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论文10.10

发布时间:2015-06-02 22:29:5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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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的背景

(一)新兴社交网络平台——微信

微信,作为一个入世才三年的社交软件,目前的总用户量已破5亿,且每日在以160万的数字迅猛发展, 20138月,微信5.0加入支付功能。几乎同一时间,无论是依托于电商平台的小型商户,还是大体量的公司都注意到了同一个现象:用户去了移动端,其中微信已成为打开率和停留时间都很长的超级App。总用户量和活跃用户量等这一切惊人的数字无疑不在告诉我们,微信正以他蓬勃的生命力向市场昂首迈进。但是市场,似乎准备的并不是那么充分。

(二)朋友圈交易的漏洞重重亟待解决

朋友圈的力量很惊人,转发点赞往往能迅速扩散消息,而当人们发现他们的朋友圈里充斥着各种代购消息的时候,他们并没有感觉生活消费多了便利,而是感觉不舒服甚至厌恶。朋友圈在设立伊始与QQ空间最大的不同就是私密性,只有朋友之间才能看见的动态给人一种洁净的私密感,而慢慢人们发现,好朋友做起了代购、同学做起了代理,朋友圈里慢慢都是商业气息。调研中我们发现有28.23的人对于这种状况觉得内心矛盾,一方面觉得屏蔽删除好友都不好意思,一方面又觉得很烦,慢慢的,也会对其累积起厌恶情绪。而也有一些不明情况的人被代购者发的图片打动,买来假货仿货。同时也有一些哪怕是真货却因为不适合自己想退货找售后却遍寻无门,一波又一波的消费者陷入了代购骗局。可以说,朋友圈中代购骗局屡见不鲜,鱼龙混杂的主要原因还是缺少一个完善的操作体系。而事实上,成为电商的入口,是微信的战略之一。而腾讯也在不停地改变着自己在微信电商方面的策略:20138月,微信5.0把公众账号分为订阅号和服务号,并加入了支付功能,随后,微信完全屏蔽了能够指向其他网购平台的外链二维码图片;201311月,腾讯旗下的电商易迅入驻微信“我的银行卡”;2014年,腾讯却把拍拍、QQ商城和部分易迅股权打包给了京东,并向京东开放了微信的接口。随后,在微信“我的银行卡”中,京东微店取代了之前的易迅;529日,腾讯又正式宣布推出“微信小店”,凡是开通了微信支付功能的认证服务号皆可在公众平台自助申请“微信小店”功能。然而纵使微信推出了微店尝试规范化微信商务,但始终不够普及,大多数的小型商家都深知朋友圈的力量,发几张图加一段话,不费力又吸睛。

(三)舆论助推导致对微信代购偏颇的评价需要得到纠正

“现在的舆论可能把微信放到神话的制高点上。微信会是通信的入口,它可以承载很多东西,但我不认为它能承载所有东西。还是要看用户对它的认知究竟是什么,最主要的功能是什么。历史反复证明一个巨大的流量平台上,如果不是第一级的功能,是二级、三级的话,流量是非常小的。”美团CEO王兴认为,微信的第一功能仍然是社交,而不是电商。事实上,这个观点也被大众普遍认同,从我们的问卷结果可以看出大部分人对微信代购的前景持保留态度的,认为其能维持一定规模,但做大的可能性不强,对其很看好的人也只是占了极小一部分,只有3.23%的人认为其很具潜力。所以我们更应该将微信商务链规范化,防止他的恶性发展。说不定规范化之后的微信电商能够独辟蹊径,有良好又深远的发展。

调查内容、成果展示及其分析

(一)调查内容

1.调查对象:不分职业、年龄随机调查。

2.调查形式:网络调查、实体问卷调查、随机抽样调查、针对性采访

3.调查渠道划分

4. 问卷发放及回收统计图

3.问卷

样本详见附录

(二)调查结果分析

详细结果分析请见附呈的excel表格。以下是抽取部分题目加以详细的分析说明:

