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

发布时间:2020-05-2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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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案例

P4. 某月某日德国居民通过德意志银行以外发生如下经济贸易: 1 德国商人甲从沙特阿拉伯进口石油支付US$200 000 000 2 德国商人乙对英国出口汽车收入US$25 000 000 3 德国商人丙从美国购买农产品支付US$30 000 000
4 德意志银行贷款给新加坡崇桥银行三年期信贷US$30 000 000 5 德国商人丁汇给其瑞士子公司US$100 000 000
以上交易涉及六个国家,如实行双边结算,至少有五次的资金调拨和清算,如德意志银行在纽约花旗银行开立一个美元账户,则所有对这些国家的债权,债务可以集中在账户上相互冲抵,如下所示: 【德意志银行】 借方(付方) 贷方(收方) 1US$200 000 000 2US$25 000 000 3US$30 000 000 4US$30 000 000 5US$100 0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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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德国因对外经济联系而与不同国家发生的债权,债务可以通过商业银行的账户变动,使其大部分得到抵消,剩下需要结算的仅是一个差额。实际上,即使这个差额也并不需要每月底进行结算。因为在商业银行之间一般都相互提供透支额度,只要不超过这个额度,只要不超过这个额度就无需清偿。本案个给我们的启示是:1.多边结算减少了资金调拨和结算的手续。2.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可能多地使用多边结算方式。
P6 梁世汉原来是中国银行珠海市分行国际结算科进出口组组长。19976199810月间,珠海经济特区亚德贸易有限公司和珠海市润辉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强(在逃)请求梁世汉为其两家公司开具信用证,并允诺给予其所开信用证金额2.5%的报酬。
虽然明知上述公司银行授信额度不足,周强亦不能提供保证金抵押,梁世汉仍然利用职务便利,使用其工作代码和操作密码,盗用该行国际结算科副科长的授权密码,为周强开具了31张信用证。周强将其中8张信用证贴现,共造成开证银行损失1033万美元。199710月至199811月,梁世汉数次收受周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79.1218万。梁世汉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点石成金:为了骗取金融机构巨额资金,社会上的一些不法分子总是想方设法拉拢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犯罪或者为其犯罪提供协助。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熟悉金融业务及操作程序,知道如何规避银行规章制度约束和监管,他们的参与使金融犯罪更加隐秘,更容易得逞,社会危害性也更大。案例中被告人梁世汉为国有银行的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盗用信用证,非法收受他

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巨大,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P16 A国的进口公司向B国的出口公司进口机器设备,她们决定用第三国货币支付。但在实际支付货款时,发现两国的银行在第三国没有碰头行,在支付货款过程中延误了不少时间。国际结算中,从支付清算的便利角度来说,在选择支付货币是应该分析哪些因素? 点石成金: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付款货币不同,所涉及的要素就有所不同。有的货币收付不用通过票据交换所,有的则必须通过票据交换所。
1)付出口国货币。进口国的某银行在出口国某银行总行开有出口国货币的存款账户。出口国账户行在某来帐上划转(借记),或通过交换进行转账。前者不涉及出口国的票据交换所,而后者要涉及出口国的票据交换所。
2)付进口国货币。出口国的某银行在进口国某银行总行开有进口国货币的存款账户。进口国银行可直接收进(贷记),或通过交换收进。前者不涉及进口国的票据交换所,而后者要涉及进口国的票据交换所。
3)付第三国货币。如果进出口国的银行同在第三国同一银行开有当地货币的存款账户,就形成了碰头行转账结算。由第三国银行直接借记进口国的第三国货币存款,转而贷记出口国的第三国货币存款,不用通过票据交换所转账。如果进出口国的银行在不同的代理行开立了存款账户,而没有碰头行,那么就要通过第三国的货币清算中心的票据交换所交换转账,完成收付。
在选择结算货币时,除了考虑汇率因素外,还应考虑银行结算的便利性,必要时可以向有业务关系的银行咨询一下银行之间开立账户的情况,尽可能选择支付便利的货币,提高贸易结算的效率。
P20 我国某出口商出口货物,结算货币为美元,结算方式为托收。货物出运后,出口商将全套单据送到A银行,委托其办理托收,在托收指示中,出口商指定B银行为代收行。A银行在接受了托收指令后,发现其与B银行没有账户关系,但A银行的纽约分行与B银行同为CHIPS的参加行。于是A银行在给B银行的托收委托书中写明如下指示:When collected, please remit the sum to our New York Branch via CHIPS(ABA: for credit of our account(UID: with them.那么,CHIPS是怎样运作的?什么是ABA号码?什么是UID号码? 点石成金:
CHIPS是一个贷记清算系统,它累计多笔支付业务的发生额,并且在日终进行净额结算。CHIPS的会员行可以是商业银行、国际条例公司和纽约州银行法所定义的投资公司或者在纽约设有办事处的商业金融机构的附属机构。CHIPS网络现有140个会员行,分为每个营业日末的CHIPS结算的会员行和非结算会员行。在非结算会员行中,绝大部分是外国银行在美国的分行或代理机构。结算会员行必须在纽约联邦银行开设资金和簿记证券账户。
CHIPSAmerican Bankers Association Number,ABA号码,作为参加CHIPS清算所的代号。每个CHIPS会员银行所属客户在该行开立的账户,由清算所发给通用认证号码(Universal

Identification Number,记UIN号码,作为收款人或收款行的代号。凡通过CHIPS支付和收款的双方必须都是CHIPS会员银行,才能通过CHIPS直接清算,通过CHIPS的每笔收付均由付款一方开始进行,即由付款一方的CHIPS会员银行主动通过其CHIPS终端机发出付款指示,注明账户行ABA号码和收款行UID号码,CHIPS计算机中心传递给另一家CHIPS会员银行,收在其客户的账户上。 本案中,B银行收妥款项,通过CHIPS发出付款指示,注明账户行的ABA码和收款行的UID号码,汇交A银行纽约分行贷记款项,A银行得知款已收妥,即可贷记出口商账户,通过CHIPS传递的支付通常是具有国际性的,与跨行业务有关的支付。CHIPS处理着目前国际间绝大部分美元的支付清算。
P30 A建筑公司从B钢铁厂购进一批钢材,数量20吨,价款5.6万。钢材运抵建筑公司后,AB钢铁厂签发一张以A公司为出票人和付款人,以B厂为收款人的到期日在三个月后的商业承兑汇票。一个月后,B厂从C金属公司购进一批冶金轧辊,价款6万元。B厂就把A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余下的4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汇票到期后,C公司把汇票提交A公司要求付款,A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B钢铁厂供给的钢铁不合格,不同意付款,试问A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为什么? 点石成金:
A公司的做法不合法。根据票据法原理,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如果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在本案中B厂与A公司之间的钢材购销关系是本案汇票的原因关系。汇票开出后,A公司就与票据持有人产生票据关系。原因关系和票据关系是相互分离的。A公司提出钢材质量不合格是原因关系有瑕疵。其拒绝付款就是用原因关系来对抗票据关系。但现在汇票已被背书转让,持票人不在是原因关系的当事人,所以A公司不得以钢材不合格为由来对抗C公司,A公司必须付款。付款后票据关系消失;但原因关系不消失,A公司仍可根据原因关系的瑕疵请求B厂赔偿损失。
P31 1996122日,原告赛格公司根据与案外人深圳市联京工贸有限公司和无锡市北塘恒昌车辆贸易总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公司)签订的代理进口摩托车发动机总成协议,对外开立了信用证。为此,恒昌公司按照约定签发了金额分别为450万元和650万元,到期日分别为同年1116日、1216日,收款人均为赛格公司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均为被告郊区农行承兑。 这两张银行承兑汇票,被恒昌公司在交付给原告赛格公司前遗失。恒昌公司曾199682日在《南方日报》登报声明汇票作废,又于同年92日向无锡市郊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无锡市郊区人民法院于当天通知被告郊区农行停止支付。在法律规定的公示催告期届满时,恒昌公司未向无锡市郊区人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
恒昌公司后来交付给原告赛格公司的,是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此联由承兑行支付票款时作借方凭证)复印件和被告郊区农行于1996828日出具的说明函。在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复印件上的汇票签发人签章栏内,加盖了郊区农行的汇票专用章,但是没有恒昌公司的签章。郊区农行说明函的内容是:由于银行承兑汇票被出票人遗失,出票人已登报声明作废,因此同意在遗失汇票的底

联复印件上加盖本行汇票专用章,作为收款人向本行收款的有效依据;汇票到期后,收款人必须派员凭此复印件结算票面款项。赛格公司按复印件记载的日期,在到期后持上述遗失汇票第一联的复印件向郊区农行提示付款时,遭到郊区农行拒付,因此提起诉讼。 点石成金:
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制作以及票据的行为必须严格符合法律的规定。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给付款人的票据行为。案外人恒昌公司虽然签发并经被告郊区农行成对了两张银行承兑汇票,但是这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在向原告赛格公司交付之前即被恒昌公司遗失,故恒昌公司并未完成出票的票据行为,格公司也未实际持有该银行承兑汇票。现赛格公司据以主张票据权利的,只是恒昌公司交给它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第一联复印件。该复印件上虽有“汇票”字样、金额、付款人姓名、收款人名称等复印内容,但是没有出票人恒昌公司的签章、且未经郊区农行同意承兑,另附的郊区农行说明函又对支付限定了条件,这些内容都不符合票据法对汇票的规定,所以复印件上虽然有郊区农行加盖的汇票专用章,也不能作为有效的汇票使用。当然,恒昌公司是因赛格公司为其代理进口了摩托车发动机总成,才给赛格公司出具汇票。赛格公司虽因票据无效而丧失了票据权利,但是因其代理行为而对恒昌公司享有的债权并未丧失。由于赛格公司与恒昌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系原因关系,属民法调整,与本案的票据关系无关,格公司可另行起诉。

P35 A银行向B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受益人交单后B银行通过快递讲单据寄交A银行,A银行审单后发现下述不符点,遂对外拒付。
汇票上小写金额为USD905 000.00,大写金额为 HONG KONG DOLLARS NINE HUNDRED AND FIVE THOUSAND ONLY, 金额不一致。
收到A银行的拒付电后,B银行认为所述不符点仅是打字错误,非实质性不符点。
点石成金:
193067日日内瓦《统一汇票票法公约》第二章第一节第六条规定:“汇票金额同时以文字及数字记载者,两者有差异时,文字记载之数额为付款数额。
“汇票金额以文字或数字记载在一次以上,而先后有不符时,其较小数额为付款数额。
《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第二章第二节第七条(1款规定:“票据上以文字表明的金额与以数码表明的金额不符时,应以文字金额为准。
英国《1882年票据法》第二章第一节第九条(2)款规定:“票面所列数额,如用文字及数字并书时,若两者有不符时,应以文字金额为准。
本案例中,汇票票面金额同时以文字及数字记载,文字金额即大写金额为 HONG KONG DOLLARS NINE HUNDRED AND FIVE THOUSAND ONLY ,数字金额即小写金额为USD905000.00两者不一致,根据上述规定,开证行只能按文字金额即大写金额照付。
P44 A市的甲和B市的乙达成协议,由甲交给乙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400元。其中200万元用于偿还原先所欠债务,200万元用于联营投资。十天后,甲、

