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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2 19:34:0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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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业务管理规范

一、流动人口统计口径管理
1、离开户籍地县域30日以上(流出人口),流入现居住地30日以上(流入人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0岁以上人口。
2、同城区间人户分离人口除外;婚嫁人员除外;因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服军役、在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就学等人口除外。
3、其他特殊情况
1)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工作人员异地工作,工作地和户籍地不在同一个市或县(市、区)的,在工作地不作为流动人口管理。
2在现居住地购置房屋并常住的,省内户籍人员按照《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试行)》口径管理,省外户籍人员纳入流动人口管理。
3)随同父母或其他亲属流入到现居住地的非成年人员,纳入流动人口统计管理。
4)对其他未明确流动人口统计管理口径的人户分离人员,市里异地居住的,由市协调后统一管理口径;跨市人户分离居住的,由两市先协商,不能解决的报省流动人口处协调解决。


二、流动人口分类服务管理
按照“分类管理,突出重点”要求,对全员流动人口分为重点人群和非重点人群。
1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为重点服务管理人群,应及时采集流动信息和计划生育信息,按月更新流动人口数据库,做好信息交流和相关随访服务。
2未婚人员、退出育龄期妇女、男性流动人口为非重点人群,实行定期采集,每季度末更新流动人口数据库。
3所有流动人口均为卫生计生服务对象,要根据流动人口的需求,及时做好法律法规、健康教育、优生优育等方面的宣传咨询服务,落实卫生计生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流动人口信息交流管理(一)电子婚育证明管理1流入地查验1)查验对象
①新流入省外育龄妇女;
②跨省流入育龄妇女中发生婚育信息变动,如怀孕、生育、办理现居住地生育服务登记、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等的育龄妇女。
2)发送协查对象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a365244f76527d3240c844769eae009591ba25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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