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基本法律程序

发布时间:2020-10-23 21:52:19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行政强制执行基本程序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一、认定违法建筑,作出并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

1、实施主体:规划部门;

2、法律依据:

(1)《城乡规划法》第64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城乡规划法》第68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3、注意事项:

(1)行政决定主体和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相分离: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类型案件中,行政决定的作出单位是规划部门,而行政强制的实施单位是城管部门(政府授权)。因此,原则上说应该由规划部门先向当事人作出行政决定(认定违法建筑,并限期拆除)。

(2)《限期拆除决定书》文本应直接送达给当事人,由其本人签收,记明签收日期。如果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形式;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形式。

(3)《限期拆除决定书》(包括对违法建筑的认定)是可复议、可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在《限期拆除决定书》中需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复议期限: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行政诉讼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二、催告程序,作出并送达《催告书》。

1、实施主体:城管部门;

2、法律依据:

(1)《行政强制法》第35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行政强制法》第36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注意事项:

(1)针对《限期拆除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六个月,《催告书》应在《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后六个月后作出。

(2)《催告书》文本应直接送达给当事人,由其本人签收,记明签收日期。如果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形式;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形式。

(3)《催告书》应催告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催告的合理期限不得低于十日(参照《行政强制法》第54条)。

(4)《催告书》不是可复议、可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必载明诉讼或复议的权利,但需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5)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的,应该要求当事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文件并提供证据;当事人坚持要求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制作笔录。应就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请求进行复核。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文件、证据、复核文书和送达回证均应存档备查。

三、报零陵区人民政府批准(如需要)

1、实施主体:城管部门;

2、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68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3、注意事项:

(1)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规定,强制拆除需要由县级以上政府责成城管部门实施。因此,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书》前应履行报批程序,请区人民政府以政府名义责令城管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2)事先与区政府法制部门沟通,询问是否需要履行报批程序。

四、作出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同时发出公告

1、实施主体:城管部门;

2、法律依据:

(1)《行政强制法》第34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2)《行政强制法》第37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3)《行政强制法》第38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3、注意事项:

(1)《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在催告期限届满和履行报批程序之后作出。

(2)《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是可复议、可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中需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复议期限: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行政诉讼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3)《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文本应直接送达给当事人,由其本人签收,记明签收日期。如果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形式;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形式。

(4)《公告》应与《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同时发出,分别张贴于当事人住所、拟拆除地点、当地居(村)民委员会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并采取拍照、摄像的方式留存证据。《公告》不必送达给当事人,建议送达一份给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由负责人签收。

(5)《公告》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建议不低于1个月。

(6)《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和《公告》应当载明行政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和具体时间。

(7)《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和《公告》内容中应载明“该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所有人、管理人应自行清理存放在上述违法建设中的财物,因拒绝清理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该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所有人、管理人自行承担。”

五、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1、实施主体:城管部门

2、法律依据:

(1)《行政强制法》第43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3、注意事项:

(1)如果当事人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针对《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的,建议暂缓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对行政执行予以中止。

(2)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3)实施强制执行前,应制定执行方案。建议通知公安部门派遣警力到达现场维持秩序或处理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通知当地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到现场见证。通知供电、供水等相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拆除建筑物时破坏到电力、供水设施。

(4)对于建筑物中未清理的财产,不得任意破坏,应进行清理并封存,编制财产清单。清理和封存的过程应采取拍照或摄影等方式留存证据,有必要时,聘请公证处在现场进行封存财产公证,同时请见证人(居委会负责人、现场群众)在封存清单上签字。

(5)整个强制执行过程全程录像。

六、文书送达的注意事项:

1、当事人不在,送达文书可以由与当事人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2、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形式;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形式。

3、采取留置送达的程序:

(1)应邀请当地居(村)民委员会或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2)将送达文书张贴于当事人住所的显著位置,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4、法律依据:

(1)《行政强制法》第38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2)《民事诉讼法》第85条: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3)《民事诉讼法》第85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七、关于行政复议、诉讼期限的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44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45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46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复议法》第9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ce92e44af51f01dc281e53a580216fc710a537d.html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基本法律程序.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