乙和A市的丙银行三家达成协议,由甲出具汇票(丙银行承兑)400万元给乙,乙将400万元资金一次性汇入丙银行储蓄。协议达成后,丙银行开出银行承兑汇400万给了乙,但是乙并未划款给丙,却持这张汇票到了B市的丁银行办理抵押贷款400万元,并由B市公证处出具公正书。
这时,丁银行几次向丙银行查询所出汇票的真伪,在得到准确有效答复后贷款400万元给乙。丙银行在收不到资金的情况下,便去人去函索要所开发票。但此时乙已经散失偿债能力,请问对丙银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和丁银行4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点石成金: 本案中甲第一次签发4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属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券债务关系,并不违法,至于后来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即乙应将400万元资金一次性汇入丙银行存储,实际上是丙银行对乙提出条件,作为自己承兑该汇票的代价,这在票据法上没有任何规定,因而不受票据法的保护。乙后来违反了这个三方协议,也不会对该汇票的效力发生任何影响。只要该汇票的记载事项符合票据法的要求,丙银行作为承兑人具有付款的义务,甲作为出票人承担担保付款的义务。 P52
A伪造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B公司为收款人,以乙银行为付款人。A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汇票向B换取了78万元,B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甲银行申请贴现,甲银行未审查出汇票的真假,予以贴现95万元,B公司由此获得收入17万元。甲银行通过联行往来向乙银行提示付款。乙银行从未办理过银行承兑业务,在收到汇票后,立即向公安局报案。后查明该汇票系伪造的汇票。因此乙银行将汇票退给甲银行,拒绝付款。此时,甲银行该如何处理该纠纷? 点石成金:
根据票据法,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是签章的效力。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因此,甲银行可向B公司行使追索权。
P56 2008816日,A企业(买方)与B企业(卖方)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约定货款以本票支付。合同生效后,B企业按时向A企业发货,A企业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开立了银行本票,并转交B企业作为货款支付。由于B企业先期拖欠C企业款项,正好与该本票金额相同,于是B企业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了C企业。C企业没有按时向银行支取该本票款项,直到10月才向银行请求支付本票金额。但银行以该本票已经过去为由拒付。于是C企业转向B企业要求支付本票款项,但也遭到拒绝。多次交涉无果后,C企业向法院起诉B企业和银行,要求它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C企业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点石成金:
可以部分得到支持,因为C企业自己也有责任。C企业作为正当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其前手背书人B企业不再承担保证本票付款的责任。作为本票出票人的银行,则不能免除付款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银行支付本票金额

C企业,但应承担延期取款责任。
P58 德亨水果批发公司和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德亨水果批发公司卖给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价值20万元的水果,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以空白转账支票方式支付货款。922日货物发出,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验收合格后签发给德亨水果批发公司一张在用途上注明“限额20万元”的空白转帐支票。 同年105日,德亨水果批发公司与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德亨水果批发公司购买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30万元包装纸箱,遂将 述空白转帐支票补记30万元金额背书转让给了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 1020日,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向当地工商银行分行提示付款,银行拒付,理由是:票面写有限额20万元,而提示的票据票面金额为30万元,超过了限额。 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遂向出票人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行使追索权。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认为自己出票时已经注明该空白转帐支票限额20万元,所以只能承20万元的责任,对超过部分不承担。
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又向德亨水果批发公司行使追索权。德亨水果批发公司认为尽管金额是自己补记的,但是支票是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签发的,应由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只得起诉于法院。
问:银行是否应该足额付款?“限额20万元”的票据记载事实是否具有票据法上效力?为什么? 点石成金:
银行审查票据合格之后,应当足额付款。
根据我国《票据法》“确定金额”是支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空白支票可以授权补记。只要支票被补记成为完全票据,就以据票据上记载的金额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合法票据持有人依法有权主张票据权利。而注明“限额20万元”的限制,在票据法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银行审查票据合格后,应当足额付款。 P62 某甲开立100英镑的支票给乙,叫他向丙银行取款,乙拿到支票后拖延很久不去取款,恰在此时,丙银行倒闭,甲在丙银行的账户里的存款分文无着。乙在未获支票款项的情况下,找到了甲,要甲负责。甲以支票已过期为由拒绝对乙负责。
点石成金:
甲可以对乙拒绝负责,但理由并不是因为支票过期。支票不同于即期汇票,即期汇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的时间内向付款人提出付款,出票人和所有背书人均得解除责任。但支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时间内提示付款,出票人仍必须对支票负责,除非持票人的延迟提示而使出票人受了损失。 在上例中,由于乙的晚提示致使甲受了损失。那么甲就可不对该支票负责,因为乙如果及时去取款,甲就不会受到损失,所以他可对支票不负责任。如果丙

银行倒闭清理时,所有债权人尚能分到一定比例的偿付金,那么,甲作为存户债权人应把所分到的偿付金付还给乙,如甲按30%的比例分到了偿付金,他应按同样的比例付给乙,而对其余的70%可不负责任。 启示:
支票虽为见票即付的银行汇票,但其在票据过期追索权行使方面却与汇票不一样,但即使是这种宽泛的规定也必须符合一定的原则,即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出票人的正当权益。
P79 中国H公司向新加坡K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转运德国。新加坡商人向当地某银行购买了一张银行即期汇票寄给H公司作为货款,但该汇票的付款货币为欧元。H公司向中国银行提示,因中国银行不代垫头寸,收妥结汇及汇票的货币为欧元,还需等待中国银行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德国某银行,除了正常的邮程,加上各银行的合理工作时间,该笔贷款在四个多月后才到达中国H公司。 点石成金:
在本案中,如果票汇使用的货币不是汇款人和收款人所在国或地区的货币而是第三国货币,收汇的速度更慢。汇票因需多次背书转让,与汇票使用的结算货币有关,索偿路线复杂,汇款银行为了达到长时间占用汇款头寸的目的,有时故意在账户银行中选择使用收款方式最慢的银行作为付款银行,因此,票汇收款的速度有时很慢。出口商最好要求使用电汇方式。
P84 20073月初,武汉某进口公司Y于美国洛杉矶进口商J公司签约8万打乳胶手套,出口总价5.76美元,付款方式先以电汇预付30%货款作为“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履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其余70%货款装运后10天内付款。The buyer should prepay 30% of amount as earnst by T/T to reach the sellers A/C before May 10,2010,and pay 70% of amount as balance within 10 days after shipment of goods by T/T also.
5月份初,Y公司在收到定金后按期装运货物,并及时将全套单据的复印件传真给了J公司以便予办海关申报、商检等手续。十天后,J公司并没有汇到余额而是在在来电中称近期美国乳胶手套的市场行情急剧下跌,乳胶手套已是垃圾价(garbage price,要求Y公司降价40%
虽然事先Y公司曾也通过媒体的报道了解到有关乳胶手套的国际市场情况,但是考虑有合约在先,一开始并不同意J公司的要求,还向J公司透露出要将货物运回的想法。这时时间已到5月底货物快到LA港口。后经Y公司再三考虑:1.时间紧迫,单据是否寄去以便J公司提货;2.夏季已到,乳胶手套在集装箱内曝晒,温度过高容易变质老化发粘;3.如果就地转卖,由于整个市场行情下滑,同样卖不了原价;4.如果运回,国内没有市场,而且将得不偿失。最后协商的结果是Y公司降价25%,在J公司通过T/T汇付了45%的余额后,Y公司将全套单据用国际特快专递寄达J公司。 点石成金:
该案例中,要说结算方式还比较安全,照理也不会出现什么变数,谁知市场

变化莫测。其实,如果Y公司在美国还有其他客户可以接受这一批货物,则最好的办法是转卖他人,由于预付的30%定金还可以不退还J公司,即便转卖他人降40%,也就损失10%;如果转卖他人降价30%,恰恰不赔不赚;如果转卖他人降价25%,反而好多卖了5%
P86 200111月底,我大陆A公司与台湾地区B公司签订一份出口各式打火机合同,总价值10118.00美元,数量为111000只(为1×20’集装箱),规定从上海运往基隆港Kelung,到港时间不得晚于1217日,支付方式为B公司收到目的港的代理的接获通知书后48小时内将全部货款办理电汇T/TA公司。由于装运期较为迫切,我方立即准备货物,并预定了1210日船期(预计整个航程共需7天)。货物如期装船后,正本提单寄B公司。但因货物途径高雄时多停靠了2天,1219日才抵达目的港,客户于次日提货后,提出暂时拒付全部货款,待货物销完后再付,原因是货物未能如期到港,致使这批货物无法赶上当地圣诞节的销售高潮,其部分客户已纷纷取消订单,造成此批货物大量积压,给他带来巨大经济损失。A公司多次电告B公司,告知货物未能如期到港(延误2天),我方是无法预料与控制的,再者,因备货时间短,我方已尽力将货物装上最早船期。A公司多次要求B公司办理付款,B公司均不予理睬。2个月后,A公司只好请台湾地区某一友好客户CB公司协商,B公司才开始有所松口,条件是要求我方降价30%后才同意给予付款(客户称约有价值30%货物积压仓库)经我方一再努力与之协商,最终才以我方降价15%告终,此案中我方直接损失1500多美元。 点石成金:
此案虽已了结,但给我们留下深刻的教训。
1)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接受客户提出的特殊条款,应以我方能否保证这一条款的实现为前提,切不可掉以轻心,盲目接受。所谓特殊条款,一般是指非我方销售确认书(S/C 上原有或应有的,而是对方在签约时提出的对我方带有限制性的条款。本案中客户要求我方保证货物不得晚于20011217日到达目的港,应属于客户的特殊条款。根据国际贸易海洋运输惯例,船方(或船代)可向托运人提供大约到港日(即为ETA,但并不负有法律责任,仅供托运人参考,因为货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受到各种自然和社会因素影响,船方(或船代)对整个航程是无法准确预计的,更何况作为托运人的A公司。另外,本案交货时间很紧,签约后仅十来天,我方又无法提前装运,更是无法保证这一条款的实现。在实际业务中,客户经常会对质量、运输、检验和支付方式等问题提出特殊条款,我方应谨慎对待,切勿盲目接受。 要谨慎选择支付方式。
在本案中,我方接受了货物到港后对方付款(电汇),实属赊销(O/A,是我方收汇风险最大的一种方式,因我方已先行发货,且正本提单已寄客户,完全丧失物权,客户若借故拒付,是相当容易的。因此,可以这样说,我方选择了这一方式,为客户的日后拒付创造了条件。所以,在不了解对方资信或大宗交易的情况下,尽量避免用赊销方式,最好采用预付款(即先收款后发货),信用证,或两者并用,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都可避免收汇风险。
P87

