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和六个专项附加扣除政策_减税降费政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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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政策要点

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和六个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一、减除费用标准:从2018101日起提高到5000/月。 二、六个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201911日起执行。 (一)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三)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四)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五)住房租金: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
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六)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一、小微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201911日至202112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微企业普惠性增值税减免政策:自20191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三、小微企业普惠性“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为201911日至20211231日。


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201941日起实施。 一、降“四率”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出口退税率同步降低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四)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同步降低: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二、扩“抵扣”
(一)允许不动产一次性抵扣 (二)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
(三)201941日至202112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三、退“留抵”
201941日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与2019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按以下公式: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社会保险费降费率有关政策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201951日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小微企业现行单位缴费比例暂维持不变,过渡办法另行制定。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1%执行至2020430日,其中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为0.5%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从2019年起,按我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相关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政策暂保持不变,另行研究制定过渡措施,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9年起,可以在我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困难行业企业社保单位缴费基数下限从201951日起调整到1800/月,后续过渡办法另行制定。

四、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做好政策梳理、数据清理、信息系统对接等工作,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可访问重庆市税务局官网http://www.cqsw.gov.cn/cqsswj/)、关注“重庆税务”微信公众号、咨询主管税务部门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为更好享受减税降费红利,现将有关政策目录汇总如下:

结构性减税政策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19年度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9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公告 2019年第6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6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2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6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
社保非税政策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府办发[2019]1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渝财综[2019]23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5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5
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9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深化增值税改革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第39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cbf16caaa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9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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