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做好调查笔录和写好处理决定书(讲课稿)

发布时间:2020-05-11 05:42:3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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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综治干部培训班资料

怎样做好调查笔录和制作好处理决定书

xx司法局xx

一、关于调查笔录

1.什么是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是指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为收集、核实多种证据,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见证人和知情人等进行调查时所作的记录,是认定事实和对案件作出处理必须运用的一种证据。笔录质量的高低成败,直接关系到矛盾纠纷法律性质的界定,关系到办案程序的合法性,同时对于今后延伸到法院判决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2.调查笔录的主要内容

1)调查的起止时间和地点。

2)调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3)被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4)被调查人xx的具体内容。

5)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或盖章,注明调查日期。

3.调查笔录范例:

调查笔录格式

时间:

--------------地点:

---------------

调查人:

--------------记录人:

---------------

被调查人:

------------事由:

---------------

工作单位:

------------职务:

---------------

现在住址:

-------------------------------------------问:

-------------------------------------------------

-----------------------------------------------------答:

-------------------------------------------------本记录我已看过(或已给我念过),与我讲的一样。

被调查人:

(签名或xx

调查人:

(签名或xx

二、怎样做好调查笔录

(一)、调查人和记录人要具备一原则、两素质、三能力

1、调查人和调查笔录要具备的一个原则。

调查人和调查笔录要具备的原则就是实事求是,对工作认真负责,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践中矛盾纠纷多发生于邻里或居民之间,作为办案人员要本着对工作负责,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去调解处理矛盾纠纷,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在调查中要切实保障被调查人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做出客观公正符合事实真相的笔录,从根本上维护法律尊严和人群众的根本利益,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2、调查人和记录人员应具备的两个素质。

第一是取证人要有熟练的法律知识,掌握调解处理矛盾纠纷的技巧的素质。要有比较熟悉《民法》及相关法律的本领,掌握区分治安调解与民事调解的界限;要学会冷热结合,研究当事人心理动态,并对客观事物做出推理判断,达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第二是调查人和记录人要配合默契,掌握记录本领的素质。在问话时,要围绕以下重点来进行。一是是什么?即:

是什么事件、时间、地点、人物、结果。二是为什么?只有为什么和是什么二者都问清了,才算证据充分。有人将之总结为谈话七要素:

人、地、时、事、因、经历、结果,又称"七何"要素。这些都有助于全面具体地反映矛盾纠纷事实真相,防止漏掉重要环节。

3、记录人员应具备三个能力。

(1)文字能力和书写能力。要求记录人员书写速度要快,而且字迹工整

清楚。

(2)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概括能力。对证人、被调查人所证实、陈述的矛盾纠纷事实,要进行综合归纳和概括,有时被谈话人陈述的情况比较零散,主次不清、重点不明、顺序颠倒,记录人不能有话必录,眉毛胡子一把抓,这样记录人费劲不小,篇幅不少,而有用的东西却不多;这就需要综合归纳,从中提取出与事实有关、有价值的东西。所做笔录,要语言通顺,文字简练,而且还要和证人、被调查人陈述或证实的案件事实一致,不能扩大或缩小,更不能搞艺术加工。

(3)对矛盾纠纷的主要事实和关键性的情节记录,务求详细具体、准确的能力。在制作笔录时,不仅问话人要按"七何"要素问清,而且记录人也要记清,在记录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事情发生的原因、经过、结果和案件主要事实和关键性情时,必须详细具体。对涉及到的人名、时间、地点、数字等,要加以核实,务求准确。对于关键性的对话,要按原话记录,如某人对我怎么说的,我是怎么回答的。与矛盾纠纷无关的事实,或估计猜测等,不能作为证言的内容。对听别人说或转告的情况,必须说明来源。说不出明确来源的内容,不能作为证言记入笔录。

(二)、调查前的准备工作要认真xx

要克服问话人和记录人在谈话前不做准备、互不沟通、无计划、无目的,甚至连自己都不知道问什么、记什么,就匆匆上阵的做法。这样即使谈话人和记录人具备较高的德才素质和能力,也不会制作出质量高的谈话笔录。因此,在谈话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熟悉情况。问话人和记录人必须一起深入细致地分析矛盾纠纷,理顺思路,全面掌握相关材料,尤其对已掌握的每件证据要了解。对涉及的一些知识性问题和政策要先学习、了解,在问话中争取主动。