国内某出口企业A公司向希腊买家出口一批总金额为172320美元的化工产品,包括:15000美元的林丹,支付方式为D/A90天;157320美元的乐果,按照50%CAD50%D/A90天支付方式,货物出运后,买方在支付了39320美元的货款后拒付余额。由于A公司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遂将上述逾期应收账款余额133000美元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行海外追偿。经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海外追讨,买方只承认78660美元的债务总金额,并以A公司承诺的合资,口等问题均为解决为由,欲追究A公司责任;债权和债务抵扣后买方最终提出以40000美元了结债务。 点石成金:
初看本案,视乎案情比较清晰,损失(至少是部分损失)看似仅仅源于买方信用问题和买卖双方的贸易纠纷。但经过以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出口企业业务人员对国际贸易结算的了解程度直接影响到出口收汇损失的多少。
先看157320美元的乐果,按照50%CAD50%D/A90天的方式支付。无论支付方式如火如荼,货物只此一批,承运人只签发一式三份的提单。由于货值的一半要按照CAD方式支付,也就是说买方要在付清一半的乐果货款给代收行或者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并且承兑另一半货款汇票的情况下才可以取得货运单据,提取货物。
其次,由于15000美元的林丹是和157320美元的乐果一同出运的,使用的是同一张提单、发票和报关单、也就是说,买方必须同时承兑总金额为78660美元和债务人已还款金额39320美元之后的余额,54340美元的汇票,才可以取得乐果和林丹的货权。
因此,如果A公司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项操作的话,债务余额应该为:出运金额172320美元扣除50%CAD付款赎单部分78660美元和债务人已还款金额39320美元后的金额,即54340美元,而非A公司损失的133000美元。
经询问,A公司对此的解释是:“我公司与许多国外客户都采取CAD的付款方式,习惯上我们与国外客户视其为T/T付款方式。因此涉及CAD成交时,所有单据并不通过银行交单和邮寄,而是自行寄单,客户见单付款。所以我公司和客户均认为CADT/T的付款方式一致。”很明显,A公司对CAD支付的概念与OA账支付的概念发生了混淆。
本案中,A公司把CAD误作为OA放账操作,自寄单据(这些单据中当然也包括了提单)给买方,丧失了通过银行等中介协助控制货权的有利地位,加大了收汇风险,使唾手可得的YSD78660货款付之东流。而且,由于没有通过银行等中介机构进项托收,也就没有了买方承兑的汇票,简介造成了A公司对债权总额的举证困难,同时也丧失了依据票据法追究买方责任的可能。
CAD是近年来才逐渐出现的一种做法。怒气按尚无国际惯例可资依循,一旦出现纠纷,诉诸法庭,对各方都有不可测的风险,所以在实际业务中应尽量避免采取这种支付方式,银行资办理此类业务时亦应谨慎。
P89 浙江某五金进出口公司Z公司,与俄罗斯E公司签约,出口两个20FCL的后出水的水龙头,合同约定分两次装运,交货的时间间隔为30天;合同还约定装运后30天付款Payment by T/T within 30 days after shipment of goods合同还约定出口商收到汇款后再将单据通过国际快递邮寄给进口商(宁波港至圣

彼得堡的航程为45天左右)。看来万无一失,Z公司并无太大的风险。
Z公司按照销售合同条款如期安排工厂生产,并将第一个20FCL的货物在宁波港装船,此后向E公司发出了S/A(装船通知)30天付款的日子眼看快到了,Z公司发去电文催E公司汇付货款,E公司自称为进口代理,也在催促其用户付款,后来Z公司几次催促E公司付款,起初E公司还敷衍,后来干脆就回避,最后索性连电话也不接、电文也不回了。显然是由于俄罗斯的市场发生变化,口代理无奈毁约了。
还在Z公司没有寄出海运提单,还持有物权的凭证,虽然没有造成货款两空,但是由于找不到其他客户转卖货物,只好在货到圣彼得堡港两个月后联系了一家船公司将货物运回。由于货物在目的港的CY的码头费、搬运费、往返运费、保费、报关费等,使Z公司经济损失惨重。更加糟糕的是第二个20FCL的货物也如约安排工厂生产,而且国内水龙头大都用于出口,出口转内销都有问题。两个TEU价值300多万元人民币的货物成为库存商品。 点石成金:
1. 如果在销售合同中Z公司要求E公司预付了20%的定金,结局将会完全两样。一方面E公司不会放弃定金,会补上80%的余额,以换取提单;一方面即E公司放弃定金,Z公司也由此减少部分损失得到一定的补偿。
2. 初次交往的客户不该在第一批货物的款项还没有收妥时,就将第二批货物备妥待运。
3. 特别是那些无法出口转内销的货物(阿拉伯袍、美军军服、美洲和日本的家电),需要格外了解客户的资信、注意结算方式的运用(托收和信用证)、贸易术语的选择等。
4. 采取措施以降低风险,如采取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保理或包买票据(福费廷)等办法来转嫁出口商的风险。
P100 XX日,我国A公司同南美客商B公司签订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双方商定才用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了结贸易项下款项的结算。我方的托收行A’银行,南美代收行是B’银行,具体付款方式是D/P 90天。但是到了规定的付款日,对方毫无付款的动静。更有甚者,全部单据已由B公司承兑汇票后,由当地代收行B’银行放单给B公司。于是A公司在A’银行的配合下,聘请了当地较有声望的律师对代收行B’银行,因其将D/P远期作为D/A方式承兑放单的责任,向法院提出起诉。当地法院以惯例为依据。主动请求我方撤诉,以调解方式解决该案例。经过双方多次谈判,该案终以双方互为让步而得以妥善解决。 点石成金:
托收方式是一种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显然对一方有利,对另一方不利。鉴于当今世界是个买方市场这一情况,作为出口商的我方想通过支付方式给予对方优惠来开拓市场,增加出口,这一做法本无可厚非,问题是在采用此种结算方式时,我们除了要了解客户的资信以外,还应掌握当地的习惯做法。
在这一案例中托收统一规则URC522与南美习惯做法是有抵触的。据URC5227a款:托收不应含有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指示的远期汇票;b款: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书应注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交付款人(D/A还是凭付款交付款人(D/P。如果无此项注明,商业单据仅能凭付款交单,代收

行对因任何迟交单据产生的后果不负责任;c款: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汇票,且托收指示书注明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则单据只能凭付款交付,代收行对于因任何迟交单据引起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从中不难看出,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首先不使用D/P远期付款方式,但是没有把D/P远期从URC522中绝对排除。倘若使用该方式,根据URC522规则,B’银行必须在B公司90天后付款后,才能将全套单据交给B公司。故B’银行B公司承兑汇票后即行放单的做法是违背URC522规则的。
但从南美的习惯做法看,南美客商认为,托收方式既然是种对进口商有利的结算方式,就应体现其优越性。D/P远期本意是出口商给进口商的资金融通。而现在的情况是货到南美后,若按D/P远期的做法,进口商既不能提货,又要承担因货压港而产生的滞期费。若进口商想要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则必须提早付款从而提早提货,那么这D/P远期还有什么意义?故南美的做法是所有的D/P远期均视作D/A对待。在此情况下,B’银行在B公司承兑后放单给B公司的做法也就顺理成章了。 启示:
在处理跟单托收业务时,原则上我们应严格遵守URC522。托收行在其托收指示中应明确表明按URC522办理,这样若遇有当地习惯做法与URC522有抵触时,可按URC522办理。
当然我们在具体操作时,也应尊重当地的习惯做法。将来凡罗云南美地区的托收业务,我们可采用D/P即期或D/A的付款方式,避免使用D/P远期,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倘若非要用D/ P远期不可,则远期的掌握应该从起运地到目的地运输所耗费的时间为准。
P112 我某轻工业进出口A公司与新西兰某B公司达成一项出口矿产品的合同,款条件为D/P60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B公司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新西兰某目的港后,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在汇票到期时,B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公司直接向B公司索取货款。对此,A公司应如何处理? 点石成金:
本案例是有关在托收项下银行对进出口商的资金融通问题。在案例中,代收行允许进口商在付款前开立信托收据,凭以借出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以便出售。完全是代收行给予进口商的资金融通,一切后果应由代收行负责,与出口商没有任何关系。
P122 某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第一批货物发运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手续,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予以议付。议付行议付后付款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问银行的做法合适吗?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 点石成金:


银行的处理方法是合适的。本案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方式结汇。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银行在办理信用证业务时,只根据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只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银行就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本案中议付行对第二批货物的议付,是符合信用证业务的做法的。
买方在付款赎单后,马上与出口商取得联系,共同商讨如何解决货物品质与合同严重不符的问题。
P123 某贸易公司已CIF大阪想日本出口一批货物。420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一份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5万美元,装船期为5月,证中还规定议付行为银行业中信誉较好的A银行。我方中行收到信用证后,于422通知出口公司,4月底该公司获悉进口方因资金问题濒临倒闭。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点石成金:
由于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银行信用,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是单据的买卖。因而,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证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我方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与日本客商签约出口货物,尽管我方出运前获悉进口方因资金问题濒临倒闭,但因有开证行第一性的付款保证,且开证行是一家资信较好的银行。所以,我方可根据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出口,及时缮制一整套结汇单据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到议付行办理议付手续。当然,我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货物出售给第三方。

P124 某日,受益人向议付行交来全套单据,经审核,议付行认为单单、单证一致,于是以面向受益人办理结汇,一面单寄开证行取得索偿。开证行经审核后,认为议付行交来的全套单据不能接受,因为提单上的通讯地址的街名少了一个G(正确的地址为:Sun Chiang Road
获此信息后,受益人即与申请人取得联系,要求取消此不符点,而申请人执意不肯。事实上,开证申请人已通过借单看过货物后才决定拒绝接受货物,并由此寻找单据中的不符点,以此为借口拒绝付款。 点石成金:
这是一起由于单证不符遭到拒付的案例,按UCP600的规定,银行审单遵循“严格相符”的原则,也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做到“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和“单据与单据一致”,银行才会接受单据并付款。对“轻微瑕疵”的认定,即何种程度的不符才能构成银行拒付的理由,UCP600没有作明确规定,法院或仲裁机构有很大的裁量权。
因此,受益人和议付行一定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每笔单子把关好,把各个不符合尽可能扼杀在萌芽状态。如本案,若我们及早发现,及早更改,是完全可以做到单单,单证一致的。我们绝不能存有侥幸心理。当然在具体处理时,我们作为议付行也可以据理力争,多找一些有利于我方的判例,争取得以圆满解决。

P127

某公司向国外A商出口货物一批,A商按时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L/C,该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B银行通知并加具保兑。该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合格单据交B银行议付,收妥货款。B银行向开证行索偿时,得知开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布破产。于是B银行要求该公司将议付款退还,并建议该公司直接向买方索款。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点石成金:
B银行的要求是毫无道理的。理由如下: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在遵守信用证一切条款的条件下,对受益人承担付款、承兑的责任。保兑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因此就本案例来讲,B银行为信用证的保兑行,它也就承担了首先付款的责任,对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无追索权地承担付款责任。
P129 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木材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A公司不能在约定期间内装船,B公司有权取消该部分的买卖。合同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但信用证的开证银行C银行按B公司要求开出的信用证上并未表明在买卖合同所规定的8月份装船的条件,A公司实际上在920日才装船。B公司根据合同的规定,取消这批交易,并拒收货物。但是,C银行已取得了与信用证上要求相符的全套单据,并已对A公司付款,因而拒绝赎单。问1、买方B公司拒绝赎单是否正确,为什么?2、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上,开证行负有合同义务吗?
点石成金:
这是关于信用证独立性及各方当事人的典型案例。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同,虽然买卖合同是开立信用证的基础,但信用证一经签发,即与买卖合同分离而独立,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本案例中,信用证中未表明在买卖合同中所规定的装船日期的条件,A公司提交的单证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开证行付款是正确的,而B公司拒绝付款赎单的行为是不正确的,B公司只能根据买卖合同向A司主张权利。此外,开证银行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但银行对于任何单据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以及特殊条件,概不负责;而且对于单据中的有关货物的品质、数量、价值以及对于发货人、承运人、保险人等的诚信与否、清偿能力、资信情况亦概不负责。
P133 信用证规定某商品600 000件,总金额USD600 000.00,允许分批装运。规定其中A400 000件,金额USD400 000.00B200 000件,金额USD22 000.00在交单议付时,商业发票表示实装A400008件,金额USD400 008.00B级装199 992件,金额USD199 992.00,问是否能议付? 点石成金:
不能。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交货数量、金额、或单价允许增减各不超过10%。但在此例中,并无“约”字,而是明确规定了交货件数。因此,商业发票的数量和金额应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否则,银行不予以议付。