1.你觉得微信代购最大好处是什么?(可多选)

A购物方便 B价钱便宜 C种类繁多 D其他___


本研究小组简单列举了上述一些参考选项,从饼状图及数据来看,不难发现微信代购之所以能掀起一股电子商务的新风潮,其主要原因是因为其购物的方便性。微信代购的交易不需要经过类似于支付宝这样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多采取银行转账的形式,为部分不熟悉支付宝交易的人群提供了便利。同时微信交易在朋友圈中展现出来,不需要过多的选择,淘物品,在浏览朋友圈是就可以顺便购物。

此外,价格便宜和种类繁多也是微信代购的优势所在。不需要经过复杂的认证程序,免去了各种成本,微信上的商品通常比淘宝上更为便宜,当然与实体店相比就更便宜了。加之微信上交易的一些物品不易在实体店找到,很多事厂家直接发货的,其多样性和廉价性为其开拓市场提供了便利。

2.你认为微信代购有什么弊端?(可多选)

A货物真假难辨 B权益难以维护 C没有第三方支付平台 D其他___

从弊端上来看,56.05%的受调查者选择了“货物真假难辨“,可见多数人还是对微信代购商品持有怀疑态度,但由于其相对价格便宜,还是有不少人选择购买。而由于其采用的转账交易,我们可以看到选择”没有第三方支付平台“和”难以维权“的人也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实质上微信的诸多弊端,如货物的真假,支付的风险性等,都导致了消费者的权益受到威胁,而缺乏监管也导致维权难以开展。微信代后背后存在一连串的法律问题,不仅仅是维权。不过从上述调查结果我们可以知道,多数大学生对微信交易的风险性还是有比较清晰的认识的。

3.你对微信代购的前景如何看待?

A非常有潜力 B能维持一定规模 C不太看好 D没有市场

可以看出大部分人对微信代购的前景持保留态度的,能维持一定规模,但做大的可能性不强。无人选择“没有市场“,说明微信代购还是有一定影响力的,作为一种新型的消费模式,其能够维持相对程度的规模。但是对其很看好的人也只是占了极小一部分,只有3.23%的人认为其很具潜力。之所以导致受调查者的这种看法,我们组认为和前面提到的微信代购的利弊有很大关联。若能得到合理有效的监管,微信代购是能有相当大的发展的。

4.你怎么看待对微信的监管问题?

A.不能实现 B难以实现 C能够实现


直观来看,半数以上的受调查者选择了“难以实现“,甚至有5.24%的受调查者选择了”不能实现“。整体来看,大多数消费者对实现微信的监管持消极态度。因为互联网的广泛影响力,加之”熟人

交易“引发的系列连锁链,又缺乏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店铺认证,微信监督的实现的确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如若缺乏实质有效的监督,一系列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其背后的诸多法律问题也将成为微信代购发展路上的巨大的绊脚石。

三、三方面创新建议,创造微信未来新发展

(一)微信平台方面

1. 实行微信账户认证体制,提高交易可信度。

首先我们的程序性设想是实行微信账户认证体制,对于用来进行微信商品交易的商户,实行实名制认证。认证程序类似微博加V,需提供身份证与本人素颜合照,登记身份证信息、职业、家庭住址、电话、邮箱等相关信息,提交完整认证表格至微信终端认证系统,并由专业人员进行认证。此处我们称通过认证的号为加※号。加※号的设置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私人微信号和服务号的结合体。一方面,它具有私人微信号的功能,能够加好友、对话、发送朋友圈消息等等,另一方面,打开与该种微信号的聊天界面可以几单任务栏,其中必备的是售前引导和售后评价体系栏,其余可由卖家根据需要自行创立。这样的加※号既能方便微信后台进行统一管理,也能满足卖家对信息散播方便快捷又有效的需要。唯有经过认证的加※号才能在微信朋友圈进行交易往来,其余一经后台监控发现,均进行封号处理。设置卖家信誉体系考评制度,若被众多用户投诉恶性骚扰,则进行封号处理。

