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布部门】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17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制定的《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行办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参保居民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人社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坚持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从低水平起步保障门诊基本医疗,满足参保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二是坚持就近就医的原则。立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基层医疗机构,引导病人就近就诊就医。三是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对病人实行“按比例补偿封顶”,控制门诊统筹费用,确保基金平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d120c96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fd95ad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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