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8-15 10:35:0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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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

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8〕62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一)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目录以外的,一律不作为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牵头单位: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级相关审批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审批部门)

省出台《河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明确后置审批事项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等,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编委办;责任单位:省级相关审批部门)

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按照许可文件、证件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参照后置审批部门确定的经营范围规范用语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非审批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用语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牵头单位: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级相关审批部门,各市、县(市、区)工商部门及相关审批部门)

(二)严格依法规范审批行为。各审批部门要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逐项制定审批标准并予以公示。取消重复性、形式化的审批手续,推行网上审批,对审批标准和受理、审查、批准等审批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确保审批行为严格依法、公开透明。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级相关审批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机构编制、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审批部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8c4fda9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e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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