2.强化微信支付,改善微信商品交付混乱,风险性高的现状。

交易过程的安全性问题是众多买家所关心的问题,在现在普遍的微信交易的过程中,卖家一般会让买家直接汇款到银行账户上或打款到支付宝上,这就产生立刻一种信用问题,如果卖家是陌生人,就很难保证交易的可靠性。而在我们的问卷调查中,可以看到,38.71%的人认为没有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微信代购极大的一个弊端。现在,我们已经进入微信支付5.0时代,所以我们提出的构想是将所有交易使用微信支付,不可私下打入卖家账户,以确保交易安全。

3.开启微信售后评价服务,开创商家信用体系。

调查中我们发现,接近70%的消费者有过退货的想法,并且有接近30%是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成功退货的。而且不排除在29.44%没有退货的人群中,有对交易不满意,太由于其他原因(如怕退货很麻烦等)选择不退货。所以售后服务也是当今微信交易的一块短板。所以我们在卖家的个人界面上创设了一个售后评价体系,每位购买者在交易完成之后,会拥有开启一次商家评价的机会,除了对其销售态度、售后服务的评价,还有对其商品的使用评价,经系统核查评分后纳入商家的信用体系,若多人评价在及格线下,商家将被取消交易资格。

以上我们均考虑到的是小型电商的目前发展模式。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有65.23%的人认为微信比之淘宝势单力薄。而其实微信作为社交电商的本质不是导流,而是互动。一方面,对于小型电商来说,要把握住这一点才能有别于别的购物平台,另一方面,稍大型电商则应该充使用O2O模式吸引平时主要以传统购物为主的人群以寻求新的商业发展模式。

(二)消费者方面

对于微信平台的发展,消费者的信赖和放心是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搭建一个为消费者提供消费和交流服务的平台是一个可以考虑的选择。阿里巴巴的成功,不仅仅是因为它庞大的交易市场,更是因为相对可信的市场信誉和给消费者和卖家评论、交流的平台。

但微信代购又不同于淘宝、天猫,它需要一个具有自身特色,切实自身情况的后台交流平台。而这个必须通过微信的研发商,即腾讯公司给予技术上的支持。既然腾讯能够推出一个QQ购物,就可以同样为微商搭建一个适合他们的平台。微商需要缴纳部分资金以加入其中,便能达到与买家公开交流的目的,这样的对话不同于难辨真假的聊天截图,它更具有可可信度。关于这个平台的功能,我们具体有以下几点建设构想:

1.消费指南

很多消费者对于微信代购并不熟悉,但微信代购简单、便宜、快捷的优势却又吸引着他们,这个消费指南对于这样的消费者来说,是指导他们如何购物,怎样根据各项指标判断卖家的诚信度,如何降低购买风险的导购。它主要应包括一下几个内容:

1)购物流程:讲解如何在微信上从选中到付款完成整个交易的全过程

当然这其中还包括一些交易参考和建议,这个将根据具体产品类型和微信商家在各项指标上的数据显示来提供。主要是上述所讲到的信誉度、消费者评价等角度。

2)售后服务:如何申请售后服务

如前述所言,微信代购的缺陷之一就包括了糟糕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无法直接联系微商进行维修、包养等服务,拿到专柜很多会因为一些理由拒绝服务。对于每一个加入这个平台的微商及其团队来说,都是信誉度的一种认可。因为交自己的交易暴露在阳光下,接受所有消费者的监督,是自己诚信的一种体现。它一方面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寻求售后服务的各种常见办法,同时期本身可以从源头解决问题,即:督促微信商家们,尽量保证商品的优质性,从而提升自己的市场效应,同时准备好售后服务所需要的各种证明,尽量保证消费者的最大权益。