P134 某公司接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于或约于515日装船。该公司于58日装船,并向银行提交了一份58日签发的提单,但却遭到银行拒绝付款,原因是什么? 点石成金: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如果信用证对装运日期使用“约或大约”,应视作规定日期前后各5天内装运,起讫日期包括在内。因此,本例中信用证规定“于或约515日装船”,按上述规定,实际装运日期应该是510日—520日。而卖方于58日装船并提交58日签发的提单,开证银行当然可以“单证不符”为由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P147 中方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200513日按CIF条件签订出口10万码法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加拿大商人于2005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并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10%。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拿大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15%。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那么,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是合理的吗? 点石成金:
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是不合理的。UCP600第九条规定,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本案中,我方对信用证修改书并未表示接受,故原证条款仍然有效,开证行不得拒付货款。
P148 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5万吨大理石,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其拉。证中有下述条款:,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签字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须由开证行检验;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修改后装运,而该加押电修改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 那么,该信用证能被接受吗? 点石成金: 此为,“软条款”欺诈信用证,不能接受。由开证申请人验货并出具检验证书及开证申请人指定装运条款,实际上是开证申请人操控了整个交易,受益人(中国出口公司)处于受制于人的地位,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是毫不确定和很不可靠的。后来经调查,该开证申请人名称有“AGENCIES”字样,是一家代理公司,开证申请人是一家仅有3万元的皮包公司。

P150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工艺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B公司依约开来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货物最迟装运期至930日,提单是受益人A公司应向银行提交的单据之一,信用证到期日为1015日,信用证未规定交

单期。A公司于912日将货物装船并取得提单,提单的日期为913日。105A公司向银行 ,银行以已过交单期为由拒绝付款。请分析银行拒付有没有道理? 点石成金:
信用证的到期日是银行承担付款,承兑及议付货款责任的最迟的期限,也是约束信用证的受益人交单议付的期限。信用证的受益人若晚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提交单据的,银行有权拒付。信用证的交单期是针对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而言的。根据UCP600第十四条的规定,信用证除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外,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尚须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按信用证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果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21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交单期不得迟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即,此时受益人的交单要受信用证的到期日与交单期这两个日期的约束。信用证对交单期的规定是为约束受益人,促使其在出运后及时交单以保障开征申请人的利益。如果受益人出运后不及时交单,会影响开证申请人及时提货转售,贻误商业时机。
本案中,信用证的到期日是1015日,A公司交单议付的期限本应是1015日,但因该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提单,且未规定装运日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所以A公司应在装运日期后21天以内向银行提交单据,即A司最迟应在104日交单议付。A公司实际到105日才交单,违反了装运日期后21天提交单据的规定,银行有权拒付。

P162 根据申请人要求,开证行BANQUE PARIBAS(简称PARIBAS开立了一份以BAYFERN LIMITED为受益人,金额为2030万美元的跟单信用证。该证规定“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提单日后180天由开证行办理延期付款”。通知行BANCO SANTANDER SA(简称SANTANDER根据开证行的请求对信用证加具了保兑。
随后,受益人提交了证下单据。经过审核,SANTANDER银行接受了金额为2030万美元的单据,到期日为19981127日。根据与受益人签订的有关协议,SANTANDER银行凭一份款项让渡书贴现了远期付款款项。贴现后不久,受益人被指控欺诈。因此,开证行在到期日拒绝偿付保兑行,其理由是:在到期日前发现了欺诈;而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证行没有义务偿付SANTDANDER在到期日前对受益人叙做的融资。经交涉无果,保兑行遂起诉开证行,要求开证行履行偿付责任。
假设作为法官,你认为应该如何审理这起诉讼案件? 点石成金:
此案例按UCP500UCP600(200771日生效)将有截然不同的结果,以下为当时英国法院的审理,其中的思辨以及法官的逻辑推理仍可对大家有一定的启发。
根据UCP500,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开证行及/或保兑行所承担的责任是到期付款。在本信用证下,SANTENDER本该有权而且事实上应该在到期日拒绝向受益人付款。当SANTANDER作为保兑行支付了其原本应该没有义务支付的款项时,开证行显然没有义务对SANTANDER予以偿付。因此,SANTDANDER根据UCP500求开证行给予偿付的要求将不予理会。另一方面,因SANTDENDER已经对本案信用证进行了融资,它就成为该证下受益人索偿权利(如有)的受让人,尽管如此,SANTDANDER基于这一权利让渡而向开证行索偿仍然不能给予支持,原因是:假定

受益人实施了欺诈,他就不应该再有任何权利要求开征行付款,而根据权利让渡的一般原则,受让人通常不能获得优于让渡人的权利。因此,尽管SANTDENDER在叙做融资时并不知道受益人欺诈的事实,但他作为受让人,不可能获得比受益人(也就是让渡人)可能获得的补偿更多的权利。在这份保兑信用证中,开证行对保兑行作出的基本授权是:到期付款。开征行相应的偿付责任是:到期偿付。如果在到期前确认发生欺诈,那么保兑行则不再承担付款责任,开证行亦不承担偿付责任。尽管在欺诈发现之前保兑行已接受了单据并对受益人进行了付款,证行仍然有权采取拒付行动。
但在UCP600第七条C款关于开证行的责任,规定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并将单据转给开证行之后,开证行即承担偿付该指定银行的责任。对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下相符交单金额的偿付应在到期日办理,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在到期日之前预付或购买了单据。开证行偿付指定银行的责任独立于开证行对受益人的责任。在本案例中SANTANDER在到期日之前预付受益人的单据,向受益人提供了融资,那么无论是否存在欺诈,开证行在信用证下相符交单时必须到期偿付保兑行。
P167 中国A出口公司与外商B公司成交一批出口货物。合同约定买方申请开立并由买方承担贴现息和有关费用、由开证银行负责贴现的远期信用证。但来证中却规定:Discount charges for payment at 45 days are borne by the buyers and payable at maturity in the scope of this credit.”该信用证是假远期信用证吗?出口商可以接受吗? 点石成金:
在本案中,该信用证不是真正的假远期信用证,因为上述条款没有说明远期汇票由开证银行负责贴现,也没有表明出口商可以即期获得全部货款。若出口公司贸然接受,在不能贴现时,则必须要等45天后才能收汇。45天内汇率可能会有较大变化,因而对出口商而言存在潜在的风险。

P170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进口公司签订一笔买卖合同,约定将国内制造商所生产的产品卖给进口公司,并约定使用信用证付款。当出口公司接到进口公司开来的并无记载Transferable的信用证之后,将其作为购买国内制造商产品的付款方式交给制造商使用,但国内制造商并未对该信用证提出异议。后因货物价格上涨,约定的交货期限已过,国内制造商才以出口公司所交付的信用证未记载Transferable”字样,是不可转让信用证,不能作为出口结汇使用为由,拒绝交货,但出口公司则认为,在交货期限届满前,早已将信用证交付给制造商,制造商对信用证并未提出异议,现在又未依约定交货,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点石成金:
依据UCP600第三十八条,可转让信用证必须注明“Transferable”字样,否则信用证为不可转让。在本案中,出口公司有过失,即将不可装让的信用证转交制造商,导致其无法使用,因此,出口公司接到信用证后,应对其审查,若无记载Transferable”字样,则应立即要求修改信用证,同样,制造商也有过失,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视其余公司出口公司之间的合同而定。



P1751
沿海某进出口企业的总经理老王最近经常处于喜忧半参的状态。喜来自于企业产品的国际市场需求日渐扩大,市场部拉来的订单一天比一天多,看见着么大的市场和利润,每天见到销售总监老王都想给他涨工资。但是每天经过隔壁的财务室,老王心里就一沉,生意多了,钱反而就不够了,订单突然争夺使得企业的流动资金运转出现困难,原料采购无法拖款,产品生产周期要时间,国际交易的货运和支付也要时间,一算下来剩下的流动资金只够支撑目前接到的20%订单的正常运转,而企业没有什么固定资产可以向银行贷款,这下老王发愁了。 点石成金: 上面的情况是中国许多中小型进出口企业的共同困扰。中小企业对外贸易额占全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六成,中小型进出口企业的产业链融资在中国越来越成为令人关注的问题,某融资难题就好像待嫁剩女——迫切希望被解决,而国际上动辄几百万美元的买卖,对于千万家资本少但是又希望运转快的中小企业来说,不啻于是一个个的千斤重担。但如果巧妙运用一些财技,这个千斤重担也不是不能用四两解决。
175 2
A企业接到一笔国外订单向A企业采购一批电子元件,A企业需要采购60万的原材料进行生产,但此时A企业仅有30万流动资金可供采购,A企业决定用该笔订单的进口商开出的信用证向本地银行借款30万进行采购,并用最后的合同收入归还本金和利息。 点石成金:
通过信用证打包贷款,A企业解决了从收到信用证到备货转船过程中的资金缺口,成功用30万自有资金和银行的短期利息,得到了60万投入才能得到的利润。
P176 A公司有流动资金¥60万,近期接到一笔价值¥100万的玩具订单(人民币对进口方外汇汇率1:4,需要将¥60万全部用于购买原材料,生产完工后A司已按时按量备货装船,由于期间A公司另接到一笔抱枕订单,急需向原料商订货,而原料商要求必须先款后货,若原料不能及时单位,则可能延误A公司对外交货,导致违约产生滞纳金并影响企业信誉。而此时由于A公司流动资金全部投入¥100的玩具订单的采购,若要等装船到岸并且进口方付款起码需要10天时间,必将导致延误抱枕订单交货期。于是A公司向银行提出办理出口押汇,用今后向进口商收款的权利作为抵押,提前将当期汇率下$400万中的$240万结汇获得¥60万,完成了抱枕订单的采购。 点石成金:
上述案例中A公司付出了:出口押汇的短期贷款利息和服务费。但是得到了:一笔抱枕订单的成功。
由于出口押汇不占用授信额度,A公司在该银行拥有的60万元授信额度不受影响,使得A公司能够充分利用自己的授信额度进行信用证打包贷款,完成了另一笔坐垫订单的采购和生产。
在办理出口结汇后,直至收到进口商付款的10天时间,A公司发现进口商

用于支付的外汇对人民币贬值了5%A公司若未办理出口结汇,则最后只能收到95万元人民币。而A公司提前通过出口押汇办理了¥60万人民币的结汇(相当10日前$240万),因此外汇贬值对于A公司的影响仅限于未结汇的$160部分,即除60万贷款以外,还能收取38万,总共98万人民币。出口押汇提前结汇为A公司节省了3万元人民币。

