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进行安全检测...

发布时间:2023-11-18 09:07:3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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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提高环境管理的科学化和信息化水平,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境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维修和运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包括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的,其数据可作为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费征收、环境统计、总量控制、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规划和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开展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预算编

制;负责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一)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1.负责制定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规划,组建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并按要求与国家联网;
2.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承建及运营维护单位的管理,审查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营维护单位的资格条件;
3.负责审查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和省审建设项目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及安装方案;
4.负责对自动监控管理及运行维护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含30万千瓦)的火电厂自动监测设备核发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
5.负责省级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的管理与运行维护,并向全省各级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提供技术指导;负责对各市环境保护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6.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含30万千瓦)火电企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验收与管理工作。
(二)市级环境保护部门
1.根据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要求,负责本地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和验收工作,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建立有关材料档案;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69aee26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c0ada2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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