2、了解被谈话人的心理状态、个性特点。如:

有的人怀着内疚心理,性格内向,虚荣心强,而有的人性格外向,易突然发作,有的矛盾积深,调查时怀着抵触心理等等。了解了种种心态,我们就可采取相应的措施和谈话策略。

3、共同研究拟定相应的调查计划和谈话策略,制定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的和任务。如怎样开始谈话,谈话的重点是什么,从什么地方谈起,采取什么方法步骤,可能要出现的难点是什么,会出现的情况和几种调解方式,应当采取什么对策等,都要一一做好准备。同时还要做好必须的材料准备,:

书证、物证等,问话人与记录人都要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不打无准备之仗,使谈话和记录有条不紊地进行。

(三)、问话人与记录人要讲究配合技巧

1、要有分工。谁问谁记各自做好准备。

2、为使记录人能够全面记录事件的主要情节,被谈话人讲完一段后,问话人可以对讲过的重要情节进行重复,以提醒记录人,而且还能给记录入提供一定的记录时间。问话人还要注意记录人能否跟上问话速度,如发现记录吃力或记不上,应将速度放慢些。

3、当记录人未将案件主要情况记录上,或跟不上问话速度,或没有听清楚,可以提醒问话人将速度放慢些,也可以提问被谈话人。需要注意的是记录人不能用自己语言概括当事人的话,或只记录大概意思,记录必须真实反映当事人语言。

4、当被调查人情绪激动或矛盾要激化时,要根据情况或暂且分开个别做工作,一人唱红脸,一人唱黑脸。即:

一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一人利用已掌握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指出矛盾责任所在,以达到谈话目的。

5、谈话结束之前,问话人和记录人要相互征求意见,是否还有需要补充和没有问到的问题,或漏记的问题,以免漏掉谈话内容。

(四)、制作笔录要符合下列要求

1、首先要向被谈话人自我介绍调查人员的身份,向被谈话人讲明一定要事实求是陈述问题,否则要负法律责任,并记录在案。

2、要按照记录格式要将被谈话人的基本情况问清记好。如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问清记好,以便以后有什么问题进行联系。然后再进入所调查的内容。

3、记录完毕,应当场交当事人核对。当事人如果认为记录有遗漏或有差错,应当补充或更正,补充或更正的地方和内容必须加盖当事人的印章或按手印。当事人对笔录核对无误后,应当签名并注明________日。

4、如果对同一个被谈话人形成两份以上笔录,当前一份笔录的内容与后一份笔录内容有矛盾时,必须让被谈话人确认以哪份笔录为准。

5、做好的笔录要符合四性

(1)客观真实性。记录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反映证人或被谈话人的证言或陈述。不能扩大、缩小或任意修饰内容,要如实记录,不能掺入问话人、记录入的主观倾向。这是办案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和纪律。

(2)明确性。对提供的一些模糊情况,:

大概、可能、好象等含混不清或前后矛盾的词,应及时引导,问明记清,在同一份笔录中不能前后自相矛盾。

(3)合法性。制作笔录必须符合程序,有二人以上的办案人员参加;与证人谈话,应当个别单独进行,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在场;证人证言笔录应当一人一证,不能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同时出据一份证言。

(4)严肃性。笔录一经签字,即为证据,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损坏或遗失。

三、我县乡镇政府制作的处理决定书主要存在的问题(以山林土地纠纷案件为例)

()确认当事人主体资格适格方面

1、对申请人应具备的申请调处的资格不了解,对公民之间,公民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山林、土地所有权争议,个人始终不会是适格的申请人,亦即其不可能享有所有权。甚至有的乡级政府对全民所有制单位和村集体之间或村集体与村集体之间发生的山林、土地所有权争议,将个人列为申请人,并将林地、土地所有权属确认给个人所有,这是更错的。

2、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1)土地证照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2)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权证照等证书的,为在相关登记册上签字的人;

3)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参与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正确适用法律依据还有欠缺

表现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所适用的依据不相符。如某一山林权属复议案,所争议的山林在林业三定时期已确定了权属,行政机关依据《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内的山林权属争议,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依据确定所有权,但其作出处理决定时,却将争议山林确认为争议双方各半所有,这种和稀泥的办法显然不能用于这个案件。

