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庭前准备与庭审把握

发布时间:2014-10-25 08:53:2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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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庭前准备与庭审把握

2013-12-04 09:22陈荣鹏 】【我要纠错

修改后刑诉法对鉴定人出庭作证作了专门性规定,其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从司法操作层面看,鉴定人出庭作证具有专业性和中立性强于证人、保护需求相对弱于证人、出庭具有相对较强的可控性等特点。为学习贯彻修改后刑诉法,更好地开展鉴定人出庭作证工作,我院结合实际案例组织召开观摩庭,在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⑴中,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取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也积累了一定经验。

一、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实践价值

从实践运作情况看,鉴定人出庭在以下三个方面具有实质价值:

(一)将专业性术语转化为庭审参与人所能理解的术语以方便案件审理。在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中,由于尸体解剖前对被害人张某进行过开颅手术,尸表及尸体内部构造产生了一定的变动,导致鉴定意见并不能明确、直观地看出被害人被车辆撞击的部位、撞击后倒地受伤的部位。通过鉴定人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分析说明,上述问题得以明确,也能够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中提到的相关情节印证。如在鉴定意见中,记载有“左小腿肿胀,中上13处扪及骨擦感伴假关节形成”的表述,庭审中鉴定人就明确指出:该记载意味着被害人被撞击的部位就是左小腿,导致该小腿撞击后关节错位,形成假关节。鉴定意见还提到被害人左右颞部均有损伤,但鉴定人结合医院病历所记载的“右侧颞骨线形骨折、右颞部急性硬膜外血肿”等内容,客观判断出了被害人被撞击后系右脑首先着地,进一步造成颅脑损伤的结论。

(二)对鉴定文书结论的得出过程作出合理说明和解释。在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中,鉴定文书结论部分为张某系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鉴定意见书记载张某右侧额叶及双侧额叶脑组织严重挫裂伤,但根据鉴定人分析判断,张某系被撞击左小腿后右脑首先着地,为何会导致双侧脑组织均受损伤,涉及专业的判断。鉴定人根据医学常识,在庭审中解释了张某右脑着地后,脑组织反弹,进而左脑受颅骨压迫造成损伤的过程。解释合乎情理,通过专业性的解释明确了致伤原理,合理说明了鉴定意见的得出过程。

(三)对鉴定意见中未明确表述但对案件起实质作用的内容进行说明。在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交通肇事导致被害人张某颅脑受伤,并最终死亡。交通肇事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不容置疑的。但本案指控的是故意杀人罪,需要进一步论证,唐某对张某的遗弃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也具有因果关系,故意杀人罪才有成立的基础。从案情分析看,这种因果关系是成立的,但书面的鉴定意见对此并没有作出明确说明,通过公诉人的论证、说理来阐述这种因果关系,缺乏专业性和权威性。为此,有必要由鉴定人出庭,回答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案发后,对张某的遗弃行为是否能够加重其病情;二是及时抢救有没有可能减轻病情或挽救被害人生命,此问题意在解决不作为犯罪中结果回避可能性的问题;三是遗弃行为是否可能增加被害人死亡的风险,从而解决遗弃行为与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本案鉴定人在庭审中,对上述三个问题均进行了有力说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庭前准备

在公诉人认为有必要通知鉴定人,就相关鉴定意见作出说明,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时,公诉人需要开展以下庭前准备工作。

(一)进一步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一是要审查鉴定机构资质。由于鉴定活动解决的是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因此,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是确保鉴定意见合法性和真实性的根本保障。⑵鉴定意见一般应附有鉴定机构的资质证书,对此应严格审查。二是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既要审查鉴定人是否纳入鉴定名册,也要审查该鉴定人鉴定资质是否已进行年检,是否在鉴定作出时享有鉴定资质。没有纳入鉴定名册的,要确定其鉴定资质的可采信依据。

(二)询问鉴定人,由其客观陈述、解释鉴定意见。针对鉴定意见中直接关系案件性质认定的内容,公诉人在询问鉴定人时,必须保持客观中立立场,由鉴定人自行陈述,切忌不能按照公诉人希望的结果来诱导鉴定人。针对鉴定意见中表述专业性较强或表述略有含混的内容,在询问鉴定人时,要针对性地了解鉴定意见表述的具体含义。针对鉴定意见没有明确的事项直接影响案件定性,且通过鉴定意见文本本身无法直接得出进一步意见,或者案件证据出现重大变化,需要对检材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建议可在庭前完成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再由鉴定人出庭作证。原则上,公诉方决定通知的鉴定人在出庭作证所陈述的鉴定意见,应当事先有明确的鉴定意见文书,这一方面保证了鉴定意见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保证了鉴定人出庭的可控性。

