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9-13 02:25:51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车辆
实行采购定点加油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车辆的加油管理,节约财政资金,根据《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和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确定的加油企业(以下简称定点加油企业)。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二年一次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定点供应的石油公司。
    第四条 单位所有公务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必须在定点的石油企业加油。
    第五条 单位车辆因公务在外地出差时,在省内的,可在定点加油站用卡加油,如果在外省出差,加油卡可以使用时,直接用加油卡加油,如果不能用卡加油,可以用现金加油,但回到单位必须在5天内提出书面申请,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后才能报销。
    第六条 定点加油企业应遵守如下规定:
     1 遵守国家相关各项法律、法规;
     2 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履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的优惠和服务承诺;
     3 所用油品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4、按照加油量给予加油卡奖励。
     5 接受财政、采购办、机关局、物价局、质监、纪检、审计等政府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定点加油企业确定后,采购单位(机关局代表)与其签订定点加油框架协议,发布政府采购定点汽车加油通告。 
    第九条 用车单位、机关局、采购办、物价局、质监、纪检、审计等政府部门将通过网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单位车辆加油费用由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或用车单位把款转入石油公司,有单位管理人员把资金额度转入各车辆的加油卡。石油公司开具发票,单位财务凭发票给予报帐,但不再支付现金。
    第十一条 单位和定点加油企业应使用政府采购中标的福建华兴科技有限公司“政府采购车辆管理平台软件”来建立单位车辆基本档案(车辆情况、驾驶员情况)和加油档案(加油地点、时间、数量、单价金额,加油卡资金增减发生额等,以上信息可以通过联网获取,单位财务人员、车管干部可以查询、对帐、分析)。
    第十二条 单位和定点加油企业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向公车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有关监督部门投诉,如情况属实,将按照本办法规定或移交市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定期将车辆加油费用开支情况在本单位政务公告栏内发布,接受监督。审计局要把车辆加油费用开支作为一项重点内容来审计。
    第十四条 开展评优活动,对安全行车,节能降耗的驾驶员,各单位可根据当年本单位车辆费用开支的情况从节约的资金中拿出适当比例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各地公务车辆定点加油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车辆加油   暂行办法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c874d2a7cd184254b3535b1.html

《加油管理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