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律师辩护权的优化与实现

发布时间:2015-10-23 22:59:4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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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律师辩护权的优化与实现
作者:徐丹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2

         律师辩护权的有效行使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文明的重要指标之一。2012年新《刑诉法》对律师辩护制度作了很多改进,诸如律师在侦查阶段第一次以辩护人的身份出现,意味着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始于侦查阶段;还有在审查逮捕阶段律师的介入也有了法律基础。在肯定新《刑诉法》对律师辩护权的优化性修正体现了我国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立法意义的基础上,也必须认识到侦查阶段的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依然存有很大限制,同时关于审查逮捕程序中律师介入也存在操作性不强,权利救济不完善等问题,需要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基础上对审查逮捕程序中律师介入权提供进一步保障。

        关键词 新刑诉法 律师辩护权 律师调查取证权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103-02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载入宪法,成为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民主本质要求。在刑事诉讼领域内的保障人权最核心的体现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权利,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权利的核心内容就是要保障其辩护权的充分实现,律师为被追诉人辩护成为被追诉人行使辩护权最为重要的方式,律师为被追诉人辩护,直接关系其有罪、无罪及处罚的轻重,关系其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等基本人权的享有或丧失,从这方面来说律师是人权保障的实践者。

        2012年新刑诉法在加强人权保障的指导思想下,对律师辩护权做了很多优化性的修正,但是本文只针对其中的两点进行讨论,其一是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得到确认。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从此,结束了侦查阶段辩护人身份不明的尴尬局面,并为侦查阶段辩护人的权利保障提供前提条件。其二,确立了审查逮捕程序中律师的介入权,为审查逮捕阶段律师的介入提供了法律基础。新刑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关于审查逮捕程序律师介入权在新刑诉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也有所体现。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cb6709276c66137ee0619e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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