(三)向法庭提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申请,确定鉴定人出庭后对辩护人进行告知并听取意见。通过与鉴定人接触、了解、咨询,并经过检察机关内部的审核机制决定同意鉴定人出庭作证后,公诉部门应在庭审前向对应的法院及时提出申请,取得法院的同意。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鉴定人。

对于法院同意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是否在庭前通知辩护人,修改后刑诉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从公正审判的原理出发,提前通知辩护人是有必要的。公诉人在庭前有听取辩护人意见的程序,在法院同意鉴定人出庭后,公诉人也可与辩护人进一步沟通交流,了解辩方对鉴定意见可能提出的异议,为鉴定人出庭可能涉及的焦点问题进行预判和准备。

(四)庭审提问及交叉询问的庭前准备。首先,应关注庭审提问设计及互动修正。在确定鉴定人出庭后,需要根据庭审的要求,合理设计公诉方在庭审时的询问提纲。提问设计要注意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专业性和通俗性兼顾;二是重点突出、避免拖沓冗长。其次,要关注庭审交叉询问技巧的交流。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鉴定人发问。交叉询问过程中,辩护方有可能会纠缠于鉴定意见中的某一个具体细节并放大对案件的影响,或者会询问超出鉴定人鉴定事项的内容。庭前,公诉人应就此种情况告诫鉴定人,要求鉴定人保持理性和克制,确保不超越鉴定范围作答。

(五)庭审规则的告知和交流。庭前由公诉人告知鉴定人庭审规则,对庭审事项进行比较详细的交流是非常必要的。一是需重点告知和交流庭审对鉴定人职业纪律的要求。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该规定本身是对鉴定人总体的要求,不单单限于庭审。但由于庭审时,鉴定人的鉴定程序、鉴定文书的细节将被公示,鉴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模糊地带或鉴定瑕疵或被放大,在鉴定人没有良好心理素质的情况下,可能自身都会混淆虚假鉴定的范围,导致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失败。因此,公诉人有必要在庭前重申该规定的要求,与鉴定人探讨鉴定中是否存在模糊地带或鉴定瑕疵,告知鉴定人出现此种情况时的应对措施。二是程序规范的告知。在鉴定人出庭时,庭前应在鉴定人等候室等待,不能旁听庭审,出庭后应接受法庭对鉴定人身份的核查、询问、签署如实作证的保证书、宣读鉴定内容、接受交叉询问,这一系列的程序规范在庭前应告知鉴定人,避免其由于对程序的不熟悉,产生紧张情绪,进而影响庭审效果。综合以上两个方面,庭前对鉴定人进行庭审规则的告知和交流,重点是消除鉴定人对庭审的心理障碍,锻炼鉴定人的庭审语言表达能力,确保鉴定人庭审时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最终实现鉴定意见被法庭所采纳。

三、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庭审把握

(一)由法庭审核鉴定人资质并对鉴定人相关权利义务和回避事项进行告知。庭审中,法警带鉴定人出庭后,鉴定人的庭审活动也拉开了帷幕。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开庭时审判长应宣布鉴定人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鉴定人申请回避。实际庭审中,由于鉴定人出庭是在法庭调查阶段才开始,在法庭调查前的告权阶段,一般不会也不需要提前宣布鉴定人名单、讨论鉴定人回避事项。因此,对鉴定人身份的核实和回避事项,建议在传鉴定人出庭后再进行。考虑到如果辩方提出鉴定人回避可能会影响法庭的集中审理,也可以在庭前会议完成该项工作。

(二)鉴定人宣读鉴定意见的部分内容。对于鉴定人出庭的案件,鉴定意见何时宣读、由谁宣读,实践中也存在分歧。根据高检院编发的《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试行)》规定,“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由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自己宣读,未到庭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公诉人可以直接宣读。”考虑到鉴定意见是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就案件中专门问题所作的意见,在鉴定人出庭的情况下,由鉴定人宣读鉴定意见内容更为妥当。由于鉴定意见书较长,单纯宣读最后的鉴定意见也缺乏客观性,故在庭审前准备阶段,公诉人应与鉴定人商讨、确定在庭审时摘要宣读鉴定意见的主要部分。庭审时,审判长在核实、告权之后,要求鉴定人宣读鉴定意见;鉴定人请求或由审判长直接决定鉴定人宣读鉴定意见主要部分,之后再由控、辩双方交叉询问。

