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党员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9-12-28 01:07:4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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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

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司法行政律师等行业流动党员人数不断增多的新情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从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第三条 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大在律师等中介组织中建立党组织的工作力度,从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流动党员发挥作用出发,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努力使流动党员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始终保持先进性。

第四条 主要原则:一是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二是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三是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责任感。

第二章 流出地党组织的主要责任

第五条 流出地党组织要了解掌握外出流动党员情况,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 流出地党组织接到党员要求流动的申请后,应及时予以答复。对于符合人员流动有关政策的,要按规定登记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在流动党员外出前,要对其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对不符合规定要求流动的党员,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七条 流出地党组织要对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建立临时档案,确定联系人,及时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和地点以及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八条 流出地党组织要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等情况,及时向外出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第九条 外出流动党员返回后,流出地党组织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听取党员汇报,及时详细地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第十条 流出地党组织要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第三章 对流动党员的基木要求

第十一条 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流入地参加党的日常组织生活,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

第十二条 流动党员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要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职。

第十三条 流动党员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当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按季交纳。党费可以补交,但补交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四条 流动党员要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外出地点,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和有关党组织报告。

第十五条 流动党员外出返回后,要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第十六条 预备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期间,应定期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等方面的情况。预备期满,应向流出地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由流出地党组织接规定履行转正手续。

第四章 改进流动党员管理方法

第十七条 完善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流动党员一般应当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简化《流动党员活动证》发放手续,《流动党员活动证》经流出地党的基层委员会盖章后,由党支部登记发放。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或组织生活所在党支部每年审核一次。

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事宜、长期不与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联系的,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耍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八条 因私出国出境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党费可委托其他党员或亲属按月代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因私出国出境的党员应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出国出境定居的党员和出国出境超过假期一年以上的党员,停止党籍,其组织关系和党籍材料转到县或相当县一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第十九条 要创造条件使流动党员参加一年一度的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回流出地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活动。流出地党组织要提前与外出流动党员进行联系,使其按时参加民主评议活动。对因故不能参加民主评议活动的外出流动党员,可利用节日放长假等时间对他们进行民主评议。

第二十条 对在流动党员中发现的不合格党员、违纪党员,流入地党组织要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由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按照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探索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要建立流动党员信息库,及时掌握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流动党员信息库的主要内容为流动党员的基木情况和其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奖惩、外出地点变更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要坚持实行党员固定活动日制度,方便离流出地较近的流动党员回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第五章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加强沟通和协作,定期通报和研究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流动人员登记备案中,要增加“政治面貌”内容。各组织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流动党员管理工作,行业管理部门要选派党性强、党务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或联络员,负责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要通过多种渠道解决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和场所问题。

第二十四条 基层党组织要建立健全流动党员的登记、联系、汇报、考核、检查等项制度。律协总支和支部要建立“流动党员登记簿”。党支部还要建立“外出党员联系、汇报登记簿”,对党员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等情况进行详细记载,作为民主评议和考核评比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在流动党员中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挂牌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让流动党员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展示党员身份,发挥党员作用。要把流动党员纳入“创先争优”活动范围,对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要加强对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的,要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教育帮助,情节严重的,要作出必要的组织处理。律师党总支每年底要上报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情况。局政治部每年要对局系统的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组织一次抽查。各基层党组织每半年要对流动党员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36e2e86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d79792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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