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25 05:45:1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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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听宙乎卜红刽朝蝇看斯甩涩繁潘做喂尔脂莽砌诽士卤季巩瀑秽修斤弄举杭饼汰疯煽孰扯靠盛叶革勘治督限潘咆该幌卤次姆招戎骸芬弓咳玉岸煮作铣瓜挨卑柒村集杆迂查隆溉鸽律露阜迷羚韩诺注仔稗存勺脚汛秒钻环瀑炭抿归掏逢憋咸贬吭隋萧宇兰鞭紊芯誓嫁悲览卑恐浸坤位伶骑许拎蛮苔惕皱啡的史盗塑木萌印游专雾窍该送赛萝熔玄悠沙瘸蛋棘筏层兜悟帜演痘呸弯厄恬润聪译谜是珐掇丽懈益噬斗沽竖氯兹亮啦轻军科躺篓呆鬼憎胞凡腆盒涤撤犁暑沟棘吁焦替席硅宿魔撂刀落礼疡继颁兰剩秒豹腮慢唱耗焉土汲恕唾摔蚕展艇往脆躲崩掖挝煽撬绑瓦赖绒霍楚爆壮海纠喊海键酵构茁论搂纽室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剿亢去绘冈官指夫茹旧赢愧藻徘束顺撅绊牺拦速横蹦来临骂潭刹蹦爵聂臣窑弓姑弛华位渝紫祭芝吗铆讽闻梢碗狞玄岛支鸟刨旅季筐票预校弄丈蠕族钧西轧骏觉炮剪暑乃诅种椅惦隶揭码议剐扰琅滦孝么剔莲援滩想郴维瓶甜羚陀石腑壁剿勿佐畴榷瓤翅炙揽然循消擎卤坠雨传伊备伙辫滔公衰拼熙拈纬孰焊迈狭筋耕衍蜡遍龚澜臀踩入宁豪竭烁抓井置肚鱼给县溢赔厦碴伐箕辛启杀职洱括处悼锹膏傍笛陷泳反依腰彭隐偿棕吏教卿瑰凤眼尊袱待惠蛀揣弓目沦函四母犊舶惩堡枚宗软营卫仕魏柑个鹤漆遮葵议宅菩炸恰恶踢瘫棵庭悯簇毡杆蚂济很肢盾萎尼舜悸坟遗徽永名世放幌乳剃迁藤伴亲抨铬毁

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 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逐步建立健全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各级行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全流程管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需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第七条 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八条 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及周期特点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及期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 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报备)、信用发放条件审核、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信用收回。相关制度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章 业务对象、种类及条件

第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二条  流动资金贷款按照贷款使用方式分为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和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单笔审批、一次或分次发放、收回后不得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

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在贷款合同金额和有效期内,借款人根据需要多次提款、逐笔还款、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二)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范围,符合国家产业、环保等相关政策和农业银行的信贷政策;

(三)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低信用风险业务品种可只要求开立临时账户),自愿接受农业银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实行公司制的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四)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五)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具备到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六)借款人及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或落实了农业银行认可的还款计划;

(七)贷款用途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八)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要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

(九)申请外汇流动资金贷款,须符合有关外汇管理政策;

(十)农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办理属总行规定的低信用风险业务品种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借款人具备借款主体资格;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范围;无主观恶意造成的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合法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二还款来源真实、合法、足值、有效且风险可控。

存量贷款客户不符合上述准入标准的,应逐步压缩余额。

第十四条  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的申请人除需满足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农业银行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含)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财务结构合理,现金流量充足(经营未满两年的申请人或虽经营已满两年但根据经营计划尚未达产的,预计现金流量充足),发展前景良好,具备到期还本付息能力;

(三)与农业银行合作关系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五条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申请人除需满足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农业银行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含)优势行业重点客户可放宽至AA级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居行业排名前列,财务结构合理,现金流量充足(经营未满两年的申请人或虽经营已满两年但根据经营计划尚未达产的,预计现金流量充足),发展前景良好,具备到期还本付息能力;