()行政处理决定书制作不规范1决定书应载明山林权属争议的来由,并附四至地形图。绘制地形图或草图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因为文字很难将四至界说清楚,尤其是范围较小、自然地物标不明显的情况下,附图显得尤其重要。相当一部分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书未载明山林权属争议的来由,未附四至地形图或草图,属于比较典型的不合规范的法律文书(我县近来以没有附图而撤销的案件有几起)。

2知诉讼程序。如果相对人由于自身法律意识的缺乏,就会丧失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3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规定,将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

4引用法律法规不当。一是引用已经失效的法律法规,二是认定的事实与引用的法律法规不相关,三是引用的法律法规与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对应。四、怎样才能制作好处理决定书

(一)、认真学习掌握好法律法规依据。

关于xx、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1998429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和

19991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与及

199910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都作了原则规定,总的原则都是政府处理,复议前置。

为了规范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的具体程序,对山林权属争议,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于

1997815日修改了《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1996年9月26日林业部通过《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对土地权属争议,江西省人民政府于

19911114日公布了《江西省土地权属争议暂行规定》,

199533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

200313日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也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司法解释及刊登了相关案例。要着力提高适用法律、法规的能力,在处理结果上,既要考虑合法性,也要考虑适当性,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合法、公正、公平。充分学会引用《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条(是确定界至的法宝)。

()尊重程序、xx事实。

要切实改革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程序不仅对行政机关有切实的制约作用,而且也是必要的行政规范,如果只注重实体,而忽视程序,那么,无论是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还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都必败无疑。

就处理xx权属争议而言,具体程序有:

1)受理申请,初审申请人的相关证据(重点是权属凭证);

2)立案,报领导批准(要有立案登记表);

3)送达申请材料交对方答辩并提交相关证据(要有送达回证);

4)召集双方和村组负责人与知情人到现场踏看,绘制现场草图,尽可能详细确定有关地物标,叫双方当事人与在场人签字确认(这点非常重

要)。同时,可以拍照片留存。在此,对争议不大的纠纷,可以初步征求双方的意见,看能否调解成功;

5)调查收集证据,重点是政府机关或村委会保存的相关原始凭证,其次是当初分山人或知情人的证言(调查应尽量详细,讲清经过,要素齐备,调查人和被调查人都要签字);

6)研究收集的证据,排除疑点,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初步调解或处理意见向领导汇报。

7)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召集双方不断做工作,力促调解成功(是否成功都一定要有调解笔录,并有双方当事人和在场人的签字)。

8)拟写出处理决定报领导研究决定。

(三)处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要求,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2xx权属争议的来由;

3)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

4)处理决定的内容,并附四至地形图(现场图,可使用现场拍照或万分之一的军事地图放大使用);

5)不服处理决定的起诉期限;

6)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印章。

:

一份xx乡人民政府制作的<处理决定书>

xxxx乡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书

xx决字

20061

当事人:

凌金招,女,57岁,业农,住罗珊乡罗塘村下湾小组。

当事人:

曾祥伟,男,58岁,业农,住罗珊乡罗塘村下湾小组。

案由:

自留山界至纠纷。

20041226日,当事人凌金招(曾令富之妻)向本人民政府递交《申请书》,要求处理她家与同一村小组曾祥伟家之间发生的自留山界至纠纷。

20041230日,当事人曾祥伟前来本人民政府要求处理他家与同一村小组凌金招家之间发生的自留山界至纠纷。接到双方申请后,乡政府即派出人员前去调查和调解。经踏看争议山场,比对双方的自留山证,调查了解双方当事人和知情人,再反复做双方的工作并组织调解。在多次调解不成的情况下,

2005728日,本人民政府作出罗府决字[2005]1号《罗珊乡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曾祥伟不服该处理决定,向寻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以乡政府的处理决定按《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二十三第规定处理本案不当,且没有附上四至地形图为由,于

2005930日作出寻府复决字[2005]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乡政府作出的罗府决字[2005]1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下达后,双方当事人的林地界至纠纷仍没有得到处理,双方的矛盾依然存在,在

