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20-10-10 11:15:2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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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

第四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

  (四)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五)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

  (六)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八)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九)行政区划变更方案;

  (十)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本部门职能确定,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  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程度高或者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决策调研;

  (二)咨询论证;

  (三)公众参与;

  (四)风险评估;

  (五)合法性审查;

  (六)集体讨论决定;

  (七)公布结果。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

  第二章 决策调研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

  第十一条 决策调研的主要内容:

  (一)决策事项的现状;

  (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

  (三)决策事项的可行性;

  (四)决策事项的法律、政策依据;

  (五)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

  第十二条 决策调研后,应当拟订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三章 咨询论证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业性较强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咨询专家意见。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可以聘请若干专家提供常年决策咨询。

 第十五条 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并形成书面意见。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

  第十六条 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决策的参考。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还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相关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明确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行政机关之间有原则性分歧意见的,应当进行协调处理。

  第四章 公众参与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当地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等形式进行公示,也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片、幻灯、影视等形式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390fad5316c1eb91a37f111f18583d048640f2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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