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5]1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总工会
【发布日期】2015.03.24
【实施日期】2015.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5〕1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4〕1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下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保。
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934fc80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ec79c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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