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设路小学章程

发布时间:2020-05-26 10:48:0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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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路小学章程

目  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教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  家长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章  学校内部治理

第七章  学校德育管理

第八章  学校教学管理

第九章  服务与保障

第十章  监督与评价

第十一章 附则

 

 

 

 

 

 

成都市建设路小学是成华区直属小学。地址源自1592年兴建于此的圣灯寺,1937年保和乡于此兴办国民小学,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所在地区域兴建为成都市重要的工业区,并命名校外主路为建设路,学校于1979年正式定名为“成都市建设路小学”。2003年附近圣灯村小学合并成为学校东校区,现已经迁建在东城印象小区,2017年9月正式启用。学校2010年被命名为成都市建设路小学教育集团,2015年成为成华区建设路小学教育联盟盟主学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秉承“教育即建设”的办学理念,以“建设乐园,美丽童年”为办学目标,不断改革教育教学,致力于把学校建设成为师生快乐成长、幸福生活的优质学校。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成都市依法治市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成都市建设路小学(简称建小),英文译名为Chengdu Jianshelu Elementary School,学校域名为网址: ;本部住所地址:编:610051;枫林校区地址:

第三条  学校为全日制公办小学,主管部门是成都市成华区教育局。经登记机关批准,属公益类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

第四条  学校核定办学规模为本部6个年级,38个教学班;枫林校区6个年级,22个教学班。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德育为先,育人为本,着力加强学校文化建设,以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学校优质发展为基本职能。人才培养和教育改革是学校发展的根本任务。

办学理念:教育即建设

办学目标:建设乐园,美丽童年

    训:努力行动,快乐创造

教师文化:欣赏,精湛,幸福

学生文化:尊重,力行,智慧,阳光

第六条  学校标识

校徽:

 

校徽象征:“建小”两个字的声母“JS”象征正在建设或行动的人,颜色采用学校美术特色“景泰蓝”主题色,整个图案设计象征在美丽的乐园里面的人正在建设着,寓意契合学校“教育即建设”的办学理念和“建设乐园 美丽童年”的办学目标。

校报:《建设乐园》

校歌:《建小花语》

微信公众号:cdjslxx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二)制定并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三)按照主管部门规定制定并实施招生方案;

(四)组织实施教育教学及研究、行政管理、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六)依法聘任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处罚;

(七)妥善管理学校设施设备,合理使用学校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履行各项职能;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和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充分发挥学校教育主导作用,促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协调一致;

(四)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国际、省市区际等各类区域校际互动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五)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颁发给符合条件的学生毕业证书;

(六)建立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管理;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依法维护学生和教职工合法权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规范办学经费并公开收费项目;

(八)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评估和考核,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的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学校按照“平等、自愿”原则,以聘用(或劳动)合同的形式确定劳动关系,保护教职员工合法权利。

(一)学校执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和专业技术聘任制度,定期公开学校岗位或职务设置,为教职员工创造公平、公开和公正的竞聘环境;

(二)根据成都市岗位设置相关政策和成华区教育局核定的编制数额以及岗位任职条件等聘用人员,学校对受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岗位绩效管理;

(三)学校根据需要可以自行聘用教职工,其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按聘用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依据《小学教师专业标准》及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对教职工实施考核。考核坚持师德优先,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教师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完善绩效考核方案,指导绩效考核工作,调解绩效考核纠纷。学校成立绩效考核工作小组,负责评估考核,意见反馈,协助调解。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职称初评、评优评先领导小组,依法依规公开职称评定、评优评先有关条件及事项,组织实施对职称初评、名优骨干推荐等相关考核和评议,考核结果及过程应接受监督,确保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校在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的基础上,积极改善教职工工作条件,提高教职工职业幸福感。

 

第三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凡被学校依政策法规招录,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建设路小学学籍的受教育者,即为本校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办学定位和培养目标,正面引导学生,科学评价学生,发展学生健康心理和人文素养,培养学生良好品格,塑造具有“尊重、力行、智慧、阳光”等核心素养的建小少年。

第十六条  学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课程计划中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民主参与选举学生干部,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对关系自身利益的决定,享有知情权和询问权;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可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五)学生有权对个人隐私保密;

