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江新区政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两江新区政务中心管理,规范入驻部门窗口行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推行政务公开,打造为企业服务的良好投资发展软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驻两江新区政务中心的部门窗口及工作人员。
第二章 行政审批项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项目,是指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和两路寸滩保税港区范围内企业及项目的市级及以下审批项目,北部新区以及江北区、北碚区、渝北区在两江新区规划范围内(1200 km2)企业及项目的市级审批项目。具体项目由两江新区管委会商各有关行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 按照“公正、合法、高效、便捷”的原则,设置行政审批项目具体事项。
(一)入驻政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服务对象应具有法定的申请条件,并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
(三)办理流程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量简化。
(四)行政审批承诺时限应在法定期限内合理缩减,力求达到全国同类项目审批最短时限。
(五)收费项目应具备法定依据和标准。
第五条 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设、变更或取消审批项目。
第六条 政务中心统一对外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以及各审批项目的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等。
第三章 行政审批办件管理
第七条 入驻两江新区政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实行集中办理。
第八条 入驻两江新区政务中心的各部门窗口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一窗出件”的接办件制度。
第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申请时应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告知服务对象办理审批项目需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条 行政审批项目按办理流程分为即办件、承诺件、回复件、并联审批件、上报件。
(一)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事项,办事程序简单、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办结的,为即办件。即办件应即收即办。
(二)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事项,需经审核、现场踏勘等,不能当场办结的,为承诺件。承诺件应按法定程序办理,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三)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经派驻单位审核,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或者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为回复件。回复件应当场回复或在承诺时限内回复,服务对象对回复有异议的,应予以复核并反馈服务对象。
(四)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属于无前置程序的企业登记或建设项目的,为并联审批件。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或主协办部门应严格按照并联审批规定的流程办理。
(五)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需初审后上报国家有关部委、市政府审批的,为上报件。上报件在承诺时限内履行完初审程序后,受理单位要及时将初审事项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国家有关部委审批,并积极做好对接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符合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注册登记和建设领域审批项目,以及两江新区规划范围内(1200平方公里)其他区域的重点项目审批实行“绿色通道”服务机制。
第十二条 实行“绿色通道”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务中心组织各职能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绿色通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在两江政务中心设立代收费银行窗口,统一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事宜。
第四章 窗口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入驻部门窗口工作人员接受两江新区政务中心和原单位双重管理,人事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不迁转。
第十五条 入驻部门窗口工作人员需严格执行两江新区政务中心各项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十六条 对窗口实行季度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两江新区监察室在政务中心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和投诉中心,监督入驻部门窗口及工作人员职责履行情况,并受理服务对象的投诉。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严重影响政务中心正常运行和对外形象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两江新区政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5072169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0c72f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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