P177 A公司通过竞争得到一笔铝罐头的急单,要完成该笔订单需要价值100万元的电解铝来作为生产原材料,但A公司手头只有30万元流动资金作为该笔订单的预算,且无存货,而有一笔70万元的应收账款预计10日之后才能收到,而若等该笔款项收回则要铝罐头的拖延交货时间而为此付出滞纳金。此时,A公司负责人想到自己企业在本地X银行有信用证融资额度100万元,于是决定从国外B公司进口电解铝并通过X银行向B公司所在地银行开出即期信用证,A公司向X银行缴纳30万元作为信用证保证金。十日之后这批电解铝到港,A公司也正好收回70万元的应收账款,于是向银行支付70万元赎单付款从而获得该批电解铝,从而得以按时完成订单交货时间。 点石成金:
A公司以银行信用证融资的利息作为代价,换来了一大笔单生意的成功,并且避免了延期交货产生的滞纳金。在此过程中,信用证起到天然的资金融通作用,主要体现在企业只需要缴纳相当于信用证担保合同金额的20%~30%作为保证金(不同银行不同额度),即可避免在申请开立信用证至付款赎单这段时间相当于合同金额70%~80%的资金占用,这无疑对于企业的资金周转带来较大的空间。
P178 如某企业A315日需对外付汇100万欧元,进口合同确定的欧元兑人民币汇率为993.8/100,付汇当日汇率为1007.6/100,是近期最高点。企业财务人员通过查看近1个月以来的汇率走势,以现欧元兑人民币汇率波动区间为983.2/100~1007.6/100而且波动剧烈,因此决定办理进口押汇融资业务,现行付款,待汇率回调时再买入欧元,归还银行贷款。
可行性分析的结果是:银行当期欧元资金流动贷款利率为3.2%,月利率为2.67‰。因此一个月内只要出现一次欧元汇率下调超过2.67‰的情况,融资就有收益。从近期欧元汇率波动来看,日波动幅度最大达到2.42%,波动幅度超过1%的天数有8天,因此,融资是可行的。
最终企业办理了一个月期限的全额进口押汇,利息为2666.67欧元,到410日欧元汇率下调至990.8/100,企业立即买进1002666.67欧元,共支付人民币993.44万元,较直接购汇付汇节省人民币100×1007.6/100-993.44=14.16万元人民币。 点石成金:
进口押汇的法律本质是利用即期信用证转化为银行的流动资金外汇贷款,贷款期限内取得了一个期权,即选择期限内汇率低点购买外汇的权力,如果汇率单边下跌,即可在期限内的最后一天购汇,如果汇率有波动,即可在期间的某一点购汇,此点购汇的汇率差可以弥补贷款利息并有节余。
P181

欧洲E开证行与南京C叫单行就信用证项下的一不符点,即CCIC的附件上没有出单人签字的纠纷从20078月一直争议到11月中旬进入DOCDEX裁定程序为止,来往SWIFT报文达到数十份,单据也被相继退回达两次。受益人F公司请有关专家仔细审读信用证、合同、双方的SWIFT报文及单据,并认真研究ISBP81最后坚决认为E银行提出的不符点不成立,加之,后来从F公司处获悉E银行拒付的主要原因应是开证申请人已与我国的另外供应商以较低的价格成交了同样的货物,遂坚信申请DOCDEX的胜诉还是有很大的把握的,于是竭力主张申请裁定。F公司勇敢地接受了有关专家的建议。不到60天后,国际商会就对该案做出了裁定,裁定不符点不成立,E银行应当付款。事后,F公司的负责人感慨地说若没有及时申请DOCDEX裁定,那么只得就地低价转卖或运回货物了,那样的话可就要产生严重的亏空了。 点石成金:
DOCDEX具有高效率、低成本、权威性、管辖灵活等优点,是解决票据尤其是跟单信用证的纠纷的很好选择。无论是银行还是企业却对其知之甚少。实践中多数银行或企业放弃了本应通过裁定可能挽回经济损失的权利。因此,我们的有关人员还是应该熟悉和掌握DOCDEX规则,对其实际意义有足够的认识,并在必要时果断地申请裁定或在遭到对方的申请裁定是积极的进行答辩。本案中F公司积极申请DOCDEX裁定的行为值得我们学习。
P183 2006年年初,第二受益人L公司通过国内C银行提交的单据被德国某转让行以FORM A证书背面是中文为由拒付,原因是按信用证的规定所有单据须是英文制作的。C银行认为不符点不成立,与转让行进行了多次交涉。但转让行坚持不符点的存在。这样双方相互扯皮数月
,单据最终没有能够邮寄给原开证行。后来有人建议L公司申请DOCDEX裁定,但是L公司因考虑到在没有收到货款的情况下,还得交付5000美元的DOXDEX裁定费用,从心理上接受不了,便没有听从这一建议,随后依其法律顾问的安排,在当地法院起诉了。然而由于德国银行就管辖权问题提出了异议,最终该案移交到北京某法院审理,到目前为止,除了去年的第一次开庭外,仍然没有任何结果。而货物早已在目的港腐烂,L公司理应赔偿船公司在目的地发生的滞港费等费用。至于L公司为本案支付的诉讼费、差旅费和律师费等费用早已超出5000金了。
点石成金:
DOCDEX程序以按件收费为主,每件争议的标准收费是固定的。DOCDEX程序中除必要的邮寄费用外,亦不会产生其他额外费用。这种相对固定的费用可以让当事人对争议成本又较好的预见性,而对信用证金额大的争议来说,以一万美金为限的收费显然是不高的。上述案例中倘若L公司要求DOCDEX裁定,那么可想而知问题早就可以再20063月底前得到解决了,而费用充其量就是5000美金,顶多额外支付些其他零星费用,况且胜诉的把握是颇大的。
P195 19958月,我方某公司有一批货物出口智力,因为8月份是公司的出口高峰期,工作量较大,制单人员在缮制单据时不免有些粗糙,发票品名处没有打清楚,由于此时外国客户发生资金周转困难,故以单据不清晰不整洁为由,提出

待货物到达目的港检验以后再协商付款问题,历经两个月的交涉,出口公司才收回全部货款,但却损失了近两千美元的利息。 点石成金:
单据的整洁性在外贸业务中非常重要,注意单据的整洁性以保证单据的外在质量,与注意单据的正确性、完整性以保证其内在质量是同等重要的。本案例中的出口企业就是忽视了整洁性才给自己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
P207 某公司出口153型全棉劳动手套5000打,客户开来信用证中注明商品的名称是“153型全棉劳动手套”,该公司发运货物后持单到银行议付,银行发现发票上写的是“153型全棉劳动手套”,而提单和保险单上仅写为“劳动手套” 以单单不一致为由拒绝付款。请分析银行的处理是否得当?为什么? 点石成金:
银行的处理不妥。根据UPC600规定,商业发票中对货物的描述必须符合信用证中的描述,而在所有其他单据中,货物的描述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有抵触。故本案例中并不存在单单不一致,银行不能以单单不一致为由拒绝付款。
P209 2010年初,国内纺织出口商A公司向其香港地区老客户B公司出运价值80万美元的货物,合同约定支付方式为T/T60天。按照B公司指示,A公司将货物直接发往最终买家美国C公司。应付款日过后,B公司却发来邮件表示由于C司进入破产程序,未向其支付货款,因此拒绝A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A公司遂委托中国信保代为进行海外追讨。
中国信保在收到A公司的委托后立即介入进行调查处理,由于贸易合同为A公司与B公司订立,A公司是按照B公司指示才将货物出运至美国,已完成了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那么,无论货物是否被提走,B公司均应承担完全的付款责任。但此时B公司却回复称,按照原本涉及的贸易流程,C公司在向其付款之前不会得到正本货运单据,不可能提货,而由于A公司在发货时使用了“海运单Sea Waybill”导致C公司不需要出示正本单据就能把货提走。故B公司主张,是A公司的过失导致其失去对货权的控制,难以收到货款,并因此拒绝承担任何付款责任。至此,本案的焦点从简单的拖欠货款变为复杂的贸易纠纷。由于出口商无法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其使用海运单是受买家的指示,导致在法律上很难向香港地区进口商主张付款责任,自身承担了巨额的损失。 点石成金:
本案出口商在合理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遭遇进口商无理拒付,本可以通过追究其法律责任或者凭借手中的原始单据采用退运、转卖货物的方式规避风险,却仅仅由于使用了海运单这种无物权凭证效力的贸易单证,导致其不得不承担巨额损失。因此,我们建议,若像本案一样存在中间商贸易,由于合同主体与提货方不同,为避免中间商贸易中可能引发的纠纷,出口商更应掌握货权,避免因忽略贸易细节而引发巨额损失。
P211 有一信用证的开证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该证中有一条款规定

“必须提供全套3/3正本洁净已装船提单”。而受益人提供的全套单据中包括了一套3/3洁净已装船提单,每一份均经有承运人手签,且分别表明originalduplicatetriplicate通知行审核了受益人交来的单据,认为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于是即对受益人付款,并单寄开证行索偿。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认为有一处不符。全套三份正本提单上并没有如UCP60020a款的规定全部标上“original”字样。所以该行拒绝付款并持有单据听候处理。 议付行则认为一套三份提单全是正本单据,均经由承运人手签。该正本单据的制作符合《UCP600》的其他相关规定。此外,议付行认为《UCP600》第20a的规定并不适用于运输单据。各份正本提单上的“original duplicatetriplicate”字样并非“正本”“第二联副本”“第三联副本”之意,而应理解为originaloriginal,duplicate,original,triplicate,original,即“第一联,正本”“第二联,正本”“第三联,正本”。这一做法已为国际银行界和运输界所普遍接受。
开证行坚持认为《UCP600》第20a款非常清楚地规定了单据如何制作、如何确写duplicate(第triplicate(第三联),那么就不能认为该两份单据是正本提单。有鉴于此,开证行认为其拒绝付款有效。 点石成金:
信用证要求提供全套3/3正本提单,每份正本提单都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因此不管是否标有“original”字样,否其他各联标明duplicatetriplicate字样,都应视作为符合信用证提供正本海运提单的规定。运输单据中的“duplicatetriplicate”字样不能被认为是副本。UCP600》第20a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此案。
UCP60017c款: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还将接受下述方法或从表面上看是用下述方法制作的单据作为正本单据。1影印、自动处理或计算机处理。2)复写。但条件是上述方法制作的单据必须加注“正本”字样,并且如有必要,在表面上签署。单据可以手签、传真、打透花字、印戳、用符号或用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证实方法制成。 因此,标有“duplicatetriplicate”字样的提单不能因为未标有original”字样而被拒绝,这已是公认的习惯做法。
此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在处理信用证业务中固然要严格遵守UCP600的规定,但对于《UCP600》的规定,我们必须深刻领会,同时我们必须牢记公认的一些习惯做法。
虽然此案最终是以受益人的胜诉而告终,但是倘若我方是作为出口方的银行,笔者则认为,我们应劝阻受益人的这种做法,在每张正本提单上还是标上 original”为好,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P223 某年6月,浙江某出口公司与印度某进口商达成一笔总金额为6万美元的羊绒衫出口合同,合同中规定的贸易条件为CFR NEW DELHI BY AIR,支付方式为100%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8月间自上海空运至新德里。合同订立后进口方按时通过印度一家商业银行开来信用证,通知行和议付行均为国内某银行,用证中的价格术语为“CNF NEW DELHI,出口方当时对此并未太在意。他们收到

