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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0 08:46:4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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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些情形下,甲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2013//52A.甲公司董事乙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乙擅自在合同上加盖甲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丁的印章B.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未盖公章,但乙公司已付款,且该款用于甲公司项目建设C.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委托员工丙与丁签订合同,借用丁的存款单办理质押贷款用于经营D.甲公司与乙约定,乙向甲公司交纳保证金,甲公司为乙贷款购买设备提供担保。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以个人名义收取该保证金并转交甲公司出纳员入账【答案】ABCD【考点】表见代理、缔约过失责任、代表行为【解析】①关于A选项。乙非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般而言,未经甲公司授权,乙也不享有委托代理权。因此,甲、丙间的保证合同系乙实施无权代理订立的保证合同。不过,乙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特别是权利外观的形成与甲具有牵连性,表现在甲公司印章管理松懈),若丙主张表见代理的效果,甲公司须对丙公司承担保证合同责任。故A选项当选。②关于B选项。《合同法》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据此,甲、乙间借款合同已经成立。但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违反了禁止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无效。至少,甲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若甲公司对合同无效具有过错,甲公司还应对乙公司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故B选项当选。③关于C选项。根据委托,丙成为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丙借用丁的存款单以甲公司的名义设立质权,无论丁的意思如何(是否授予甲公司设立质权的处分权),其结果都一样,甲公司均应当对丁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担丁追偿的责任或者对丁承担赔偿责任)C选项当选。④关于D选项。甲、乙间成立了保证合同。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虽以个人名义收取保证金,但仍以甲公司名义入账。甲公司应对乙承担保证责任。故D选项当选。甲、乙之间的下列哪些合同属于有效合同?2013//53A.甲与丙离婚期间,用夫妻共同存款向乙公司购买保险,指定自己为受益人B.甲将其宅基地抵押给同村外嫁他村的乙用于借款C.甲将房屋卖给精神病人乙,合同履行后房价上涨D.甲驾车将流浪精神病人撞死,因查找不到死者亲属,乙民政部门代其与甲达成赔偿协议【答案】AD【考点】金钱的属性、禁止抵押的物品、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解析】①关于A选项。甲、丙夫妻存款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购买保险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一)17条规定的夫妻任何一方有权独立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但是,货币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甲用夫妻共同存款向乙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的行为仍属于有权处分,甲、乙间的保险合同有效。故A选项当选。②关于B选项。《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宅基地。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甲、乙间以宅基地为标的物的抵押合同无效。B选项不当选。须注意:甲、乙间的抵押合同无效,并不因此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假设甲就是向乙借款,则甲、乙间的借款合同还是有效的)。正是在这一点上,本题具有瑕疵(表述过于朦胧)。题目虽然未言明甲系向乙借款,但根据表述习惯及可能语义,答题人很容易理解成甲就是向乙借款(这样就会误选B选项)③关于C选项。甲将房屋出卖给精神病人乙,若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乙间的买卖合1
同无效;若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故C选项不当选。④关于D选项。“无名死者”(如D选项中的流浪精神病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后,查找不到近亲属或者无近亲属的,民政部门是否有权代其向加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呢?对此确有争议。根据公布的答案,出题人持肯定态度。着眼点当在于监护制度。对于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7条第三款规定:“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出题人据此认为,D选项中,民政部门乙可以甲的监护人身份对加害人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甲、乙间的赔偿协议因此有效,故D选项当选。⑤题外话:对于D选项提出的问题(即“无名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组织(民政部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是否有权代其向加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采否定态度。其持否定态度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1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55条。《侵权责任法》第18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民事诉讼法》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持否定态度的实证表现是《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的规定。《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26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甲为自己的车向乙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内甲车与丙车追尾,甲负全责。丙在事故后不断索赔未果,直至事故后第3年,甲同意赔款,甲友丁为此提供保证。再过1年,因甲、丁拒绝履行,丙要求乙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3//54A.甲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向丙支付赔款B.丁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证责任C.乙公司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D.乙公司有权以保险合同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答案】ABCD【考点】诉讼时效期间、诉讼的中断【解析】①根据题意,甲给丙造成的主要是财产损害,丙对甲享有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且知道加害人之日起开始计算。后,丙不断向甲索赔的行为,将导致丙对甲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数次中断的法律效果,自中断的事由消除之日,重新起算2年。甲同意赔款(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又将导致该债权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起算2年。因此,丙对甲享有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未经过。A选项表述错误,当选。②甲同意赔款后,丁为甲的债务提供担保。因为甲对丙的债务诉讼时效期间未经过,故保证人丁不得以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为由不承担保证责任(当然,此题没有考虑考证期间问题)。故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③《保险法》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三者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丙请求乙支付保险金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问题在于,对于责任保险而言,何谓“保险事故发生”?根据《保险法》第16条,保险事故,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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