(六)学生有权得到尊重和公平待遇;

(七)学生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生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养成良好品行;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孝敬父母,身心健康;

(三)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勤于思考,善于合作,积极探究,勇于创新;

(四)养成良好的健体、卫生和劳动习惯;

(五)维护学校声誉,参与学校、社区和社会的公益活动;

(六)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教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教职工的权利

(一)使用学校公共资源,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实验,从事教育教学科研;

(二)参加进修、培训、学术交流,依照相关规定享有相应差旅补助;

(三)获得师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公平、公正评价,享有获得表彰、奖励或荣誉称号的权利;

(四)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务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对不公正待遇有申诉权;

(五)依法依规申请岗位竞聘、职务晋升或骨干教师认定的权利。对学校拟定职务、工资晋升、骨干教师、名优教师认定、教师奖励、处分等有疑问的,可依法向学校或者有关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应在《教师法》规定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得到处理;

(六)依法享有在聘用(或劳动)合同期间的劳动、医疗、失业、养老、住房公积金等保险、福利;教师聘用(或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得到是否被续聘的通知;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九条  教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为人师表;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积极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和学校临时交办的工作;

(三)秉持“教育即建设”理念,恪守“欣赏、精湛、幸福”的职业信条,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学生人格,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积极履行岗位责任,服从岗位调整,维护学校荣誉及合法权益;

(五)学习《小学教师专业标准》,研究课程标准,提高专业能力;

(六)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学习、交流活动,提高自身素质;

(七)教师辞聘要提前至少三个月告诉学校,离校时办好移交手续;

(八)履行法律、法规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做好教职工专业发展规划与培训,提高教职工专业发展水平。

(一)学校建立教师专业发展制度,鼓励和指导教师根据学校教师专业发展规划,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规划; 

(二)引进现代化教学设施设备和教育教学资源,建立信息平台,为教职工专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鼓励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参加校内外进修培训,支持教职工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

(四)教师按照“入格、合格、专业”三个阶段实施分层式发展,形成教师队伍梯级发展局面。

 

第五章  家长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家长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知晓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

(二)有权对学校教育发展、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三)依法拥有知晓孩子在学校的一切发展状况和行为表现的权益。

第二十二条  家长依法履行如下义务:

(一)有主动与学校沟通,提出教育建议并向学校反馈的义务;

(二)有积极配合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主动支持学校发展的义务;

(三)有监督孩子在家学习和生活的义务。

第六章   学校内部治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参与学校管理。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校长依法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或修改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学校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学校安全工作;

(七)审批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的购置;

(八)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支部 接受区教育系统党委的领导,是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

(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发挥党支部政治核心作用、监督保证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做好党的组织建设,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

(三)加强党的作风建设;

(四)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定期组织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政治觉悟和思想道德水平;

(五)对学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方案、重要工作及人事安排等认真研究,参与决策,保证学校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对领导干部发挥管理、教育与监督作用,讨论校长对中层干部任命人选的提名(或竞聘人员任命的提名),并按干部管理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七)组织、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及民主党派,开展好各项工作;

(八)组织、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和保证教代会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九)做好一年一度的党员民主评议工作;

(十)规范有序地建好党务工作档案。

第二十五条  副校长 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一)副校长是校长的助手,协助校长做好分管工作,为校长决策广泛收集意见建议,参与决策;

(二)副校长由教育局任命,接受每年一度的校级干部考核,并参加学校行政领导述职,接受全校教师测评,校长代表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副校长校内述职和民主测评结果,作为教育主管部门继续任命或调整副校长岗位的重要依据;

(三)副校长上对校长负责,对下负责领导和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工作。副校长应在相应权限内主动、大胆开展工作;

(四)副校长应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和业务领导管理能力;

(五)副校长分工由校长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中层机构 按学校实际情况和上级岗位设置意见设置行政办公室、教导处、教科室、德育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设置主任、副主任、大队辅导员等管理岗位。学校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各行政部门工作对校长负责。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由学校校长会任命或竞聘上岗,并报请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建立干部评议、考核制度,每年通过召开座谈会和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评议学校干部。

(一)行政办公室  是处理学校日常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外接待、文件上传下达、教师出勤、人事、小学入学、档案管理、宣传等工作;