信用证后,按规定发运了货物,将信用证要求的各种单据备妥交单,并办理了议付手续。然而,国内议付行在将有关单据寄到印度开证行后不久即收到开证行的拒付通知书,拒付理由为单证不符:商业发票上的价格术语“CFR NEW DELHI与信用证中的“CNF NEW DELHI”不一致。得知这一消息后,出口方立即与进口方联系要求对方付款赎单:同时通过国内议付行向开证行发出电传,申明该不符点不成立,要求对方按UCP500的规定及时履行偿付义务。但进口方和开证行对此都置之不理,在此情况下,出口方立即与货物承运人联系,在其新德里的货运代理告知该批货物早已被收货人提走。在如此被动的局面下,后来出口方不得不同意对方降价20%的要求作为问题最后的解决办法。本案的风险根源是什么? 点石成金: 从以上案例可看出,造成出口方陷入被动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丧失了货权。而出口方在得到偿付之前货权就已丧失是由于航空运单(Air Waybill)的特性决定的。我们都知道信用证的最大优点就是银行信用保证,虽然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不问货物的具体情况。但买方不付款赎单,就提不到货物,这在海运方式下是可以实现的,因为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买单只有凭其从银行数来的海运提单才能到目的港提货。但空运方式下的空运单据——航空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它仅是航空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缔结的运输合同以及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签发的接收货物的收据。由于空运的时间很短,通常在托运人将航空运单交给收货人之前,货物就已经运到目的地,因此收货人凭承运人的到货通知和有关的身份证明就是可提货。这样一来,在空运方式下即使是采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对于卖方而言不是很保险。但在实务当中我们还是经常会遇到要空运的情况。比如一些易腐商品、鲜活商品、季节性强的商品以及高价值且量少的商品等。为防范空运方式下的信用证风险,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1)争取与其他的支付方式结合使用。比如要求买方在出后前预先电汇一定比例的货款,以分散风险。
2)严格审查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付款记录等,以核定其信用额度,决定合同金额的大小。
3)严格审查开证行的资信情况,以免出现开证行故意找出“不符点”拒付,使买方不付款提货,造成钱,货两空的局面,必要时可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 4)如果货物金额太大,可要求分批交货。 5要求将航空运单的收货人做成“凭开证行/偿付行指示”TO ORDER OR TO THE ORDED OF THE ISSUING/REIMBURSING BANK
6)严格认真地根据信用证制作单据,做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在单据方面不给对方造成任何的可乘之机。并要求议付行予以密切配合,在开证行/偿付行有变故时,要与对方据理力争,严格按照UCP及其他有关国际惯例办事,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7)与航空承运人及其在目的地的代理人保持密切联系,因为在收货人尚未提取货物以前,如果出口商觉查到有任何变故,出口商/托运人有权要求航空承运人退回,或变更收货人,或变更目的地。 8投保出口信用险。出口信用险是保障因国外进口商的商业风险和/或政治风险而给本国出口人所造成的收不到货款的损失。
P241 某英国A公司通过伦敦某银行开来信用证,有效期315日,在中国到期,最迟装运期为228日。所有单据须于装运日后21天寄达开证行。投保中国人

民保险公司,保险单一式二份。
我方出口公司于126日办理装运并取得提单,考虑到信用证有效期为315日,时值春节放假,故未急于交单,直到210日才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进口方开证行于226日来电提出单证不符而拒付。理由是:一是装运日为126 日,但所有单据于218 日才寄到开证行,违反了21天必须到达的条款;二是以保险凭证代替保险单,不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
我方出口公司当即向进口方反驳:关于21天交单问题,按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是指装运日起一直到向议付行交单时不得超过21天,我方于126日装运,210日向议付行交单,其间只有15天,并未超过21天,且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关于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与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两者名称虽然不同,但是效果一样也不应认为违反信用证规定。
进口方开证行再次来电宣称:信用证条款规定所以单据必须在装运日后21天到达开证行,其含义并非UCP600所指期限,你方既然已接受了本信用证,即应按本证条款交单。保险凭证与保险单的效果虽然一样,但按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其表面已形成不符,故不能接受。我出口公司此时已处于被动境地,再也无法反驳,最后委托其他代理商在当地处理了货物,损失惨重,教训深刻。 点石成金:
其实 关于“所有单据必须于装运日后21天寄达开证行”的提法本身是一个陷阱,因为它与“有效期315日在中国到期”是矛盾的,但我方受益人接受了这样的信用证。而关于保险单据的问题,必须严格区分保险单和保险凭证的概念。保险单是正式的保险单据,也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正式合同,背面印有详细的条款,说明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险凭证只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两者虽有等同效力,但终究有所区别。因此,凡来证要求提供保险单时,应注意不可以保险凭证代替。如来证要求提供保险凭证,一般可以用保险单代替,但是最好加上“Certificate”字样,即写成“InsurancePolicyCertificate”以求与信用证一致,防止对方吹毛求疵,借口不符而拒付。

P247

我国某省TN公司对某国FA出口商品一批。某年1019日收到买方通过当地一银行开立的信用证,信用证单据条款中规定:Duplicate/photocopy of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China origin GSP Form A issued by competent authority(由官方机构出具的GSP产地证正本一式两份或正本影印件)
TN公司根据信用证特殊条款中的要求,将GSP正本直接寄给客户,副本随附其他单据和汇票一起交银行议付。国外开证行收到单据后于115日来电,提出单证不符,GSP副本代替了正本一式两份/正本影印件”TN公司随后对信用证条款和公司所提供的单据进行了研究,认为所交单据没错,1111日向开证行提出如下反驳意见:①证中规定GSP产地证的duplicate交银行议付,正本寄交客户,这不符合实际操作的要求。因一套GSP产地证均为一正两副,检局不出具“duplicate”字样的产地证。②根据UCP600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果信用证使用诸如”‘一式两份(in duplicate‘两份(in two fold‘两套(in two copies’等用于要求提交多份单据,则提交至少一份正本,其余使用副本即可满足要求,除非单据本身另有说明”。因此,我方提供的产地证并未违反国际管理规定。1113日开证行又来电提出:你方单据已有副本的字样,

copyduplicate/photocopy是有区别的,根据UCP600第十四条,我方仍不接受此单据。因此,单据仍在我行暂行保管。 TN公司与开证行经过多次交涉未果,再加上商品在当地正值滞销时期,最终同意FA公司少付10%的货款而结案。 点石成金:
尽管从本案来看,商品滞销、价格下跌是客户拒付的主要原因,但TN公司在审证和制单中确有不少疏漏之处。TN公司在收到信用证后,应认真审核,如果不能取得GSP产地证正本两份,则应速请客户修改信用证,或是在从商检局取得一正两副产地证后,将注有正本字样的产地证复印一份,而后将复印件和副本交银行议付即可。因此,在信用证业务中,我们必须认真而又熟练地掌握UCP600条文和制单结汇,千万不要授人以口实,给对方拒绝付款留下可乘之机。

P252 国内A公司向德国B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单据提交议付行审核后未发现不符点,于是议付行将单据寄给德国某开证行,开征行审单后,发现检验证书没有注明检验日期,遂提出拒付。 点石成金:
由于检验证书没有注明检验日期,进口商无法确定货物是在装运之前作出的检验还是在装运之后作出的检验,如果是在装运之后检验,许多商品的检验过程实际上是无法进行的。即使能够进行,其检验结果也是很难合乎要求,因此,检验证书一定要注明检验日期。

P267 PB签订一份销售货物给B的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要求G银行开立了一份协议以B为受益人的保函,以防止P不能再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发运与销售合同相符的货物。该保函仅表明其开立与所述销售合同相关,并保证凭首次书面要求向B支付最高不超过5000发廊的款项。PB发了货,而B却声称P所发货物与合同不符,并且迟装。P对此提出异议。但B凭保函提出要求,G银行如何处理? 点石成金:
G银行必须按照保函的承诺付款,因为开立保函后银行并不关心基础销售合同,即使保函中提及该合同也是如此,只要B提交了与保函相符的书面要求,G银行就必须付款。
P278 一开证行开立一份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通过A银行通知给受益人。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供如下单据。
1. 申请人违约声明书,注明:按照XXXYYY公司之间达成的第111号、日期200811日的合同,我方已于200822日装运SSS加仑的油。发货后,我方等待YYY按上面提及的合同规定付款已长达120天之久。YYY方没有支付应付之款,因此,YYY方违反了合同条件。根据该备用信用证规定,我方有权支取申请人(YYY公司)所欠USD的款项。 2. 一份注明装运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
3. 一份证明装运了货物并表示了装运日期的运输单据副本。


根据商业合同的要求,受益人装运了货物,按照销售合同,受益人对于应付给他的款项向YYY方开立了发票,付款期限是120天。装运后第121天,受益人未能从YYY方收到全部款项。于是,受益人按照备用信用证的要求备妥单据并提交给开证行索款。开证行收到单据后,经审核认为单据不符拒绝接受,理由如下:
延迟交单。按照UCP600第十四条规定,单据必须不迟于装运日后21天内提交,装运日期是200822日,而单据直至200863日才提交,受益人的交单构成延迟交单。
请根据以上案情,分析开证行的拒付是否有理? 点石成金:
开证行对备用信用证的上述拒付是不合理的。UCP该条规定适用于商业跟单信用证而不是备用信用证。开立后者是为了保证申请人履约。只有在证明申请人确实违反了其与受益人之间的商业合同条款后,备用信用证才生效。其次,为了与商业合同一致,违约声明书要求受益人必须在装运后120天内等待申请人付款。只有申请人违反了合同的付款规定,受益人方可使用备用信用证索款。因此,受益人在制成违约声明书之前,不可能既允许受益人给申请人装运后120天的融资又同时要求受益人在装运后21天内提交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因此,开证行的拒付是无理的。另外,备用信用证被认为是付款的从属方式,只能凭违约声明书使用备用信用证,且不宜在备用信用证中规定提交运输单据的副本,以免授予开证行延迟交单的把柄。为慎重起见,在要求副本运输单据的备用信用证中应注明UCP该条不适用。

P280 经营日用纺织品的英国Tex UK公司主要从我国、土耳其、葡萄牙、西班牙和埃及进口有关商品。几年前,当该公司首次从我国进口商品时,采用的是信用证结算方式。最初采用这种结算方式对初次合作的双方是有利的,但随着进口量的增长,他们越来越感到这种方式的烦琐与不灵活,而且必须向开证行提供足够的抵押。为了继续保持业务增长,该公司开始谋求至少60天的赊销付款方式。虽然他们与我国出口商已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但是考虑到这种方式下的收汇风险过大,因此我国供货商没有同意这一条件。之后,该公司转向国内保理商Alex Lawrie公司寻求解决方案。英国的进口保理商为该公司核定了一定的信用额度,并通过中国银行通知了我国出口商。通过保理机制,进口商得到了赊销的优惠付款条件,而出口商也得到了100%的风险保障以及发票金额80%的贸易融资。目前Tex UK公司已将保理业务推广到了5家中国的供货商以及土耳其的出口商。
点石成金: 正如Tex UK公司董事Jeremy Smith先生所说,该公司之所以积极寻求保理服务,是因为保理业务为进口商提供了极好的无担保迟期付款条件,解除了中国供货商的收款之忧,使双方间的赊销付款方式成为可能,从而帮助其扩大了从中国的进口量。虽然出口商会将保理费用加入到进口货价中,但对进口商而言,交易合同签订、交货价格确定的同时,进口成本也就完全确定下来了,进口商不须再负担信用证手续费等其他附加费用。 启示: 上述案例告诉我们,尽管保理服务是面向出口商提供的,实际上对进口商也是极为有利的,是一种双赢的结算方式。因而,在交易中,进口商也应积极主动