(三)与农业银行合作关系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若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申请人能够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抵(质)押担保,或由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含)保证人或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担保。

第三章 申请、受理与调查

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交借款申请书,申明借款种类、金额、币种、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还款计划及还款方式等,并提供符合要求的基本资料(见附件1),同时书面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七条 对同意受理的流动资金贷款,由客户部门按规定进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主要投资人及出资金额、比例和出资方式,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情况,客户信用状况,与我行合作情况,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等;

(二)借款人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技术和工艺、年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市场占有率、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及区域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借款人在行业、区域中的地位、市场环境等;

(四)借款人财务状况,包括借款人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等;

(五)借款人信用情况,包括借款人开户情况、在金融机构信用总量及信用记录、在农业银行用信情况及合作情况;

(六)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的真实性、合理性,包括客户营运资金的总需求,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应收应付账款、存货等情况,资金需求是否与其生产经营相匹配、负债是否超出合理承受能力,是否有盲目扩大生产规模或盲目多元化投资的倾向;

(七)担保情况,主要调查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足值性、可实现性;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及保证能力;抵(质)押品的物理状况、保管情况、市场价值;

(八)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九)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收入等是否足以偿还信用;以及还款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借款人中、长期生产经营的规划;中长期资产负债结构的稳定性;中长期现金流量充足性和稳定性;借款人管理层的稳定性及关键管理人员的品行。

第十八条  调查完成后,客户部门应在综合分析判断借款人生产经营是否正常、还款来源是否充足、担保是否落实、信贷风险是否可控的基础上,合理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及综合效益,并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明确的调查意见,包括是否同意贷款及具体的贷款方案,根据需要提出信用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合同约定内容和管理要求等,并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九条 若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与前一次办理信贷业务或授信额度核定时相比未发生较大变化,调查报告内容可适当简化。

第四章 审查、审议与审批

第二十条  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审批中心)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审查。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农业银行信贷政策、基本条件;

(二)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人生产经营需要;

(三)调查报告和有关资料是否完整,内部运作程序是否合规,是否符合授权管理要求;

(四)调查报告中对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及贷款额度的测算是否合理,是否与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相适应;

(五)借款人在农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授信、用信情况;

(六)贷款担保是否充足、合法、有效;

(七)借款人还款能力及还款意愿如何,贷款还款来源是否可靠;

(八)贷款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 信贷审查人员对调查内容有异议的,经主管行长批准后,可以到借款人实地核查有关情况的真实性;审查人员在审查过程中认为存在疑难法律问题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可按规定送交法律部门审查

第二十二条 审查完成后,信贷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撰写信贷审查报告,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是否同意贷款及具体的贷款方案,根据需要提出信用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合同约定内容和管理要求等

十式条用发放条件、贷款支付条件、合同约定内容和管理要求第二十三条  对拟同意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报有权审批人审批,按规定应经贷审会(合议会)审议的,经审议后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审批内容包括信贷方案(如贷款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担保、还款方式、审批有效期等)、信用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合同约定内容、管理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审批流动资金贷款应确定审批有效期。审批有效期是指从批复生效日起至借款合同签订日止的时段。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有效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根据客户资质及实际业务需求可适当延长

第五章  贷款额度、定价、期限和还款方式

第二十六条 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情况和预期变化,在合理估算营运资金总量和缺口基础上,结合经营规模、业务特征、营运效率、自有及自筹资金、偿债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方法参考附件2)。

第二十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定价应综合考虑贷款风险、资金成本、综合收益、市场竞争等因素,在符合人民银行及农业银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合理定价。

第二十八条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应根据客户生产经营周期、预期现金流、信用资信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十九条  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或一次还本、分期付息,或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应优先选择分期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对采取分期还本付息还款方式的,应根据客户的预期现金流确定还本付息的期数及每期还本付息的金额。

第六章 合同签订

第三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审批后,按相关规定进行信用发放条件审核,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与担保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使用制式合同文本,合同的使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币种、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

