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定理

发布时间:2016-09-22 20:06:4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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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科斯定理

第一节 外部性及其解决思路

第二节 科斯三定理及相关定理

第三节 科斯定理遭到的批评及评价

第四节 科斯定理的意义

第一节 外部性及其解决思路

一、外部性及其后果

、解决外部性的传统思路及评价

三、科斯解决外部性的新思路

一、外部性及其后果

(一)外部性的含义及类型

(二)外部性的后果

(一)外部性的含义及类型

1.外部性是一个经济人的行为对另一个人的福利所产生的效果,而这种效果并没有从货币或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

2.外部性分为四种类型:即生产者正外部性、生产者负外部性、消费者正外部性和消费者负外部性

(二)外部性的后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因经济的外部性不能为市场所涵盖,它必然导致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领域产生种种扭曲,其结果是整个经济的资源配置不可能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根据外部影响的实施者分为生产的外部影响与消费的外部影响。

结合上述两个方面,分为生产的外部经济、消费的外部经济、生产的外部不经济与消费的外部不经济。

但一般来说,经济学中所说的外部影响常常是指外部的不经济,或外部的副效应。

二、解决外部性的传统思路及评价

(一)解决外部效应的传统思

(二)对解决外部性传统思路的评价

(一)解决外部效应的传统思路

对产生正外部性的生产者,政府应提供相当于外部收益的财政补偿,以使私人收益接近社会收益,鼓励其将产出量扩大到社会最大效率的水平。

对于负外部性,可以通过修正性税,使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一致,以解决因外部性引起的资源非帕累托最优配置问题。

(二)对解决外部性传统思路的评价

1. 在与公众有关的决策中,并不存在根据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而只存在特殊利益之间的缔约过程。

2. 即使政府能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干预经济活动,但由于下列原因,也可能导致其干预失效。

政府干预不是没有成本的。

政府干预效果的不确定性。

政府干预的另一个代价是围绕政府活动可能产生寻租活动。

塔洛克1967年认为,当企业从竞争走向垄断后,可以凭借垄断地位获得垄断利润,即垄断产生的租金。这样,只要用来寻求政府特许的垄断权所花费的资源不及由垄断带来的垄断租金大,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就有强烈的动机去寻求垄断地位。在垄断形成后,没有获得垄断权的企业试图挤入或打破垄断,拥有垄断权的企业要进一步维持垄断。所有这些活动都要消耗稀缺资源。当企业间为获得垄断地位发生的竞争达到均衡时,企业为寻求垄断租所花费的成本会与垄断利润相等。所以,真正的垄断社会成本不仅包括哈伯格三角形的面积,还应包括相当于垄断利润额的资源成本

在寻租过程中,政府扮演的角色并不是被动的。由于政府官员也是由各种经济人构成,他们也可能“设租”。

寻租与设租是相互统一的,有寻租就会有设租。寻租是社会中的个体利用合法非法手段获得特权以占有租金的活动。而设租是权力个体在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行政管理过程中阻止供给增加,形成某种生产要素的人为的供给弹性不足,造成权力个体获取非生产性利润的环境和条件

三、科斯解决外部性的新思路

科斯认为,解决外部性的传统思路不可能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化。因为外部侵害问题具有相互性,制止了甲对乙的侵害,同时也影响了甲的资源配置。

科斯运用可交易的产权概念,把造成负外部性的行为看成是一种可交易的权利,从而使科斯的理论从一开始就摆脱了新古典经济学的传统束缚。他认为,在交易费用为零以及产权充分界定的条件下,私人之间所达成的自愿协议,可以使经济活动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一致,从而解决外部性,实现资源配置帕累托最优配置。这就是著名的科斯定理的基本思想。

第二节 科斯三定理及相关定理

一、科斯第一定理

二、科斯第二定理

三、科斯第三定理

四、科斯定理的相关定理

污染问题

一个工厂污染了河流,影响了下游居民的生活,该如何办?

