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09 08:01:1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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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厦府[1997]132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7.10.15

【实施日期】1997.10.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

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厦府[1997]132号 199710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审核和建设资金结算管理,规范工程预、决算行为,合理控制基本建设支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承担我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配套的设备订购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资金全额、部分投资,或由财政负责进行融资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投资项目;

()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其他专项用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发展建设等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由财政负责采取各种形式融资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第四条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的审核工作。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厦门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以下简称市审核所),具体组织实施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的审核工作,统一出具工程预、决算审核结论书,并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主要工作是:

()参与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

()审核工程预算(包括标底)

()参与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建设项目的招投标;

()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查验已完工程月报表,签署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意见;

()审核工程竣工决算,统一出具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结论;

()参与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工作。

由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的审核工作,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市审核所负责。

第五条 财政性投资融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建设工程()预算,并报有权部门批准(审核),经批准(审核)()预算,是安排项目投资计划、控制有关建设指标的依据。

工程预算审核结论书是确定项目投资额,调整项目投资计划,签订工程合同,办理工程拨款、贷款和竣工工程决算,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依据。

工程决算审核结论书是办理工程投资尾款清算、项目投资财务决算、项目交付使用的依据。

第二章 工程预算审核

第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后,应送市审核所审核。送审的施工图预算若超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的投资数,审核所不予受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送审的工程预算资料应包括:

()有权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文件;

()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15a02a5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801f0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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