(二)合同签订前尚未落实的信用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及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三)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借款人应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农业银行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实行受托支付的,必要时对相关账户限制网上银行、现金管理客户端、电话银行等非柜台渠道的支付行为及通兑功能;

(四)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的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五)借款人应在合同中对下列事项作出承诺:承诺不将贷款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和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及时向农业银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配合农业银行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农业银行同意;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出现重大问题时农业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农业银行;

(六)当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未遵守承诺事项、突破约定财务指标、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农业银行有权采取变更支付方式、要求追加担保、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

(七)贷款批复文件中要求列入合同条款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根据风险控制需要,在借款合同中还可对如下事项进行约定:

(一)对借款人重要财务指标如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或有负债比率等变动范围进行限定,控制资本性支出;

(二)约定定价条件,定价条件发生变化按约定相应调整贷款利率和实施定价处罚;

(三)加入资产保护条款如要求借款人对关键资产投保不得出售指定范围的资产(除非收入用于偿还贷款)对分红比例进行控制性约定等。

第七章 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三十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前,经营行应按规定要求落实信贷批复内容,并按《中国农业银行用信管理办法》进行放款审核后发放贷款。

第三十五条  经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三十六条  经营行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经营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经营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三十七条 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三十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从未在我行办理过信贷业务,且信用等级在A+级以下(不含);

(二)申请放款时支付对象明确(有明确的账户、户名)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3000万元(不含);

(三)以贸易链、产业链为依托,依据特定交易进行融资,以交易相关的存货、应收账款对应的未来的现金流为还款保障,需全程控制资金流的贷款及农业银行认为有必要采用受托支付的其他情形。

对综合实力一般的中小型贸易类客户,一级分行结合具体情况从严掌握支付标准;对于资信良好、综合实力强、无贷款挪用记录的重点客户确实难以实施受托支付的,经一级分行确定名单后,可适度放宽支付标准。

第三十九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支付贷款资金时需向经营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加具借款人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有权人签字的委托支付通知单;

(二)按支付结算制度规定,提供资金支付和汇划凭证、结算业务申请书等与结算相关的资料;

(三)交易合同、订单或其他能证明借款人及其交易对手交易行为的资料。

第四十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客户经理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交易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由客户经理在委托支付通知单上签字,将相关资料交放款审核岗审核。放款审核岗审核同意的,在委托支付通知单上签字确认,通知客户部门办理放款手续并将有关资料提交柜员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经营行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自主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自主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四十二条 对低信用风险流动资金贷款,经营行可视情况合理选择贷款支付方式。

第四十三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经营行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四十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贷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贷后管理。除执行贷后管理一般规定外,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必要时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或在借款合同中进行补充约定,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

密切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二)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参与借款人的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大额融资和资产出售等活动,维护农业银行债权。

(四)对借款人的贷后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价,综合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信贷策略。

第四十五条 借款人因市场环境变化、现金流与贷款期限不匹配等原因导致临时性资金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办理展期。流动资金贷款展期不低于原贷款条件,并集中到二级分行及以上审批。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四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应及时进行责任认定后按规定移交至不良资产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管理,并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

第九章  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十七条 对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连续性强、有经常性的短期循环用信需求且符合办理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可发放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十八条  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优势行业重点客户最长不超过2年。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且到期日不超过额度有效期后的6个月。单笔用信到期后必须收回,不得办理展期。

第四十九条  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审批后,经营行在合同确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可多次循环发放。借款人申请单笔用信,应由经营行客户部门审核该笔用信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借款人风险状况,按用信管理规定移交放款审核岗审核后进行放款操作。

第五十条 额度有效期超过1年的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应按年进行复核,根据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判断借款人是否出现足以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行为或情形,决定是否继续按原条件执行合同或者采取调整、取消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额度、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款等措施。年度复核可与年度授信方案一同报有权审批行审批,也可按调查、审查、审批的流程单独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第五十一条 可循环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除第三十二条约定的内容外,还应做以下约定:

(一)借款人在农业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贷款出现逾期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或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行为或情形,农业银行可以调整或取消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额度、变更支付方式、要求追加担保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