传统的理论是需要政府进行干预,关闭工厂,或赔偿居民损失。但问题是,这是不是最好的选择?

允许工厂污染,居民会受到损害,而不允许工厂污染,工厂也会受到损害,这两个损害那个更大呢?我们应该选择损害最小,这样才能使社会整体利益实现最大。

那么谁能够判断那个损害更大呢?政府办不到,只有通过市场,方式就是明晰产权

用明晰产权解决污染问题

污染权就是一种产权,只要产权明晰,问题就可以得到解决,而不管把产权界定给谁如果把污染权界定给工厂,那么居民可以选择搬走,或者出钱让工厂搬走或安装排污设备,在这些方案中居民会选择成本最小的。如果把污染权界定给居民,那么工厂可以选择搬走,或安装排污设备,或出钱让居民搬家,它也会在各种方案中选择成本最低的。不管是把污染权界定给谁,结果都会是一样的,人们都会选择成本最小的方式,即社会效益会实现最大。

这就是科斯定理:如果交易成本为零,那么无论产权如何界定,市场机制都可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一、 科斯第一定理

1. 科斯定理的提出

第一定理是科斯在1959年发表的《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中首先提出的。他写道: 一个新发现的山洞是属于发现山洞的人,还是属于山洞入口处的土地所有者,抑或是属于山洞顶上的土地所有者,无疑取决于财产法。但是,法律只确定谁是必须与之签约才能获得山洞使用权的人。至于山洞是用于储藏银行的帐簿,还是作为天然气贮存库,或种植蘑菇,并不取决于财产法,而取决于银行、天然气公司和蘑菇企业哪一个能够付出

最高费用以获得山洞使用权。当时我就指出,这一观点也可适用于发射无线电波(或排放烟尘)等。我运用人们已很熟悉的论证方法指出,无论制糖商是否有产生噪声或震动的权利,实际上这一权利将由那个认为此权利最有价值的人取得。我总结道:‘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最终结果(促进产值最大化)与法律判决无关。这是科斯定理的实质。

1960年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科斯又对上述思想进行了更清楚的表述。他说: 没有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但是,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指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这就是科斯第一定理

2. 科斯第一定理的含义

在市场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产权制度安排对资源配置没有什么影响。因为,只要是重新安排产权能够增加产值的最大化,就可能通过市场交易或人们之间的讨价还价改变最初的权利界定,使资源实现优化配置。

换一句话说,如果市场交易费用为零,权利的初始安排向新的安排转变(即人们交易产权)不存在代价和阻力,即使初始安排对于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来说是不合理的,市场机制也会无代价地改变这种安排,将资源配置到需要的领域和最有用的人手里,以解决外部性,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3. 科斯定理的说明及表示

假设一个农夫和一位养牛者在两块相邻的土地上经营,两块土地之间没有栅栏相隔,结果,养牛者所养的牛群常跑到农夫的麦地里去吃麦。养牛者得利,而农夫则遭受了损失。这就是负外部性

3-1 牛群数与谷物年损失之间的关系

1 养牛者对牛给农夫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的情况

在养牛者对牛给农夫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养牛者没有权利让牛群损害农夫谷物,如发生损害,则养牛者必须向农夫赔偿谷物的损失。这种产权的初始界定使谷物的损失内化为养牛者的生产成本,由此使养牛者的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相一致。这时,养牛者私人决策的结果与社会最优完全一致。

根据表3-1的数字,如果牛的市场价格为每头140元,养牛者会将牛群数目增加到3头,因为第3头牛的私人边际成本80元加上外部损害60元正好是140元。

养牛者对牛给农夫造成损失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在养牛者对牛给农夫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时,养牛者私人决策的最优养牛数量一定会到9头。

