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

发布时间:2012-09-13 19:44:47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天元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原《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新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这项内容,是否意味着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可以同样享受生育待遇呢?个人认为,在立法上,新法这样一种做法是一种进步,因为无论什么原因,女职工生育保障应当是平等的,但是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的背景下,该条被删除,是否意味着其他有关的规定就不适用?在研究这一问题的过程中,没有收集到新法实施后相关的仲裁或者判决案例,也没有法律法规或者权威部门的解释对这个问题进行明确的说明,实践中也存在很多争议,故将相关问题整理如下,仅供参考:一、劳动合同对于女职工违反计算生育政策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其劳动合同的问题,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以及权威的解释,目前不管在理论界还是实务中都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做法。观点一:不能解除。理由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这些规定均没有区分女职工的怀孕是已婚的还是未婚的,是符合计划生育的还是违反计划生育的,只要是女职工怀孕的,就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就业保障权(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是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每个公民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劳动者应当承担交纳社会抚养费等责任。上述法律责任未规定用人单位有权直接与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劳动者接触劳动合同。因此,以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观点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辞退。理由是,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受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引起的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15号):“职工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企天元律师事务所劳动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cd9f895daef5ef7ba0d3c35.html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