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及答案3

发布时间:2012-11-15 16:01:1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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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 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1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20015月,光中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2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 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 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63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及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说明理由。

   2)光中公司的首资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5)光中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1.临时股东会的召开经有1/10代表权的股东,1/3的懂事或监事,没有监事会的有执行监事提议召开.

2.不和法.根据规定.首次股东会的召开应有最大股东着急和主持.

3.合法.根据规定,股东出资不符合规定的,和他一起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通过表决权的仅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所以不能通过增资决议.

5.应该承担.根据规定,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也不能独立的承担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1,《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第1条是可以的;

2,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所以第2条是不对的,(但股东会可以授权给董事会决定);

3、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即由ABC三方组成,故第3条不正确;

4、公司设监事会的,必须有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且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即三个监事的话必须至少要有一个职工代表,该代表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等民主选举产生,故第4条不正确;

5、公司成立后,不可以抽回出资。如果公司合作有问题,那么股东可以转让股权,或减资、解散公司,但不可以抽逃出资,否则将违反《公司法》及其登记管理条例。

赞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a91127601f69e314332949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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