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安乐死”的角度浅析自杀行为

发布时间:2013-11-1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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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安乐死”的角度浅析自杀行为
路神
济南大学学号
摘要:“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这种选择无痛苦死亡的方式看似只是人体的自杀行为,但却因为涉及多方面的社会关系而争论重重。有关于“安乐死”实施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观点冲突,某种角度上来说是对人类自杀行为支持与否的辩论交锋。两者如何在多重交织的社会关系中备受褒贬,有待我们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 关键词:安乐死 自杀行为 社会关系

一、适用“安乐死”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争议
于是,有关于“安乐死”的争议和讨论不断出现。大体来说,“安乐死”适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主要在医学和法学的角度争议激烈:
医学方面,部分人认为,对于受到必死无疑的疾病折磨的病人,还是不要用人工的方法来延长其生命为佳,只要能使病人在死亡前比较舒适和安逸就行。自愿安乐死的人可在生前立下字据,授权医生,按其意愿在他们临终时不采用人工手段延长其生命。而另一是声音是,虽然医学水平已回天无力,可是病人不但有呼吸和心跳,大脑的功能完好,用安乐死的方法就相当于人为地让这些病人死去,医生的作法无异于“杀人”
重重的矛盾冲突更体现在法律和司法实践上:据收集到的资料,世界各国,除个别国家对积极的安乐死持容忍的态度、免予追究法律责任外,一般都把它视为一种特殊的杀人罪,如瑞士、挪威、波兰等。但是,荷兰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其后日本、瑞士等国和美国的一些州也通过了安乐死法案。由于安乐死涉及道德、伦理、法律、医学等诸多方面问题,我国至今也尚未立法。
综上可见,看似快乐而不痛苦的“安乐死”并不那么简单地就可以达成一致意见。我们研究时,不仅可以当其视作医学伦理、法律或司法实践问题;也可以把它看做和自杀行为等同的社会问题来对待。

二、自杀行为与“安乐死”的社会属性分析




狭义的自杀行为是指有意识,自愿地直接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某种意义来说,积极的安乐死可以等同于狭义的自杀行为。它们本来只是结束个体生命的一种方式,但是也同样在法律和道德之间饱受争论,原因是它们背后牵涉的丝丝缕缕的社会关系和折射出来的社会属性。
1,自杀行为起因离不开社会因素。
自杀行为的目的是追求自我生命的终结,这种自我毁灭的意识成因是多方面的,其本质来源于社会的因素。人们可以先验地假设,自杀所取决的个人条件有两种。首先是自杀者所处的外部环境。自杀的人有时是遭到家庭的不幸或自尊心受到伤害,有时是遭到贫困或疾病的折磨,有时是不得不因某种道德上的失误而自责,如此等等。此外,因为经常伴随着自杀而被认为是引起自杀的情况几乎数不胜数。有的人在富裕中自杀,有的人在贫困中自杀,有的人是由于家庭的不幸,有的人则刚刚通过离婚摆脱了使他不幸的婚姻。 自杀行为的借口总是离不开那些点点滴滴的生活因素,可能是疾病折磨,可能是家庭不幸,可能是工作失意,还可能是经济贫困。这些种种的生活因素都来自于社会,没有一个人能摆脱自己的社会属性,自杀的各种行为原因,都抹不去社会给自己烙下的印记。 2,自杀行为的后果影响社会关系。
我们都知道自杀行为的后果是死亡,虽然死亡看似是个体生命的结束,但作为社会个体的人类死亡意义绝非只关乎个人。早在宗教统治的封建时代,都认为人的生命是天神赐予,死亡也由天神来决定,只有君主有权代表天神主宰臣民的死生;病痛,包括临终前的痛苦,往往被看成天神的惩罚;于是视自杀与安乐死是篡夺了造物主主宰生死的权力。这点分析,无非是在神的外衣下,宣扬君主有着控制臣民生命的权力,这实质上是一种保证劳动力数量和对维护国家统治的社会功能。
现代,大多数国家也都从立法和司法上反对“安乐死”或自杀行为,但是民间却几乎有着截然不同的态度,这是社会关系和个体关系的冲突。个人选择自我终结,大部分原因应该是为使自己得到解脱,能逃避或者释放某种来自于社会因素的压力。但是对于国家或者社会来说,一个个体的自由消亡意味着在主动脱离家庭关系,主动脱离社会关系,甚至于能引起模仿等行为,导致集体性自杀等。自杀行为所导致的个体或者群体的瞬间消失,社会关系链条和社会的稳定性来说,都是作为统治主体的国家所必须考虑到的。 3,自杀行为与社会资源分配息息相关。
上述对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历史部分的描述来分析,自杀行为可看作是与社会发展同步的历史。当人类社会生产水平低下,生活资料不足以养活所有的社会成员时,这种安乐死



的习俗减少了无力生产自己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成员,减轻了社会的负担,在当时可能是适宜的。而在人类社会进入生产力水平比较高的阶段后,这种安乐死便不被社会所提倡了。社会的不断发展在于生产力的不断提高,而生产力的提高也决定了社会资源的分配。 正如某些支持安乐死的观点,在医学高度发达的今天,仍然有很多人类至今无法治疗的疾病。无生存希望的病人长期占用医疗设备、医务人员,消耗大量医疗药品用以延续无希望的生命,显然是对有限卫生资源的严重浪费。实施安乐死有助于节约吏多的医药资源,可以实现医药资源的合理分配,从而更能体现人的生命价值以及医药资源的有效利用。者,实行“安乐死”还有利于人体的器官移植。目前各个国家都面临着人体器官来源稀少的困境。由于无器官来源,很多病人相继死亡。但对于那些身患绝症、生不如死、无生存希望的人来说,他们身体的某些器官是完好的。如果用来移植的话,不仅可以救活其他病人,这也是一种社会资源分配的体现。
综上所述,“安乐死”作为无痛苦的死亡方式,它的理论和实践历史源远流长,在现代更是激起轩然大波。其争论的实质表现了个人作为社会个体的自我毁灭行为的原因和后果,更表现了两者和社会属性的冲突。 参考文献:
[1]朱力.社会问题概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2][]迪尔凯姆.自杀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3]黄希庭,徐凤姝大学生心理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6269d6fbe1e650e52ea99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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