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扣除内外部凭证

发布时间:2018-09-18 15:15:0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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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内部凭证的核心是“企业自制”的会计原始凭证,作为内部凭证,就是说这种凭证是从企业内部取得的,以区别于从企业外部取得的外部凭证。最典型的是工资发放表。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扣除项目有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而本条款中唯独去掉了“税金”,也就意味着税金必须用完税凭证在税前扣除,意味着,欠缴税款是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28号公告多个条款透露出的含义表明,这个问题已经非常明确了:“欠缴的税金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金的扣除要凭借完税凭证,而不是自行填制据以核算的内部凭证。”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首要的外部凭证是发票,但是不限于发票。基本理念是,该项交易对方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取得发票,否则不一定取得发票。

财政票据:例如支付土地出让金,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财政票据,不但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凭证,还可以作为增值税差额扣除的凭证。

完税凭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除了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外,企业缴纳的其他税金都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扣除范围,因此完税凭证也是重要的税前扣除凭证。

收款凭证:主要是指该项交易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当理解为收款方出具的凭证,与会计中的收款凭证含义不同。例如:A公司将自己持有的M公司100%股权转让给B公司,收取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并为B公司出具了收款凭证,由于非金融商品的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因此该收款凭证即是有效的扣除凭证。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本文件第7条规定,付款凭证属于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而不属于扣除凭证本身,而收款凭证属于扣除凭证中的外部凭证。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记帐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帐凭证”。可见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在会计上属于记账凭证的一种类型,具有专门的含义。而28号公告不加解释的出现了“收款凭证”、“付款凭证”的名词,而且用的是字面含义,而不是专业含义这种写法确实不够专业。更好的做法是在本公告中解释一下本公告所指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内涵是什么,以区别会计上的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含义。之所以说28号公告表述的不严谨,还在于文件中对于会计上“分割单”含义,不加解释直接按照会计含义直接拿过来用,而对于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同样不加解释,却赋予了不同的含义,这种做法明显不符合立法基本规范。一般来说,立法(广义立法)时,如果借用其他法律规范中的专用术语,且本文件中的含义与之相同的,可以不用解释,而赋予新的含义时,应当明确“本公告所指。。。。。。,是指。。。。。”。

分割单:分割单是会计术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51条第3款第二项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分割单是扣除凭证的新贵,由过去羞羞答答,在28号公告终于登堂入室了。本文件的19条主要在说分割单的事儿。

“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适用分割单。拜托,增值税的应税劳务是有专门含义的,专门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2017年11月19日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就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可见,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有专门含义的,专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我相信28号公告的本意绝对不是想说共同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是由于起草文件者不知道什么是增值税应税服务,什么是增值税应税劳务,更加准确的表述,应为“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和服务”,由于本文件已经正式下发,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没有补充规定,也只能在“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这个小的范围内执行了,这样本条款的适用范围与存在价值就大打折扣。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6860ce5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a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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