人员,依据劳动部门的招工登记表核定(工人身份执行职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的,仍列入工人身份范围)

2)审核出生年月、年龄。根据个人人事档案的记载,审核退休(职)审批表出生年月填写的准确性。按照档案记载的个人阳历出生年月为依据填写《退休(职)审批表》,如档案中出生年月记载有多处不一致现象,按照中组部组通字[1990]24号文件规定,以个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同时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提供档案以外的更早的原始材料,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作为核准的参考材料;

3)核准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依据档案中招工登记表、入伍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审批表、更改参加工作时间审批表、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工资套改审批表核准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年头减年尾加一的办法计算到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年份。

4)核准退休(职)时间

根据国发[1978]104号、省人事厅苏人八(199213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办理退休:

a、男满60周岁和女干部(及评聘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并执行相应工资标准的女性工人身份人员)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b、女性工人身份,在工人岗位工作,并执行工人工资标准的人员,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c、男满50周岁和女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d、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其中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年限累计满10年的、从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年限累计满8年的,个人申请,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办理退职:

a、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不满10年;

b、男不满50周岁和女不满45周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单位应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退休(职)审批手续,退休(职)审批手续应于到达法定退休(职)年龄(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通知单、劳动及人事部门出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的次月办理,并于办理退休(职)审批手续的次月享受退休(职)费待遇。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须实行“公示制度”,在单位公示10天,无异议后方可申报。

2、核定计发退休(职)费工资基数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身份性质及工作岗位,分为职员(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三类。职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构成为:职务工资、津贴(活工资)、职务(岗位)津贴和综合补贴;工人工资构成为:技术等级工资、津贴(活工资)、职务(岗位)津贴和综合补贴。津贴(活工资)是根据单位性质,通过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乘以一定的比例运算得出的,比例的确定为:全额拨款单位为30%,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为40%

1)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时,首先必须核准《退休(职)审批表》上计发退休(职)费的各项工资基数,均必须与其在职时经人事部门审批的最后一次工资审批表上工资项目相一致,其中津贴按上述规定比例运算。

3、核定计发退休(职)费比例

根据国办发[1993]85号及省人事厅苏人函(2002308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职),在核定退休(职)费待遇时,工资构成中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津贴(活工资)须按国家规定的计发退休(职)费比例打折计发,而职务(岗位)津贴和综合补贴均全额发放。

1)符合国发(1978104号及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其退休费的计发比例为:工作年限加未计算工龄的大专及其以上学习时间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加未计算工龄的大专及其以上学习时间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加未计算工龄的大专及其以上学习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加未计算工龄的大专及其以上学习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提高(降低)一定的退休费比例:

a 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生产)者称号的,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复员转业军人,并保持荣誉的,可以提高15%

b、获得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及省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复员转业军人原在部队获军以上单位批准荣立特等功或一等功一次的,并保持荣誉的,提高10%,两次以上的,可以提高15%

c、一九八九年以前省委、省政府颁发奖状(证书)的各系统先进工作(生产)者和一九八九年以后省各工作部门(系统)报经省政府批准,经省人事厅审核参与的系统综合性表彰的先进工作(生产)者一至两次的,可以提高5%,三次以上的,提高10%

d、复员、转业军人在部队获得军以上单位授予二等功两次及其以上的,提高5%

e、符合计划生育条例,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可以提高5%

f、长期在青海、西藏及边远三线艰苦地区海拔3500以上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以提高5%;累计满15年以上的,可以提高10%

g、归国华侨,工龄满30年的,可补足原工资标准,即退休费比例为100%

h、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在国家现行规定的最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标准上提高5%,即公务员为93%;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并饮食起居完全不能自理的,提高10%;这里的因公(工)致残退休是指退休的原因是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i、根据苏教人(9022号、苏教人(199361号、苏教人(199749号文件规定,在教育岗位上退休,执行大中小学、中专、技校教师工资标准,教龄满30年,以及教龄满20年、确因工作需要从事其他教育工作累计满30年的人员,享受100%退休费比例;教龄满25年的女教师,享受100%退休费比例;

j、根据苏政发(1986195号文件规定,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特等、一等、二等奖的高级专家可提高15%退休费比例;

k、根据苏政发(1986195号文件规定,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三等、四等奖的高级专家可提高10%退休费比例;

L、根据苏政发(1986195号文件规定,获得省、直辖市、自治区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科技进步奖一等、二等奖的高级专家可提高10%退休费比例;

m、根据苏政发(1986195号文件规定,获得省、直辖市、自治区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科技进步奖三等、四等奖的高级专家可提高5%退休费比例;

n、根据苏政发(1986195号及苏人通(199953号文件规定,在本地区、本系统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等方面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0年并作出显著成绩的高级专家,可提高5%退休费比例;

o、根据苏人八(19958号文件规定,国家农业技术人员在县、乡两级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30年,其中必须在乡镇(不含县政府所在镇的县及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直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时间不少于20年(女性25年,其中在乡镇不少于15年),并在县或乡级推广岗位退休的,可享受100%退休费比例;

p、根据苏人险(199412号文件规定,合同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非在职人员中聘用的干部、197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乡镇聘用制干部),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参照国家和省对固定职工同等的退休待遇执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低于同等固定职工10个百分点的退休费待遇执行。

上述获得两种及其以上荣誉而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可按其中最高一种办理,不能累加,提高后的退休费比例不得超过100%

 

2)根据国发(1978104号、国办发[1993]85号及省人事厅苏人函(2002308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其退职费的计发比例为:工作年限加未计算工龄的大专及其以上学习时间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加未计算工龄的大专及其以上学习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加未计算工龄的大专及其以上学习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根据苏人险(199412号文件规定,对于知识分子家属“农转非”安排为合同制职工的,其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本人在职时最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40%按月发给;

根据省人事厅苏人函(2002308号文件及具体问题的答复口径规定,第(1)条中的ao项关于获得政治荣誉、高级专家、高原(海拔3500)待遇、归侨待遇及独生子女待遇等提高退休费比例只针对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所以退职人员均不列入享受范围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eec6e3887c24028915fc369.html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审批工作规程.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