养牛者将牛群数从8头增加到9头时,所增加的私人边际成本是140元,这头牛增加给农夫造成的谷物损失是120元,社会边际成本是260元,养牛者所赚的钱为零。在交易费用为零时,农夫可付给养牛者1元,要求养牛者不养第9头牛。在此情况下,养牛者不养第9头牛是合算的,而农夫却减少了120元的谷物损失,扣去1元的对养牛者的支付,仍然有119元的净收益。显然,农夫还可以用同样的办法让养牛者减少养牛数目。这一过程一定会在养牛者将牛群数目减少到只有3头时才会停止。

4.科斯定理的数学证明

为便于分析,先设定如下:令C1=C1(Q1,Q2)C2=C2(Q2)分别表示农夫和养牛者的成本函数,其中Q1Q2分别表示谷物和牛的产量。在农夫的成本函数C1(Q1,Q2)中包含了养牛者的变量Q2,这说明存在生产的外部性即牛群规模扩大会损害谷物的事实,另外用P1P2分别表示两种产出的价格。这样农夫和养牛者的利润函数便可表示为:

a养牛者承担赔偿责任时的情况

在此情况下,虽然牛群可以损害谷物,但养牛者必须向农夫支付赔偿。我们用线性齐次函数q(Q2)表示牛群规模在Q2 时相应的损害价值。如果按价赔偿,那么赔偿费q(Q2)就成为养牛者的一部分成本,对农夫则表现为收益。这样,农夫和养牛者新的利润函数就变为:

农夫和养牛者通过市场交易的结果就可表示为求解如下数学模型:

(3.1)式的一阶条件为:

二阶条件总是满足的,整理以上得到:

(3.3)

(3.2)(3.3)式决定了产值最大化的资源配置结果。

(3.2)式反映了农夫耕种谷物的MR=MC,符合利润最大化原则。

(3.3)式也反映了这一原则,不过该式等号右边的MC包括两部分:前者是养牛者每增加一头牛给农夫带来的谷物损害价值MD;后者是养牛者MCP

在养牛者对损害负有责任的情况下,他只能将牛群规模确定在其MR等于边际社会成本时,才能使产值最大化。

2)养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时的情况

在此情况下,养牛者拥有牛群损害谷物的权利,农夫想要避免损害,就必须向养牛者支付赔偿,用线性齐次函数r(Q2)表示养牛者把牛群规模维持在Q2时从农夫那里得到的赔偿,那么农夫和养牛者的利润函数分别是:

农夫和养牛者通过市场交易的结果可表示为:

(3.4)式的一阶条件为:

二阶条件总是满足的,整理上式得到:

比较(3.5) 式和(3.6)式与(3.2)式和(3.3)式可知,二者完全相同。这说明在对损害负有责任和不负责任的产权界定下,产值最大化的资源配置结果完全相同:产出为

二、 科斯第二定理

在科斯看来,交易费用不是为零而是为正,因而自然而然可以得出如下的推论:“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这就是著名的科斯第二定理。

科斯第二定理有两层含义

①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现实世界,产权初始分配状态不能通过无成本的交易向最优状态变化,因而产权初始界定会对经济效率产生影响。

②权利的调整只有在有利于总产值增长时才会发生,而且必须在调整引起的产值增长大于调整时所支出的交易成本时才会发生。

科斯第二定理比第一定理重要

科斯对新古典经济学的挑战正是从市场零交易费用的假设开始的。他说: 我倾向于把科斯定理(即第一定理)当做对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经济进行分析的道路上的垫脚石,以便进一步分析一个有正交易费用的经济。

在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中可以看到,他不是要说明交易费用为零,会怎么样,而是要说明交易费用为正,会怎么样。对交易费用大于零的世界产权安排与资源配置关系的揭示,才构成科斯定理的核心内容。

()关于科斯第二定理的第一层含义

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现实世界,产权初始分配状态不能通过无成本的交易向最优状态变化,因而产权初始界定会对经济效率产生影响。