(二)教导处 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在校长的领导下,建立健全教育教学工作常规,加强日常管理,努力完成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各项任务;

(三)教科室 根据本校教育教学改革需要,制定本校教育科研工作计划;组织承担科研课题研究任务;检查指导学校各项课题实验研究情况,并进行必要的咨询和指导;开展学术交流和校本研修,提高任课教师的教学能力和科研水平;

(四)德育处 学校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职能机构,是学校德育、班级管理、校园常规等工作的管理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在学校党支部和行政领导的领导下,制定和完成学校德育工作计划,搞好学校德育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的布置、检查、评定,按照教育方针和培养目标,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引导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

(五)总务处 在校长领导下,提供学校各项事物的后勤保障,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和财务制度管理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加强校舍、校产管理,切实加强食品卫生与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七条  决策机构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决策机构,决定学校办学理念、办学思路、干部任免、人员分工、经费使用等办学及日常行政事务中各项重大问题。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成员为全体校级干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校长决定会议议题及时间。

第二十八条  行政办公会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治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校长会议决定,开展好学校常规管理工作。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干部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行政办公会每周召开一次。涉及教职工权益的议题或重点决策可以召开行政会议扩大会议,邀请相关教师代表列席。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务委员会制度。学校建立由校长、工会或教代会主席、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必要时请家长代表、学生代表或社区代表参加。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学校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代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通过学校的人事制度、奖惩制度、分配制度及各项常规工作及其评价制度;

(三)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校长工作报告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决议;

(四)支持校长履行职责,收集教职工意见,对学校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五)讨论并向校长提交教职工代表提出的各种提案,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向各部门管理者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监督、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学校支持并主动接受工会对学校重大决策和各项工作的监督,实施民主管理。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 学校成立学术委员会,隶属教科室,负责每年一次的学术研讨活动;负责评鉴和推广教师教学研究成果;负责学校学术期刊的甄选、征订、推广使用。该组织成员及负责人由各学科教师民主推荐教育理论知识深厚、学术水平高的教师组成,可以外聘专家作为顾问。

第三十三条  人事聘用及绩效考核管理小组 学校成立人事聘用及绩效考核管理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教师转正定级、晋升职称相关工作,负责制定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实施方案。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骨干教师会议制度。骨干教师会议由校长或副校长主持,听取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管理与研究、校本课程开发、名优骨干推荐等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各组织在分管行政与骨干教师引领下协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自评机制,依据章程每三年制订新一轮学校自主发展规划,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八条  学校聘请法制副校长和法律顾问,负责监督学校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情况,对教师、学生、家长进行法制教育,协调处理学校相关法律纠纷。

第三十九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和新闻媒体等舆论监督,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规范办学行为。

 

第七章  学校德育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秉承“教育即建设”的办学理念,坚持“努力行动 快乐创造”校训,基于“尊重、力行、智慧、阳光”的学生培养目标,确立了“学生为本”、“发展为先”、“体验为主”的德育工作思路,建立健全“三会一校”家校管理体系,开展序列化德育活动,充分践行“我们都是建设者,我们都在建设着,我们都有建设性”。

第四十一条  学校成立德育处,建立健全德育管理机制,树立“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德育观,坚持“学科渗透、专业引领、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学校德育课程结构,不断提升教师育人能力。

第四十二条  学校重视升旗仪式、入队仪式、节日庆典、校园发布、综合实践等德育校本课程的开发,积极开展班队活动、学生社团、校外实践等活动,不断丰富学校德育内容,确保德育活动质量。

第四十三条  学校注重少先队建设,广泛开展富有特色的少先队活动,发挥少先队活动的思想教育、素质教育作用,抓好少先队队伍建设。

第四十四条  学校注重学生的成长评价,根据学生培养目标细化“尊重星”、“力行星”“智慧星”、“阳光星”评比机制,推进学生素质提升。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工作制度,提高班主任工作艺术。

(一)班主任是班级管理的主要实施者,班主任要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全面履行班主任工作职责;

(二)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培养班主任责任心、进取心和事业心;

(三)鼓励班主任创新开展班级活动,做好班级管理工作;

(四)建立班主任工作教研小组,利用团队力量开展班主任工作研究;