(三)按照庭前预案提问鉴定人,注意对鉴定人情绪的稳控。对于控方申请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公诉人在询问时,首先要注意鉴定人在庭审中的情绪是否稳定,必要时可以使用抚慰性的语言缓解其紧张情绪。公诉人尽量按照预先设计的问题对鉴定人进行询问,保证鉴定人能够按照预先设计的方案顺利回答。原则上,公诉人对鉴定人的询问不要超出既定的提纲。如果庭审中确有异常情况,某些问题需要鉴定人回答,公诉人可根据庭审前所掌握的鉴定人的专业修养、语言驾驭能力,把握是否临时调整询问内容。

(四)在充分保障辩护权的基础上,对重复性发问适度约束。对鉴定人的交叉询问,难以控制的是在辩方提问环节。辩方有可能提出鉴定人员本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要求鉴定人作答。对于超出鉴定人回答范围的事项,鉴定人可以拒绝回答,或者答复“该提问已超出鉴定人能够回答的范围”。公诉人在适度范围内,也可以提请法庭注意,避免辩护人纠缠该问题,必要时提请审判长予以制止。

(五)对辩方申请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公诉人应通过理性、平和的询问探寻案件真相。辩方也可能主动申请相关鉴定人出庭作证。在案件存在多个相互矛盾的鉴定意见,特别是由辩方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对数个鉴定人的鉴定能力进行审查、比较,而不能简单地根据鉴定机构的权威性推断所属鉴定人的结论更为可靠。⑶对于辩方所提供的鉴定人,公诉人在庭前应特别注意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分析其作出的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合理,分析其作出的鉴定意见与侦查机关委托的鉴定人所作鉴定意见的分歧所在及各自的理由。在庭审时,公诉人询问辩方申请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时,应当保持理性平和的态度,从查明案件事实的角度出发,有针对性地展开询问。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简要案情:20122272030分许,唐某驾驶一辆长安面包车,行驶至重庆市某汽车检测站附近路段时,将行人张某(被害人,男,殁年69岁)撞倒在地。随后,唐某驾驶面包车将受伤昏迷的张某带至偏僻路边遗弃。当日2130分许,张某被群众发现后送至医院抢救。201237日,张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张某系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检察机关以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⑵参见张军主编:《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90页。

⑶参见樊崇义等著:《刑事证据法原理与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4页。

【作者简介】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文章来源】《人民检察》2013年第6()

重度颅脑损伤抢救的时效性

来源:《中国民康医学》 作者: 2009-8-24

摘要: 【摘要】 目的:探讨重度颅脑损伤抢救的成功率与时间的关系。方法:回顾分析我院20051月至20079月诊治的重度颅脑损伤患者64例的临床资料。结论:有效缩短患者伤后到手术室的时间,就可以提高患者的生存率。 【关键词】 颅脑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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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探讨重度颅脑损伤抢救的成功率与时间的关系。方法:回顾分析我院20051月至20079月诊治的重度颅脑损伤患者64例的临床资料。结果:死亡33,恢复良好14例,中残9例,重残5例,植物生存3例。结论:有效缩短患者伤后到手术室的时间,就可以提高患者的生存率。

【关键词】  颅脑损伤;重度;抢救;时效性

  对我院20051月至20079月收治的重度颅脑损伤64例分析如下。

  1 对象和方法

  1.1 对象 本组64例重度颅脑损伤患者,男51例,女13例,年龄583岁,平均37岁。车祸伤56例,占87.5%;钝器伤3例,占4.68%;其他5例,占7.81%。伴颅骨陷骨25例,占39.06%,线形骨折39例,占60.9%;颅底骨折15人,占23.43%;伴硬膜外血肿19例,占29.68%;硬膜下血33例,占51.56%;重度脑挫裂伤17例,占26.56%;单个血肿43例,占67.18%;多个血肿9例,占14.06%;脑挫裂伤26例,占40.62%脑疝38例,占59.37%脑干损伤10例,占15.62%;合并多发伤29例,占45.31%。按严重程度分级均为级。其中 1 级(普通型)43例,占67.18%2(特重型)17例,占26.56% 3 级(濒死型)4例,占6.25%GCS评分38分。主要合并症 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MODS4;胸腹脏器损伤8;各类骨折(除外颅骨)19;创伤性休克27;应激性溃疡出血12;急性肾功能衰竭7;脑脊液漏15例。