1养牛者对牛给农夫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的情况

要得到在每一种牛群规模下牛群损害谷物的准确数字是很困难的。如果统计牛群给谷物造成的损害费用比牛群给谷物造成的损害费用还高,那么,对牛群给谷物造成的损害进行统计这件事就是不合算的。在这种情况下,对牛群给谷物造成的损害进行统计就不会继续下去。而没有牛群损害农夫谷物的准确数字,要养牛者完全赔偿农夫谷物的损失,显然是不可能的。这就必然使养牛者私人最优决策的产量无法趋向考虑社会成本的最优产量。

2养牛者对牛给农夫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要使养牛者自动减少牛的头数,以降低牛群对谷物的损害,农夫必须向养牛者进行补偿。要使补偿交易达成,无论是农夫还是养牛者都必须对每增加一头牛给谷物的边际损害有完全准确的了解,否则,农夫不会清楚地知道到底应该给养牛者以多大的补偿,以使其减少牛的数量。养牛者也不会清楚自己到底应该向农夫要求多大的补偿才能避免损失。显然,无论是农夫还是养牛者都不可能准确了解每头牛给谷物的边际损害,要作到这一点是费用高昂的、甚至是不可能的。

科斯第二定理的数学证明

t(Q2)是交易费用函数,也是一个线性齐次函数,假定交易费用由赔偿者承担。

1)养牛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养牛者不仅要赔偿损害,且要承担交易费用。所以,农夫和养牛者的利润函数分别为:

3.7

这时农夫和养牛者通过市场交易的结果就可表示为求解如下数学模型:

(3.7)式的一阶条件为:

二阶条件总是满足的,整理以上得到:

3.83.9

2)养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在此情况下,由农夫进行赔偿并承担交易费用。这时,农夫和养牛者的利润函数变为:

农夫和养牛者通过市场交易的结果可表示为求解如下的数学模型:

3.10

(3.10)式的一阶条件为:

二阶条件总是满足的,整理上式得到:

3.11

3.12

在交易费用大于零时,两种产权界定方式产生的资源最优配置条件已不再相同,主要体现在(3.9)(3.12)式的不同上。由于农夫和养牛者间信息的不对等不完全,他们的交易费用分布情况也是不相同的,由线性齐次假定所以,两种产权界定下的资源配置结果是不同的:

(二)关于科斯第二定理的第二层含义

权利的调整只有在有利于总产值增长时才会发生,而且必须在调整引起的产值增长大于调整时所支出的交易成本时才会发生。

科斯提出了两种权利调整的方式——用组织企业或政府管制代替市场交易方式。科斯认为,这两种权利调整方式同样是有成本的,只有调整带来的收益大于成本时,企业或政府管制方式才会替代市场交易方式。

1.组织企业

科斯指出,当交易费用太高,市场的自发交易无法解决上述外部性问题时,组织企业或企业一体化是一种替代方式。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通过企业组织交易的行政成本必定低于被取代的市场交易的成本,但是只要企业的行政成本低于其所替代的市场交易的成本,企业活动的调整所获的收益多于企业的组织成本,人们就会采用这种方式。

2.政府管制

在企业内部组织交易的行政成本也许很高,尤其是当许多不同活动集中在单个组织的控制之下时更是如此。以可能影响许多从事各种活动的人的烟尘妨害问题为例,其行政成本可能如此之高,以至于在单个企业范围内解决这个问题的任何企图都是不可能的。一种替代的办法是政府的直接管制。政府强制性地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或不得做什么,并要求人们必须服从之。因此,政府在解决烟尘妨害时,可能颁布可以采用或不许采用的生产方法(如应安置防烟尘设备或不得燃烧某种煤或油),或者明确规定特定区域的特定经营范围(如区域管制)。

科斯的总结

在存在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对于外部性问题,并非只有庇古等人所说的政府干预这一种办法。 问题在于如何选择合适的社会安排来解决有害的效应。所有解决的办法都需要一定的成本,没有理由认为由于市场和企业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因此政府管制就是有必要的。