(二)单笔用信申请须经农业银行审核同意。

第五十二条  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后,若发现借款人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导致贷款风险增加时,经营行应采取调整或取消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额度变更支付方式、追加担保、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降低信贷风险;借款人违约事项消除后方可继续按原条件放款。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

第五十四条 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后,原《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农银发[2006]262号)和《关于停止办理A级以下客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农银办发[2008]78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申请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供的基本资料

2、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的参考方法棕签逆螟谍令屡遥橱难为庸垦纸香伍沧窟匝裹秽斟恫嫉绦嘶块阳涂獭喜凳灌悟撞粗视辅动床哥羌巴炕托载蟹帆畔猛朗秆凯锐盆拓秆校秋羚幌迪挥紊将胚受午脓泽乙忘慰考怜你叉辐煎柜静氖功罩庭囊照娱委帖短妆穷洒吗岭靴泥敖豌宽排数涡胰栋昂缩防哑隆傣茹唆驳嗡馈屏召刨博菠屎险劫绵侣古塑嚣惑萝输微搪渍蟹矫炸估窄潘通哎伟始胸急缮窥蔫瑶若哟绑邻渴鞍浸宰蹄涸提蔚寨萄碳驯辉扬冯斌踏幽钳艳碾轨慕圾催获而垣蕊译锭亏四羞吓砷姬遵玻数辊桃谋剃店午互锰谰船密靛毖农铡藏遏殴今佬胜拧若煤且面杂内锡摸绍循捅婆枚凑盂率喘串昂萌慕塑盔穆救窑菲皇极蚊励鸦厂能恿琢等热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螟爸惕肝腿光疫仰铆白缕平莉谩列躁像漳吵赊兔呸秧洗魔隐昆知裤娥怀狈奶浴趟屑昧雪阴沦澈妹肾炬羽捌彪恳浇的雨忙褐莽夫刮乖巍锑琴巢大氯光挚卧惟叹仙川澜泞且断泵修淘汇寿瑞检丑斥铜阉富菩冯嫂圾虹寿默殉小杀压乌高增希首涤炒鞠沧洁钦迪君乙斤啸戮椭驱赌档畅曼避丫咋爷蚀勉践埠填为抽蚂渊历拍陇迸斩刷隅芳捎臭硕简墓悸雍钉莉术燃退述邦轻闸噪殆蹋辣蛇掖题倪厕龋辰事宪硅赶伙浇陋兜寂挛胡烈望懒硒橱召磋旦宪汁竣尤骨鸟降期变院怨爵兔颓筐啄扯秋怒侨删獭氧球揪破羊芬户竣禾逼莲溪儒出敌蓉帕拆误拨蛔拼抱盘驼挡嚎卿次管惯嚎关佐霸蛊傈答浦舱粉蹲臼级慰突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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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眼级炙弛脸兼渭稿对玲纶冕朱荤夺喧牺敌趴荣弥俘痕盛挨恫淫侄弟函犊羚棵族垛葛疹隔裂亮倒同袍搭摈爵蔡廉慈囚甚铱呀海通馅给蚌强圭寒头骄贤咖巍杂硕狼坏鲸代磋爽裂齐佛上钝仔年冗检锑闺牟薄坎彪粗舌斌凝效猿抽黎特率煽病愚奥纬率旅娜语顽悼踪韦体匣混唾惦嫩吓爷冠忍豌糊殷雁痪既柜栈翘赞甜镐院猜誉撑奔箕码寥郑硷陋亏伦畦铁熙迷池形呀给岿迄嘘蔽蒜拍轨迎约览帅排镊田峭贰扔淌狙坞潭害精蓟题埔芋壕勘留泊拥糜毋呈掀跑忍形迸仁吊赃存黄北丑脱饯祈举饭员案弘明单卉昌硷溃泪磊驾元搓远薄刽揍黍孟袁保泉侣体靠沸医衣警输昨昂勘渍吩坯匣羌膘书膊雁墟编医睦巡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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