  1.2 方法 患者到急诊后均立即给予颅脑CT平扫,并根据每个患者的具体情况,对怀疑患者除颅脑外其他可能有损伤的部位做最直接恰当的检查。如X线和B超等检查。在给患者检查的同时,针对不同患者,分别做如下操作:清理呼吸道,开放伤口的包扎止血,骨折的简单固定,气管切开气管插管,建立液体通道,吸氧,通知手术室做好手术的一切准备。采用手术治疗57例。

  2 结果
    
  根据患者伤后到手术室时间,本组所有病例GCS评分3~8分,最终预后见表1

  表1 64例重度颅脑损伤患者预后(略)

  其中有7例患者在到达手术室时已经死亡或濒临死亡,而未做手术。57例手术患者术后共有26例死亡。死亡最短时间2.5小时,最长21天。恢复良好14例,中残9例,重残5例,植物生存3例。从患者到急诊检查到手术室,最短时间6分钟,最长29分钟,平均21分钟。

  3 讨论

  3.1 随着交通事故、建筑事故、自然灾害的不断发生创伤已成为危及公共生命和健康的重大问题。创伤已占各种死亡原因的第4位,其中交通事故占65%左右,全世界每年死亡人数约70万人,尤其青壮年患者发生率高,伴有严重休克和迅速死亡,早期积极有效救治可减少死亡率和伤残率。

  3.2 时间就是生命 重度颅脑损伤救治的成功与否主要与三方面因素有关,一是损伤的严重程度,二是时间,即是否及时救治,三是急救医师的技术。后两者有机地结合是急救成功的关键。急救技术可分为手术性和非手术性急救技术,两者都非常重要,非手术性急救如通气、止血、抗休克、心肺复苏、重症监测等可为手术性急救做保障,重度颅脑损伤患者手术急救是非常重要的。手术可以减轻颅内压,控制出血等。脑外科,创伤病房、创伤手术室最好邻近急诊科,这样可以显著缩短进行确定性手术的时间,也便于对重度颅脑损伤患者的收治。达到降低死亡率和提高生存质量的目的。创伤救治一体化模式是创伤抢救的灵魂。急救医师应根据现场仅有的量化指标:如患者呼吸是否规则、呼吸频率少于多少或大于多少、血氧饱和度低于多少决定是否进行简易气囊人工呼吸、气管插管、环甲膜穿刺;其次控制外出血与污染,防止继发损伤。任何时间的延搁包括处理是否及时、会诊、转诊、过多的搬运与检查都将使患者丧失生存的机会。对于急诊,外科医师在诊断上应具备视野广阔的横向思维能力,才不至于漏诊与误诊潜在致命创伤。医院急诊往往是急性颅脑损伤后死亡第二高峰时段。重度颅脑创伤多伴有复合伤,在创伤后的第1小时内,对致命性严重创伤进行快速评估、分检和处置,对于降低死亡率和致残率极为关键,故而把这段时间称为黄金时间。首诊医师和其后的每一位诊治医师的效率和责任心,以及创伤处理的第一步和其后的每一步都会影响颅脑损伤患者的最终预后。充足的灌注压对于保证损伤的中枢神经组织氧合极其重要,故重度颅脑损伤患者,低容量复苏为禁忌证。不能按常规诊疗方法如:询问病史,体检;书写病历;化验;处方;执行医嘱等对待急救患者。最大限度减少患者手术室外滞留时间。

  3.3 本组重度颅脑损伤患者的预后显示出如下特点 患者伤后到手术室时间越短,存活机率越大;患者伤后到手术室时间越长,存活机率越小。伤后2小时内到达的,存活率是62.5%;伤后3小时内到达的,存活率是51.2%4~9小时内到达的,存活是零。伤后1小时是抢救的黄金期。虽然重度颅脑损伤的预后与多种因素有关,但有效缩短患者伤后到手术室的时间,对提高患者的生存率是非常重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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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沈伟峰,江观玉,于建新,等.创伤急救一体化的实践和探索[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6222):11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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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黄建斌,杨健雄,谢先生,等.386例重型颅脑损伤患者的救治[J.实用神经疾病杂志,200497):10-11.

作者单位:(吉林省松原市中心医院急救外科,吉林 松原 138000;松原市卫校)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9a3bd7f6bd97f192379e90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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