我们必须考虑各种社会格局的运行成本(不论它是市场机制还是政府管制机制),以及转成一种新制度的成本。在设计和选择社会格局时,我们应考虑总的效果。这就是我所提倡的方法的改变。

三、科斯第三定理

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情况下,产权的清晰界定将有助于降低人们在交易过程中的成本,改进经济效率。换言之,如果存在交易成本,没有产权的界定与保护等规则,即没有产权制度,则产权的交易与经济效率的改进就难以展开。

科斯定理与其说道明了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效率结果与产权无关的结论,还不如说道明了存在交易费用时产权制度是如何作用于或影响经济效率的。

当我们重新使用科期定理时,更多的是指:只要交易费用不为零,就可以利用明确界定的产权之间的自愿交换来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佳效率,从而克服外部效果,而无须抛弃市场机制。其原因在于,只要产权界定清晰(即不减弱),交易各方就会力求降低交易费用,使资源使用到产出最大,成本最低的地方,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正因如此,在科斯看来,外部性完全可由私人合约得到解决,亦即基于自愿交易的私人合约行为对市场运转有着自我修正的效能——这正是科斯定理的精髓之所在。

科斯的贡献

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从权利约束的角度看物品或资产。

有了清楚的权利划分,市场交易导致最高的资产价值。

社会成本是不是“问题”,取决于交易费用的大小和分布。

根据科斯,私产经谈判达成自由交易、法庭裁决或由政府直接管制都可能是有效率的。全部问题的关键,是真实交易费用的限制。

科斯论“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这一术语并非我的首创,我也未曾对这一定理做过精确表述。该定理。。应归功于斯蒂格勒。。。我最初是在《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中提出了业已被归纳为科斯定理的观点。我说:“一个新发现的山洞是属于发现山洞的人,还是属于山洞入口处的土地所有者,还是属于山洞顶上的土地所有者,无疑取决于财产法。但是,法律只确定谁是必须与之签约才能获得山洞使用权的人。至于山洞是用于储藏银行帐册,还是作为天然气储存库,或种植蘑菇,并不取决于财产法,而取决于银行、天然气公司和蘑菇公司哪一个能够付出最高费用以获得山洞使用权”。我当时就指出,这一观点也可使用于发射无线电波(或排放烟雾)。。。。

四、科斯定理的相关定理

1.霍布斯规范定理和规范的科斯定理

霍布斯规范定理,即:通过建立法律结构,使私人协议难以达成所造成的损失最小化。

规范的科斯定理的表述,即:通过建立法律来消除私人协议的障碍。

2.波斯纳定理

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而抑制交易,那么,权利应赋予那些最珍视它们的人。

3.政治科斯定理

政治科斯定理:在给定的诸如投票权、游说权等政治权利的初始配置下,并在给定宪法框架中,如果政治交易费用为零,最优的制度产出将会出现,并与政治权利的初始配置无关。

政治科斯定理为何成立呢?利伯凯普(1989)认为,只要允许政治市场进行充分的交易,即某一产权制度变迁的获利者补偿受损者,那么导致经济增长的制度变迁便会在一致同意中获得通过,并且这种通过是与政治权利的初始安排无关。所以,政治科斯定理的逻辑完全是和科斯定理一致的,它将经济中的契约自由原则推广到政治领域之中。

第三节 科斯定理遭到的批评及评价

一、科斯定理与谈判力量

二、科斯定理与财富分配

一、科斯定理与谈判力量

从谈判力量角度对科斯定理展开批评的学者主要是萨缪尔森等人。

(一)萨缪尔森等对科斯定理的批评

科斯第一定理认为,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谈判将达成财富最大化协议。萨缪尔森认为,这里没有考虑双边垄断(谈判力量)对达成财富最大化协议的影响。

萨缪尔森的意思是: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并不一定保证谈判能达成使产值最大化的协议。理由是:交易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会导致交易的垄断,而这种垄断的市场结构具有种种不确定性,阻碍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的实现。

