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商业银行都江堰支行人民币
收付业务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工作,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确保有效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增强临柜出纳人员责任心和调动工作积极性,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充市商业银行都江堰支行从事现金收付工作的临柜出纳人员。
第三条 从事现金收付的临柜出纳人员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 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五条 人民币收付业务熟悉,人民币兑换、挑剔工作完成出色的临柜出纳人员在季度考核进行1分加分奖励
第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临柜员工,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客户兑换要求的,一经发现处以罚款200元。
二、因无正当理由拒绝客户兑换要求的并受到客户投诉,处以罚款500元。
三、因无正当理由拒绝客户兑换要求的并受到人民银行处罚的,处以罚款1000元并报送成都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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