20062月因开垦争议林地,双方发生吵斗。

2006326日,当事人凌金招再次向本人民政府递交《申请书》,要求乡政府对她与曾祥伟的自留山界至纠纷作出重新处理,明确她的自留

山的北面与曾祥伟的自留山南面的具体界至。乡政府接到申请后,再次派出人员对本案进行了新的调查取证,并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但当事人曾祥伟拒绝乡政府工作人员的调查,并不接受调解。乡政府经会议研究,决定作出新的处理决定。

乡政府经先后派出多位工作人员调查xx

两当事人原同属罗塘大队下湾一生产队,后同属罗塘村下湾村民小组。

当事人曾祥伟持有的1983年县政府颁发的寻自证字第041265号增发自留山证的小地名是细岽子背尾,四至为:

东至半坑破岽,南至园坑下岽顶,西至岽顶,北至破岽,证载面积30亩。当事人凌金招持有的1983年县政府颁发的寻自证字第041257号增发自留山证的小地名是下园子,四至为:

东至井水窝下田角破岽,南至山脚,西至调圣田坑破窝,北至破窝,证载面积20亩。

凌金招的自留山的北面界至与曾祥伟的自留山的南面界至相交,1996年前,因具体界线问题,双方发生过纠纷。

19961222日,罗塘村委会派出村干部曾令福、曾令亮、张功华召集双方当事人到争议山场踏看并调解,双方接受调解达成了一致,约定:

把纠纷的的山林划为两块,第一块山以细岽背尾第二丘田埂延伸到岽顶以上由曾令富(凌金招)管理,第二块山以细岽背尾第二丘田埂延伸到岽顶以下到曾丙丰山为界由曾祥伟管理。后村委会写好《关于曾祥伟与曾令富增补自留山的山林纠纷的处理协议书》一式两份,盖上了村委会公章,参与调解的三位村干部签上了名字,送达了当事人。自此之后,到2004年的八年时间里,双方当事人按村委会的处理协议书约定的界线为依据,经营管理各自的自留山,没有出现争议。

直到

200412月,凌金招家在1996年双方约定界线自已这边开条带想种果时,曾祥伟以1996年的协议书上没有他的签名为由否认原来双方划定的界线,阻止凌金招家挖地种果,引发本纠纷。

1983年参加该生产队分山的多位人员证实:

当时落实自留山时,xx

招的自留山的北面与曾祥伟的自留山南面的具体界至就是破细岽背尾的山窝为界,且凌金招在小地名叫下园子的自留山北面就只有细岽背尾这一个山窝;曾祥伟持有的增发自留山证的南面界至为园坑下岽顶,这个园坑下不是一个地名,也不是明显的地物标,具体含义不明确。经多次现场踏看争议林地,并绘制现场地形图,可见,双方争议林地按1996年双方约定的界线,西边有岽顶,岽顶下来南面是山窝、田坑。

xx乡人民政府认为:

自留山界至争议的解决应以双方互让互谅协商或调解为主,在调解不成由政府处理时,对自留山证载明的界至不十分明确的,应结合山形地貌并参考双方的实际使用情况,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决定。本案两当事人的自留山相邻,另三个方向的界至与人无争议,凌金招的自留山证载明的北面界至破窝与曾祥伟的自留山证载明的南面界至园坑下岽顶表述比较含糊,不十分清楚。1996年,在三位村干部到现场调解时,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口头协议。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村委会写好的《关于曾祥伟与曾令富增补自留山的山林纠纷的处理协议书》,当时盖上了村委会公章,参与调解的三位村干部签上了名字,虽然未经双方事人签字,不能成为书面协议,但这是村委会对双方当事人纠纷调解的真实书面记录,在此后的八年里,双方也时按村委会的处理协议书上约定的界线为依据,经营管理各自的自留山,没有出现争议。这个事实在处理时要予以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1996年9月26日林业部颁发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据此,乡人民政府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凌金招的自留山的北面与曾祥伟的自留山南面的具体界至,以本村民

小组的细岽背尾山窝破窝中线延伸到岽顶为界线,界线以南为凌金招的自留山,界线以北为曾祥伟的自留山。详见所附双方自留山交界处地形图。

本处理决定送达之后,当事人应及时履行。不服本处理决定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有关损害赔偿问题,双方方当事人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可申请调解,如达不成协议,可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寻乌县罗珊乡人民政府二OO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抄送: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县司法局、县林业局。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88b38b2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8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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