地去争取保理结算方式的运用,进而争取到对自己有利的信用销售方式。
P288 中国台湾美利达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世界知名自行车制造商之一。公司成立1972年,产品出口遍布亚欧各国,由于自行车行业的技术发展已经比较成熟,业内的竞争非常激烈,客户的赊账需求不得不满足,赊账销售最让公司担心的就是客户的坏账。公司曾使用信用保险来解除坏账之忧。然而在发生坏账时,公司仍然要承担至少20%的货款损失,而且办理的的手续不比信用证简便多少。后来,公司接触了FCI成员公司Chailease 金融公司,开始了解并使用保理服务。保理服务提供的客户资信资料以及全套的账务管理服务使该公司节约了不少人力。最重要的是,保理的费用比信用保险低多了。该公司的经理表示,如此一来,他们就可以从容面对竞争,放心开发新的客户了。 点石成金: 采用赊账销售,对出口商而言,就必须事先考虑买方的信用风险的转嫁问题。如同本案的出口商,长期以来,许多出口商选择出口信用保险来解决该问题,而信用保险相对于保理业务来说,有许多逊色之处。首先,出口信用保险一般要求出口商将全部销售投保(即无论采用哪种付款方式都有投保)。而保理服务中出口商可以根据风险情况有选择性地进行货物出口的保理。其次,出口信用保险费用较高,在国际上,最高保险费可达全部出口金额的4%,比保理服务佣金高得多。再次,信用保险中,进口商的信用风险一般由保险公司和出口商共同分担,保险公司一般只承保并赔偿信用额度内70%-90%的坏账,而且索赔手续繁琐、耗时、一般赔付期为货款到期日后120-150天,而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公司承担信用额度内全部的坏账风险,而且索赔手续简单、 快捷,保理公司的赔付期最长不超过90天。最重要的是,出口商利用保理服务,除了能够实现买方信用风险的有效转移,还能够获得信用保险所不能够提供的诸如融资、账户管理、账款催收等其他服务,并且正如本案中出口公司的经理所言,这些服务项目也是出口商极为需要的,对出口商的业务发展极为有利的。 当前,国际货物市场已普遍形成买方市场条件。特别是一些生产技术相对成熟稳定的货物更是如此。传统的出口竞争手段如提高商品质量或降低商品部价格等,由于生产工艺相对成熟、生产成本相对等原因,而较少发挥作用的空间。因此,许多出口商纷纷转而通过向进口商提供优越的支付条件来提升自身的竞争能力。在其他条件相当的情况下,谁提供的支付条件更优惠,比如愿意提供赊销结算便利,谁就能占有出口先机,即使像本案中的世界知名企业也同样面临这样一种竞争压力及竞争手段的选择,而保理服务是解除出口商信用销售各种后顾之忧,提升出口竞争能力的极佳选择,应该引起出口商的高度重视。
P290 我国某出口商就出口电视机到中国香港向某保理商申请100万美元信用额度。保理商在调查评估进口商资信的基础上批准20万的信用额度。出口商遂与中国香港进口商签订23万美元的出口合同。发货后出口商向保理商申请融资。保理商预付16万美元。到期日进口商以货物质量有问题为由拒付(理由是该批货物与以前所购货物为同一型号,而前批货物有问题)。进口保理商以贸易纠纷为由免除坏账担保责任。出口商认为对方拒付你有不成立,并进一步了解到对方拒付的实际理由是中国香港进口商的下家土耳其进口商破产,货物被银行控制,

中国香港进口商无法收回货款。因此,出口商要求中国香港进口商提供质检证,未果。90天赔付期过后,进口保理商仍未能付款。出口方委托进口保理商在中国香港起诉进口商。但进口保理商态度十分消极,仅凭中国香港进口商的一家之辞就认同存在贸易纠纷,结果败诉。 点石成金:
这是一起典型的贸易纠纷导致保理商免除坏账担保责任的保理案例。但对于引发贸易纠纷的货物质量问题是否存在,进出口双方各执一词,进口商认为货物质量有问题的理由过于牵强,根本原因是自己从下家处已无法收回货款,从而面临损失的风险。为了避免自己损失,出口商自然不会配合出口商解决贸易纠纷,对出口商提出的提供质检证的要求自然置之不理。进口保理商由于贸易纠纷的原因免除坏账担保责任,在90天赔付期内拒付是正当的行为,符合国际保理惯例的相关规定。但同样根据国际保理惯例规定,进口保理商有义务尽力协助解决纠纷,包括提出法律诉讼。但本案中,进口商保理商作为出口商的代理在诉讼过程中,态度却十分消极,并不想打赢官司,原因很简单,因为赢了官司的结果是自己承担付款责任,并因为进口商偿付困难的现实,从而有可能最终是由自己承担16万的损失。本案中,出口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了买方资信调查与坏账担保服务,因而提供的融资应该属于无追索权融资。如果事先与出口商未就贸易纠纷下的追索权问题达成协议,则国外拒付的风险将由出口保理商承担。
保理业务的主要风险就是出现贸易纠纷。因此,对于贸易纠纷的风险,有关当事人应事先加以防范。对于出口商而言,为了防止进口商假借贸易纠纷理由拒付从而免除保理商声望付款责任,在贸易合同中应就贸易纠纷的解决方法与进口商事先达成一致意见,比如确定一家双方都愿意接受的商检机构日后对出现质量纠纷的货物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判定纠纷是否存在的依据。对于提供无追索权融资的出口保理商而言,有必要通过合同、发票、提单等文件单据去了解掌握交易背景的情况,也有必要在与出口商签订的保理协议中就发生贸易纠纷后的追索权重新获得问题加以说明和规定,以防承担贸易纠纷产生的海外正当拒付的风险。另外,进口保理商的选择也非常重要。进口保理商是坏账担保人,能否勇于承担坏账担保的责任,关键在于其资信状况如何。本案中的进口保理商显然关注自己的利益胜过关注自己的信誉,资信状况欠佳。因而,实务中,出口保理商无论是为出口商着想,还是为自己的利益考虑,对进口保理商都应做出慎重的选择。 P295
瑞士某汽轮机制造公司向拉托维亚某能源公司出售汽轮机,价值3000000美元。因当时 汽轮机市场很不景气,而拉脱维亚公司坚持延期付款,因而瑞士公司找到其往来银行ABC银行寻求福费廷融资。该银行表示只要拉脱维亚公司能提供拉脱维亚XYZ银行出具的票据担保即可。在获悉拉脱维亚XYZ银行同意出保之后,ABC银行与瑞士公司签署包买票据合约,贴现条件是:6500000美元的汇票,每隔6个月一个到期日,第一张汇票在装货后的6个月到期,贴现率为9.75%pa, 宽限期限为25天。瑞士公司于某某年1230日装货,签发全套6张汇票寄往拉脱维亚公司,汇票与次年18日经拉脱维亚公司承兑并交拉脱维XYZ银行出具保函担保后,连同保函一同寄给ABC银行。该银行115日贴现全套汇票。由于汽轮机的质量有问题,拉脱维亚公司拒绝支付到期的第一张汇票,拉脱维亚XYZ银行因保函签发人越权签发保函并且出保前未得到中央银行用汇许可,而声明保函无效,并根据拉脱维亚法律,保函未注明“不可撤销”,即

为可撤销保函。而此时,瑞士公司因另一场官司败诉,资不抵债而倒闭。 点石成金: 此案例中的包买商ABC银行受损基本已成定局。按照福费廷业务程序,ABC银行在票据到期首先向担保行拉脱维亚XYZ银行提示要求付款。但由于银行签发的保函因不符合本国保函出具的政策规定及银行保函签发人的权限规定而无效,并根据该国法律的规定,即使有效,因未注明“不可撤销”,该行如不愿付款,也可随时撤销保函下的付款责任。因此,ABC银行通过第一收款途径已不可能收 回款项。如果转向进口商要求付款,进口商作为汇票的承兑人,应该履行其对正当持票人-包买商的付款责任,该责任不应受到基础合同履行情况的影响。但由于拉脱维亚属于外汇管制国家,没有用汇许可,进口商也无法对外付款,因此,虽然包买商在法理上占据优势地位,但事实上从进口商处收款同样受阻。福费廷属于无追索贴现融资,即便为了防范风险,ABC银行已与出口商瑞士公司事先就贸易纠纷的免责问题达成协议,但由于瑞士公司已经倒闭,从而,即使ABC的银行重新获得追索权,也难以通过追索弥补损失。
因此,福费廷公司在签订福费廷协议,办理福费廷业务之前,一定要重视对出口商,进口商以及担保人本身资信情况和进口商所在国情况的调查。这些情况对于福费廷公司判断一笔业务的风险,确定报价,甚至决定是否接受这笔业务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担保人的资信尤为关键,因而在实务中,担保人通常由买包商来指定。此案中也是ABC银行自己指定了一家担保行,但实际对这家担保行的资信并非特别重视。至本案发生时间,该行成立也才两年多,办理业务的时间非常短,业务经验包括业务办理程序方面都不是很成熟,对于福费廷这样的复杂业务,接触更少。也正是因为此种原因,办理过程中出现了许多违反政策及业务规定的问题,其次,本案中的买包商对进口国的相关政策法律也不十分清楚,基础交易情况,货物情况不具足够的了解,对客户资信也未做必要的审查和把握。另外,还有一点很重要的是,在包买时,买包商对一些重要的单据文件如用以了解交易背景的合同副本,用以防范进口国的政策管制风险的进口及用汇许可证等也未做出提交的规定和要求。此案中包买商的教训告诉我们,风险的发生就源自对风险的疏于防范。
P302 随着金融危机的蔓延,我国某著名家电龙头企业在意大利和西班牙市场的产品订单急剧减少。得知这一情况后,中国信保与该家电企业一起深入分析订单减少的原因。一直以来,为了严格控制信用风险,该家电企业要求所有业务的信用期限不得超过90天。金融危机下,市场竞争压力加剧,其竞争对手采用120天的赊销方式获得大量订单。针对这一形势,中国信保及时推出积极承保措施,在一个月的时间就为该家电企业近100个买方的绝大部分交易提供了信用保障,最长信用交易期限达150天,大大增强了该家电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该家电企业5月份以后的销售同比增长近200%,预计今年在意大利和西班牙市场的销售额同比将增长200%300% 点石成金:
金融危机爆发之后,企业出口形势更加严峻。国外进口商纷纷要求延长付款期限。另外,非信用证业务也日益增加。而选择出口新兴市场,更增加了企业的顾虑。针对以上三种情况,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信保)积极发挥政策性信用保险职能,积极承保出口企业的长账期赊账业务、支持企业以非信用证结算