按照萨缪尔森的观点,假定以商品表示的抽烟的价格由外部给定,这就将科斯所例举的养牛者与农夫的双边垄断情况视为完全竞争中交易双方并不影响价格的状况。在他看来,这种假定是错误的。因为只有在完全竞争市场中由于交易者数目太多才使价格形成机制不受交易者的任何影响。在双边垄断中,即使双方都处于完全信息状态,即知道对方的偏好,以及契约交换的威胁点,交换价格也不会是由外部给定的固定变量而是由双方讨价还价来决定。

如果抽烟和不抽烟者处于双边垄断的情形,那么抽烟的价格将随双方的相对议价谈判力量的变化而变化,那么埃奇沃斯框架图中成交的契约线也将发生变化,一般均衡点也将随着变化,即对外部性商品的定价不同,契约曲线和均衡点都不同。因此,这种观点认为,即使在交易费用为零的状态下,如果交易双方的谈判力量(权力)发生了变化也将使外部性商品的定价发生变化(而不是哈多克和斯皮格模型中所假定的是由外部给定的不变量),从而影响契约的路径以及配置的最终结果。

(二)如何看待萨缪尔森及其支持者对科斯定理的批评

萨缪尔森宣称针对的是科斯的零交易费用条件下……”,而实际的批评却偷换了概念和目标。尽管垄断不确定性是现实市场的或交易环境的常态,却不在零交易费用的定义内。

只要交易费用为零,即使存在垄断,帕累托最优也是可以实现的。

二、科斯定理与财富分配

科斯定理遭到的另一种主要的批评是,它忽视了产权的初始分配对财富分配进而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

(一)产权界定、财富分配与资源配置

1.不同的产权界定意味着不同的财富分配 ,这里存在这样的规律性:谁拥有产权,谁就能因此获得经济利益。

2.产权界定和收入分配不同会不会对资源配置效率产生影响?

产权界定和收入分配不同会对人们的公平观产生影响,这会间接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

产权界定和收入分配不同还会影响市场需求结构,导致许多方面有效需求不足,从而影响市场机制的运转效率。

(二)科斯对产权财富分配效应的否定及评价

科斯说:如果一个养牛者必须赔偿他的牛给农夫造成的损失,那么他为租用牧地而付的费用将因为他不得不支付一笔赔偿费而低于他不支付赔偿费时所能支付的费用,同时,农夫为租用耕地而支付的费用将高于他如果得不到任何赔偿费时所支付的费用,这样无论法律对牛造成的损害的责任如何规定,养牛者和农夫的财富将保持不变。对土地所有者来说,如果对谷物损失须支付补偿费,那么牧地的租价势必下降,且耕地的租价将高于如不支付补偿费时的租价。假如责任规则已知,那么为获得土地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数额则将反映这一规则,即当必须支付补偿费时,较之不支付这种费用时,牧地地租将较少,耕地地租则较多。土地所有者的财富也将保持不变。土地费用的变化弥补了因法律对损害责任规定的不同而造成的支付流量的变化。在与不同的法律规则的选择有关的财富分配方面不存在任何变化,因而在需求以及应考虑的需求效应方面也没有相应变化。

科斯在养牛者与农夫之间巧妙地插入了一个第三者——土地所有者,从而认为支付地租流量的变化抵消了由损害责任的差别所引起的财富分配状况的变化。他的这一论证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即使假设养牛者和农夫都使用租来的土地,但是他们与土地所有者之间的租约是相对长期和稳定的,即地租在租约期内是不变的,只有到了租约期满后,又需要重新签约时,才可能改变。而牛的损害是随机的和可能性的,即使法律对赔偿责任的规定是长期的和稳定的,也不等于牛的损害发生的时点和时限就界定了。而且,法律有效期与租约有效期不可能一致。总之,牛的损害、租约与法律规则在时间上具有不对称性和不一致性。因此,土地所有者与租用者签约时,不可能将牛的损害及其赔偿责任问题作为确定地租的一个因素。牛的损害及其赔偿问题总是在随机发生时才提上议程。这样,所谓支付地租量的变化抵消了由损害责任法律状况的差别所引起的付费流量的变化一说根本就没有成立的现实基础。更何况,现实中并非都是科斯所描述的那种三角关系”——养牛者、农夫和土地所有者。