(五)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副班主任,副主任协助班主任工作,对班主任负责。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密切沟通,建立学校、家庭与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第四十七条  学校遵循现代教育理念,聚焦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积极探索“三会一校”民主办学、多元协同治理的新机制,明确三会中“发展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家长委员会”职责,以“三会一校”建设为突破点,实现开门办学,提升办学品质。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照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家长推荐或自荐,选举成立三级家长委员会:在各班级家长委员会基础上产生各年级家委会,年级家委会基础上产生校级家委会。校级家委会定期召开会议,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有计划地对家庭教育和家校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与辖区派出所、社区或街道办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会议,汇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及周边教育环境情况,听取社区或街道办对学校发展的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条  学校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法制副校长、法律顾问、校外学生辅导员等。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托社区办学,充分开发和利用社区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根据有关规定配合定期向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八章  学校教学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树立“以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教育教学理念,不断完善学校课程建设,提高教师专业水平,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十三条  学校全面落实国家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实施素质教育。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机制,实施层级管理,规范学籍管理、教学常规、教师研培、教学质量监控及评估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各类课程,建设基于小学生核心素养的小蜜蜂校本课程体系。

(一)学校围绕教育即建设的办学理念,以儿童为主 基于实践 面向未来的课程理念,以培养尊重、力行、智慧、阳光的小小建设者为目标,积极探索国家课程校本化实施有效路径;

(二)学校鼓励教师围绕核心素养开发与实施校本课程建设,落实课程质量评价;

(三)学校根据课程建设需要,不断整合课程资源,拓宽学生学习渠道,鼓励学习方式的多元化、自主化。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研组、年级组等教育教学管理网络,教师应积极参加教研组、年级组的教育教学活动。

(一)年级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年级组主题活动课程教学研究,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二)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做好教育教学科研工作,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第五十八条  学校做好体育工作,抓好体育课堂教学和课外锻炼工作,增强学生身心素质。通过体育课、快乐大课间、课外活动,保证学生每天健康锻炼一小时  

第五十九条  学校做好卫生与疾病预防工作,加强卫生与疾病预防宣传、检查,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学校建立医务室(或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

第六十条  学校做好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引导学生逐步养成积极、乐观、向上的健康心理,增强学生调控情绪、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第六十一条  学校做好艺术教育工作,通过快乐大课间、社团活动等,增强学生艺术欣赏能力。

第六十二条  学校做好科技教育、信息技术、图情信息工作,培养学生热爱科技、敢于探索、喜欢阅读的品质。

第六十三条  学校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凡组织学生参加的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郊游等均应有足够的安全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九章   服务与保障

第六十四条  学校办公室承担统筹协调学校每周日常行政事务、上传下达、对外接待等工作,为学校行政管理、教育教学及监督评价提供服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坚决杜绝乱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成立学校大宗物品采购小组和学校工程审计小组。勤俭办学,严肃财纪,建立账目,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做好授权范围内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学校大额经费预算、开支实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申报、决策制度,经费预算、开支实行民主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部门的审计监督,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第六十九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一条  学校成立膳食委员会,依法采购食堂所需原料、辅料,每周提前公布每一天食谱,确保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吃得营养、吃得卫生和吃得安全。

第七十二条  学校加强安全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洪、防电、防毒、防病和防暴力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学校依靠街道办、社区民警、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周边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七十四条  学校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护设施设备,延长使用寿命,提高使用效率。 

第七十五条  学校制定校园文化建设整体规划,逐步改造校园文化环境,建设符合办学定位和发展方向的儿童学园。

 

第十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七十六条  学校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核心作用,依靠基层党组织支持和帮助校长充分行使职权,保证校长决策的方向性和科学性。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自我监督评价制度,学校各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要密切配合区教育局各职能部门和督学的测评,保证监督评价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七十八条  校长每年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述职,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和评议。

第七十九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八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督导制度,创造条件定期聘请或接受第三方组织对学校章程执行和办学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三会一校”,完善学校发展理事会和监督委员会,充分发挥社区教育资源在学校教育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职工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述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和处理规则。

 

第十一章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审定,报成都市成华区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八十六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有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加以修订和完善。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58d1f4346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b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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