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

发布时间:2018-06-30 05:37:4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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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建议)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农业局和国土资源局审核,县政府审批。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持以下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领取、填写《平和县设施农用地审核表》。

1、设施农用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用地协议(权属证明);

4、设施农用地范围图(乡镇总体规划图)

5、复垦协议书;

6、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应附具城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二)乡镇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县级审核。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四)缴纳费用。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后,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相复垦保证金。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59db24b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9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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