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2
第一节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征 2
一、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2
(一)定义: 2
(二)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2
二、环境法基本原则、环境法的立法目的、环境法律制度 2
三、环境法基本原则与环境法立法原则 2
四、环境法基本原则与环境法规则的区别 3
第二节预防原则 3
一、预防原则的概念 3
二、环境法遵循预防原则的必要性 3
三、预防原则的内容 3
四、预防原则的贯彻 4
五、预防原则使环境法超脱于传统法律 4
第三节公众参与原则 4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含义 4
二、在环境法中确立公众参与原则的必要性 4
三、公众参与原则的内容: 5
四、公众参与和代议制民主制度的区别 5
五、公众参与原则在我国环境法中的体现及存在的问题 5
六、公众参与原则的贯彻 5
第四节利益衡平原则 6
一、利益衡平原则的含义 6
二、环境法为什么要确立利益衡平原则? 6
(一)环境保护中的公平正义 6
环境法基本原则:P42
由环境法所确认并体现,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体系,反映环境法价值、基本特征及性质,对贯彻和实施环境法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原则。
1. 能够体现环境法特点;
——能够使其区别于一般法律原则或者其他部门法的原则
2. 能够为制定环境法律规则和处理具体的环境保护问题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
——法律原则是制定并实施法律规则的依据;没有规则可循时,可以依据法律原
则处理案件
3. 能够适用于环境保护各主要方面并始终起着主导作用的法律规范。
——基本原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适用的广泛性和发展的稳定性特征,对法律的
实施起主导作用。
相同点:环境法的价值——公平、正义、生态平衡
区别:立法目的:法律实施所要达到的目标
基本原则:法律实施的基本方法、基本策略
法律制度:具体的法律实施的方法
(一)某些原则表述可能既是环境法基本原则又是环境法的立法原则,使二者容易混淆——公众参与原则
(二)区别:是否是法律规范本身
适用条件不同——规则套用“行为模式”
产生效果不同——规则清晰的权利、义务划分,发生确定的法律后果
灵活性、稳定性不同
适用方法不同——规则是否符合“行为模式”的内容,
要么无效、要么有效的适用
预防原则又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是指在国家的环境管理中,通过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
——环境问题的根治应当立足于预防,防患于未然。
1. 对开发利用环境的行为,应当事前预测和防范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危害;
2. 面对老污染源和即将产生的新污染源,应当把工作的重点放在预防新污染源上;对于已经产生的环境问题和由于条件限制未能认识、预测和防止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应当积极治理;
1.环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
物种灭绝、重金属污染、地下水污染、人体疾病……
2.环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治理成本巨大,国家和社会难以承受。
治理环境的成本支出占GDP的5% vs. 经济增长3%
治理环境污染和破坏会大大拖累国家和社会的发展
(一)损害预防:科学确定性
.如果有科学证据能够确切证明环境污染或破坏确实可能发生并将损害财产
和人身权益,则必须采取预防措施。——传统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领域
(二)风险预防:科学不确定
如果科学证据尚不能充分证明某环境问题一定会发生,或者某环境问题的发
生一定与人类的行为有关,但该环境问题的发生有可能是人类行为造成的,则法律必须对其采取“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态度,事先采取预防措施。——气候变化、臭氧层破坏、转基因生物
(一)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很多环境污染和污染是因为规划不合理导致的
例:重工业城市兰州的污染
(二)制定并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管理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规划制度
传统法律:事后救济;建立在科学证明基础之上的证明规则
环境法:事前预防;建立在科学不确定基础之上的预防原则
对环境污染和破坏所造成的损失进行救济(侵权损害赔偿)是环境法的重要内容,但并不是环境法立法的初衷和归宿。环境法的主要任务在于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而不是对环境污染和破坏造成的损失进行救济。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含义:p60
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
公众有权参与解决生态问题的决策过程,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部门以及
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
人人都有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与义务。
(一)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保护环境的客观要求
公众与环境的关系密切——人人有权对环境问题发言,环境
保护是一项全民事业
(三)公平分配环境权益的要求
市场失灵、政府失灵
公众参与——信息、制约
公众参与公众不是政府的对立面,而是政府的“左膀右臂”
向政府提供信息,表达利益诉求;
进行监督,抑制部门利益、地方利益
三、公众参与原则的内容:
(一)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
获得各种环境资料的权利
(二)保障公众的环境决策参与权
充分、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
确保合理的意见能够被国家机关所采纳的权利
(三)保障公众的环境请求权(救济权)
财产权、人身权
生活在良好舒适的环境中的权利(实体环境权)
环境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程序环境权)
公众参与并不是要公众代替政府而享有最终决策权
公众参与的核心是保障知情权和表达权
代议制民主虽然是民主法治的产物和象征,但不能代替公众参与——“民主”的内涵并非代议制民主所能涵盖的
(一)立法体现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 《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 环境民事诉讼、环境行政复议、环境行政诉讼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 信息不公开
– 听证走过场
– 诉讼难受理,受理难胜诉
– 缺乏针对生态功能保护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
– 公众参与的主体——环保民间组织不成熟
• (一)培养公众参与的主体
– 环保民间组织
• (二)完善有关公众参与的立法
– 环境信息知情权立法:明确环境信息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关系;完善救济措施
– 环境参与权立法:听证制度、非正式听证
– 请求权保障立法:民事诉讼受理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 (三)促进决策者思想观念的转变
– 公众参与不是制造矛盾,而是呈现并解决矛盾
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造成环境破坏或者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或个人,应当支付由其活动所形成的环境损害治理费用或者治理其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经济利益→环境利益)
因保护环境而使其财产或人身利益受到损害的组织或个人,有权要求环境受益者对其损失进行补偿。(环境利益→经济利益)
越发糟糕的环境状况
法的实施的基本途径
强制实施——强制性法律义务、法律责任(外因)
利益激励——法律权利、公平、正义(内因)
中国现行环境法的一大“弊病”
重行政、轻民事
重行政权力的运行,轻利益的公平维护
中国环境法尚未解决的三类公平问题
1. 污染、破坏生态环境者不付费
收益与支出不对等
排污企业主动参与污染治理缺乏刺激机制
2. 环境保护者无经济回报
牛玉琴种树
封山育林
3. 环境受益者不付费
江河上游与下游
生态功能区与环境受益区
结论
不公平解决环境保护中的利益分配问题,环境不可能得到保护。
利益的公平为实施环境法的强制性规定铺平道路。
(二)为环境保护筹集资金
三、利益衡平原则的内容
开发者养护
开发自然环境、资源←→治理污染、养护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补救制度
“三同时”制度
污染、破坏者负担
污染、破坏环境←→为环境污染、破坏付费
排污收费制度、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
受益者补偿
享有生态利益←→承担补偿义务
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立法空白)
环境法基本原则体系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c6e179852d380eb62946d8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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