方式出口并向新兴市场出口。以上三类业务收汇风险大,如果没有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企业不敢贸然接单。可以说,这三类出口贸易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直接拉动下实现的,有效提振了出口企业信心,增加了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 P305
2003515日,山东省某进出口有限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青岛营业管理部报告:因从中国进口的鸭肉产品中检测出禽流感病毒,日本突然对中国禽肉产品封关,致使出运的43个货柜的肉鸡产品被迫退回国内,2003520日,保户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报送可能损失,金额799480.12美元,保户同时提供了日本农林水产省2003512日发布的新闻公告。保险公司一方面指示被保险人将货物退回国,积极进行处理,以减少损失;另一方面以最快的速度核实损因。经过对被保险人的损失金额进行测算,认为保户提出的转卖方案是可行的,对方案予以书面确认。后在不到2个月的时间里,完成了定损核赔的工作。案件总损失金额7089184.38元人民币,保险公司共赔付被保险人6326573.28元人民币,折合765002.81美元。 点石成金:
该案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以来第一桩金额较大的政治风险致损的索赔案。政治风险虽然发生频率低,但一旦发生则损失巨大,出口企业自身往往难以承受。本案中出口企业要是事先没有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后果则不堪设想。
P308 我国某番茄出口龙头企业,多年来通过中国信保的支持,累计从中国银行、汇丰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渤海银行获得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达12亿人民币,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期间、该公司仍可在银行获得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额度,在“承接海外订单”方面占据了有利位置。在中国信保的支持下,该公司年出口番茄酱30万吨左右,带动当地的番茄种植面积达55万亩,保证了30万户番茄种植农户的收入。 点石成金:
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中国信保加强与银行的合作力度,1月至7月,为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便利约518亿人民币。广大中小企业是贸易融资的最大受益者,在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宁波、义乌、苏州、东莞等地,中国信保营业机构有的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银行签订三方协议,有的与多家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便利,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实现企业、银行与信保的三赢局面。
P310 A公司生产纺织品并出口到一些国家,最近该公司师徒打开B国的市场。在B国,纺织品市场的竞争比较激烈。A公司与正在商谈中的C进口公司是第一次交易。A公司应该如何选择支付方式,既有利于打开市场,又能减少收汇风险? 点石成金:
在国际贸易中,当事人应根据交易对手信用装款选择支付方式。交易对手的资信情况对交易的顺利进行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出口商要想能够安全地收款,口商要想安全地收货,都必须调查对方的信用。当对其信用不了解或认为其信用不佳时,尽量选择风险较小的支付方式,如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多种方式并用,

如汇款方式加上保函方式等。而当对方信用好,交易风险很小时,即可选择对交易双方都有利的手续少、费用少的方式。 在出口商刚进入某一市场,而这一市场又竞争激烈时,为了使自己的商品能很快有销路,出口商可以选择D/AO/A支付方式,给进口商以支付方式上的好处,而同时接受保理服务,可以起到提高收汇安全性的效果。
总之,对出口商来说,既要发展业务,争取市场,又要保证收汇安全。在此过程中,要根据实际业务的情况,综合地使用支付方式,这样才能使各种支付方式充分地发挥其功能。

P311
甲国的A公司出口机电设备给乙国的B公司。A公司为了收汇安全,希望B公司预付货款,B公司为了保证能收到货物,希望采用托收的结算方式。双方需要寻找一种较为平衡的结算方式。考虑到信用证结算费用较高,他们不打算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请分析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怎样结合不同的结算方式? 点石成金:
本案可以采用托收与汇款相结合的方式。A公司为了收汇更有保障,加速资金周转,可以要求进口商在货物发运前,使用汇款方式,预付一定金额的定金Down Payment)作为保证,或一定比例的货款,在货物发运后,当出口商委托银行办理跟单托收时,在托收全部货款中,将预付的款项扣除,如托收金额被拒付,出口商可将货物运回,以预收的定金或货款抵偿运费、利息等一切损失。至于定金或预付货款支付多少,可视不同客户的资信和不同商品的具体情况确定。
托收方式,是一种对进口商较为有利的结算方式,汇款(尤其是预付货款)方式,是一种对出口商较为有利的结算方式。两种方式的结合,往往使进出口商的利弊悬殊缩小或接近。

P311 (2 甲国的A公司出口农产品给乙国的B公司。双方商定用信用证方式结算。于商品数量不易控制,B公司在申请开证时,难以确定金额。请分析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怎样结合不同的结算方式,既可以保证收汇,又有数量和金额变化的灵活性?
点石成金:
本案可以采用信用证和汇款相结合的方式,即,主体货款用信用证方式,款用汇款方式在货物发运后支付。在货物发运前,先开立信用证,规定凭装运单据支付若干金额,待装运完毕核算装运数量,或货物到达目的地经检验后,将余款用汇款方式支付。
主体货款用信用证方式,在货物发运前,先开立信用证,可以保证收汇的安全;余款用汇款方式,在货物到达进口国后支付,又考虑到了数量和金额变化的灵活性,通过不同结算方式的结合,满足了结算中不同方面的需要。
P312 甲国的A公司出口机电设备给乙国的B公司。由于货款金额大,B公司在申请开证时,银行要求其支付较高的押金。B公司的流动资金比较紧张,觉得支付该数量的押金比较困难。 B公司转而与A公司商量采用托收的结算方法,但A公司基于收汇安全的考虑,认为全额托收不可接受。请分析在这种情况下,可以

怎样结合不同的结算方式,既可以使B公司少付押金,又可以保证A公司的收汇安全?作为B公司的开证行,应该在信用证中怎样注明? 在出口合同中,又应怎样反应? 点石成金:
本案可以采用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的方式,即,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的一种结算方式。进口商可开立交易总额若干成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其余若干或用付款交单方式由出口人另开立汇票,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收取。通常的做法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出口商)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部分货款,凭光票付款,全套货运单据,则附在托收部分汇票项目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托收。
在实践中,为防止开证行银行未收妥全部货款前,即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要求信用证必须注明“在全部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的条款,如下:
Payment by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to reach the sellers XX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 stipulating that the remaining XX% against XX% of the invoice value available aginst clean draft while the draft on D/P sight basis; The full set of shipping documents shall accompany the collection draft and, shall only be released after full payment of the invoice value. If the buyers fail to pay the full invoice value, the shipping documents shall be held by the issuing bank at the sellers disposal. 在出口合同中,也应规定相应的支付条款,以明确进口商的责任。
这种做法,对进口商来说,可减少开证金额,少付开证押金,少垫资金;对出口商来说,因有部分信用证的保证,且信用证规定货运单据跟随托收汇票,证银行须待全部货款付清后,才能向进口商交单,所以,收汇比较安全。 P313
生产电信设备的甲国的A公司和乙国的电信运营商B公司签订了电信设备供货协定.根据该协定,A公司向B公司出口电信设备,B公司付给A公司电信设备的贷款,其中条款如下. (1.10%为预付定金,在发货前支付. (2.75%为货款,凭发票支付. (3. 15%为尾款,在设备正常运营6个月后支付. 请分析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怎样结合不同的结算方式,既保证A公司的收汇安全,也保证B公司在预付定金后,A公司能履约发货? 点石成金:
本案可以采用信用证和保函相结合的方式。在成套设备或工程承包交易中,除了支付货款外,还要有预付定金或保留金的收取。在这样的交易下,一般货款可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保留金的支付及出口商违约时的预付定金的归还还可以使用保函解决。
信用证用银行信用保证出口商收汇安全,而保函则保证了,在合约未得到适当履行时受损一方可以得到赔偿。两种方式的结合,是成套设备或工程承包交易中常见的方式。
P324


汇出行失误造成的汇款解付延误案
某年某月某日,某客户去上海A银行查询1000美元的个人汇入款。据客户告知是通过上海A银行的总行在纽约的账户行美洲银行汇划的。但是上海A银行查询记录未发现该笔汇款。经多次查询美洲银行方知纽约美洲银行将该笔汇款误入该银行**省分行的分账户,最终由该省分行以异地联行划付方式汇至上海该行从而解付给收款人,前后共延误60天。 点石成金:
本案例是由于美国汇出行美洲银行本身的差错所造成的一笔汇款延误。实际A银行总行已在纽约美洲银行开立美元账户,但为了方便其某省级分行早日能收到汇入款,而特别与账户行安排为该省分行开立了分账户,并规定对该省级分行的汇入款将由账户行直接发送贷记报单,而不需北京总行转汇。 对于银行来说,非贸易汇款是非贸易结算业务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作为汇出行,应该准确了解汇入行信息,及时汇划资金。而作为收款行在收到其无法解付的汇入款时应及时与汇出行联系,避免资金划拨的延误。 P331
20001225日,A市甲公司财务人员到乙银行A分行营业部要求兑付9张每张价值1000美元的由美国丙公司发行的旅行支票。该银行业务人员审核后发现,这些旅行支票与运通公司的票样相比,支票的印刷粗糙,估计是彩色复印机所制;票面金额、徽标的呢过美元凹凸感;复签底线也非由小字母组成,而是一条直线,估计是复印机无法分辨原票样的细微字母;票面在紫光灯光下泛白色,没有水印。经仔细查询审核,该行确认这些旅行支票为伪造票据,予以没收。
经查,这些伪造的旅行支票是丁公司出具给甲公司抵债用的,甲公司准备兑付后还贷款。 点石成金:
本案例是利用伪造旅行支票进行诈骗的。从该案的发生可以看出,境外不法分子常常利用内地银行外汇票据业务经验少的弱点,进行诈骗。
启示: (1 银行业务人员要加强对外汇票据业务的学习,掌握外汇票据的识别技术,辨真伪,明是非。
(2 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认真的态度,谨慎细致地处理每一笔业务,不能有半点马虎。
(3 要向企业宣传外汇票据知识,使企业能够掌握一般的外汇票据鉴别技术,企业有难以识别的外汇票据要通过银行进行查询,以免误收假票据而遭受损失。
P335 2009年下半年以来,广东克隆卡犯罪案件不断上升,出现了上千张被盗刷的“克隆卡”,银行损失了几百万元,成为有史以来信用卡犯罪中数额最大的案件。
李女士最近到中美洲一些国家旅游购物归国后,突然发现接到银行电话通知她的信用卡消费记录中增加了几笔一千多美元异常消费记录。李女士查询才发现,自己的信用卡在海外消费是被一家黑商户的POS机测录,随后犯罪分子盗取信息制成了多张克隆卡,还模仿李女士签名用克隆卡进行多是盗刷。


“没想到我第一次在海外刷信用卡就被克隆了。幸亏银行及时发现通知我停止支付该笔消费,并更换信用卡,不然我的损失可大了。 点石成金:
持卡人该如何预防信用卡被克隆?在被克隆后怎样减少损失呢? 持卡人在刷卡时一定要选择信誉较好的商户,刷卡时尽量不要让卡片离开自己的视线,并且不要随意丢弃交易签购单。不要将卡片借他人使用。
此外,开通信用卡的短信通知业务也非常重要,一点发现异常,可立即和银行方面联系,并办理冻结、挂失或者换卡业务,以减少损失。目前,不少银行提供了挂失前24小时或者48小时的全额保障服务。

P336 一到中国旅游的美国人持金额为200美元的花旗银行旅行支票到工行办理兑付。工行对旅行支票的发行机构名称、货币、面额、戳记等内容逐一鉴别,并核对持票人签字,审查无误后,即按0.75%的利率计算贴息,将余款198.5美元支付给该客户。 点石成金:
办理外币票据买入的银行如与多家外资机构签有旅行支票合作协议,就可以办理多种旅行支票代售和兑付业务。但持票人在兑付时,须提交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另外,持票人的签字必须与原签字一致,两次签字一致的方可兑付。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7b05368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d1ed4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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