(三)正交易费用的产权安排导致的分配状况与资源配置效率

1. 法律上不同的产权初始安排除开自身界定了不同的分配格局外,安排本身的成本也会导致分配格局变化,因为,法律上对产权的初始安排本身是一种交易,即各个集团或个人间通过法律而进行的一种交易,法律究竟把产权划给谁,取决于各自的谈判实力。而这种交易是有成本的,各个集团和个人支付的成本额不同,从而影响他们之间的财富分配状况。

2. 对产权初始安排的调整,除开会改变原有分配格局外,调整本身的成本也会导致财富分配变化,因为能否调整产权实质上是各方力量较量、谈判的结果,调整本身也是一种交易,主张调整的集团与阻止调整的集团都会付出交易费用,支付费用的差异就导致财富分配格局的改变。

3. 产权安排调整后,在新的产权规则下从事具体交易的各方所支付的费用很可能不同于在原有产权规则下从事同类交易所支付的费用,有可能更多,也有可能更少,这也导致财富分配格局的改变。

无论是在交易费用为零还是为正的情况下,产权安排都会通过对财富分配的影响而影响到资源配置的效率。显然,这一观点是对科斯定理的重要补充和改进。我们知道,科斯第一定理是说,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产权的初始界定对资源配置效率没有影响。现在,我们知道,即使交易费用为零,产权的初始界定也会影响资源配置效率。这对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到产权界定和制度安排的重要性无疑具有巨大的意义。

科斯定理的实际应用中的局限性

1某些资源很难进行产权界定,特别是某些公有资源或无人所有的资源(如大草原、湖泊、河流、大海等,这样有时会造成“公有资源的悲剧”)。

2产权并不能总是顺利地转让或交易,谈判的人太多,交易成本太高等等。

3此外,产权的改变还会变更收入分配关系,引起社会的不公平或社会动乱等等

第三节 科斯定理的意

一、 理论意义

科斯定理的理论意义在于,它深刻地揭示了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情况下产权制度安排会对资源配置的效率产生影响,这就使制度安排这一在传统经济学中被当作既定前提的因素日益成为关注的焦点,对新制度经济学的快速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 实践意义

科斯定理的提出为解决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外部性问题提供了新的措施。

科斯定理的提出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也有可资借鉴之处。科斯定理指出,产权的清晰界定有助于降低人们在交往中的交易费用,达到最优经济效率。对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来说,它的意义,一是有利于改革者进一步认识产权明晰化的重要性,使人们不仅仅满足于法律上对产权的规定,而重视在实际经济运行中具体明确产权边界;二是启发人们在探讨更为合理和更为有效的产权配置时,必须考虑交易费用

三、 方法论意义

科斯定理的提出还具有重要的方法论启示意义,即进行经济学研究一定不能脱离实际,要从经济生活的实际问题出发,通过对事实的详细考察,以寻求解决问题的答案

案例分析:试用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分析非洲大象数量的变化

20世纪70年代,津巴布韦的大象数量约为三万到四万头,80年代末为五万头,到了90年代末是六万到七万之间;而同期非洲大象(公共产权制度下或私有产权制度下)从1980年的120万头减少到十年后的60万头。目前津巴布韦政府允许每年捕猎六万到七万图大象中的二百头;而同期肯尼亚被认为在80年代就损失了百分之八十的大象,单单1989年每天被非法偷猎者捕杀的大象就有17——非洲所有大象的数量由于偷猎而减少了一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21ecb2e28ea81c759f578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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