3)法律帮助和维权办法

在这一个模块,该平台将为消费者提供相关的法律参考。微信代购和微信交易它不同于我们线下的实体交易,在交易上涉及很多平时不太会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比如海关法,电子交易相关法律,但它也不同于传统的电子商务。所以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一旦发生了侵权和争议,对于该使用何种法律维权就相当的迷惑,这里将会提供常见的问题的参考和诸多法律文本的查询。因为并不是对于所有人,也不是对于任何情况都可以请求律师或法律援助的,所以大多数时候是要靠消费者主动维权。

当然对于庞大、复杂的交易市场,系统有限的问题解决办法是无法适应的,所以平台还将作好两个方面的准备。一是人工服务,聘请专业人士在线接受消费者的咨询并作出解答;二是消费者互助的平台,在这里消费者之间可以通过互相的交流寻求帮助,消费者可以把自己的所亟待解决的问题放到讨论区,有热心的消费者看到了,可以参与讨论,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知识提供参考和帮助。这样充分调动了广大的潜力资源,能够有力的缓解微信交易售后差,维权难的难题。

简而言之,这个模块建设的意义在于,培养和提高消费者的交易安全意识,并尽可能的让消费者找到如何降低交易风险的方式。同时,提高消费者的法律认识和维权意识,并为他们提供力所能及、行之有效的维权方式,为净化微信商圈的环境做出贡献。

2.评论、反馈区

微信商家凭自身意愿加入此平台。商家需要像平台提交申请,完成注册。值得一提的是,这个评论、反馈区禁止产品的买卖推销,仅供买卖双方和消费者间进行交流和反馈。

现在的微信交易,普遍是卖家已截图的方式将自己与买家的对话发放在朋友圈以证明自己商品的优质、畅销和其他各种优点,但“买家”的真实性就不能而知了。商家完全有可能捏造和编撰出这类对话,以吸引更多消费者。但假如此平台后,所有人的评价和商家的回复都可以被广大消费者看见,其真实性提高了很多。一方面它为消费者提供了强有力的参考,另一方面,对于确实经得起考验的诚信商家,也是一种最为有效的证明。因此,注册成为这里的一员,本身也就是对商家诚信的一种证明了。

至于如何在这个区域进行操作,详见如下:

因为此处不进行商品交易,所以买家在进行评论或者在有疑问情况下询问商家时,都应该提供足够的商品信息,而其他消费者可以看到各类商品在不同消费者身上所得到的反馈,从而为自己是否购买、怎样购买提供参考。

另一方面,卖家可以对每一条评论进行回复,在这里的所有对话都是公开透明的,如果买卖双方认为涉及隐私的,可以在微信上自己私下进行协商。对于消费者的反馈意见,卖家的态度可以从此处得以显现。通过吸收这些反馈不断改善,从而提高微信交易产品的质量。事实上,对于微信交易也是一种民众的全民监督。

3.消费者交流专区

这个区域主要是为消费者提供交流平台的。在这里消费者可以畅所欲言,既可以是就某个产品的讨论,也可以是就某个商家的讨论,也可以是购物心得、经验上的交流。同时可以互相请教、求助,比如遇到问题,可以在广大热心消费者中寻求建议。总之这里就像是一个大熔炉,可以容纳所有健康、正常、积极的讨论,它允许匿名和用昵称参与讨论两种方式,形式上支持文字和图片,但字数限制在500字以下,主要是防止个别人用来进行推销等商业用途或者而已诋毁。

4.投诉区

对于注册在内的微信商家,有违规违法行为的,消费者可以再次进行投诉。但是平台只是采取降低其信誉度或者取消其注册商家资格的方式进行惩处,对于其他严重或者恶劣的行为最终还是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得以解决。

但就投诉本身来说,一方面是商家的信誉度会受到创伤,另一方面每一次经查实的投诉都会记录在案,所以对于商家往后的交易都是污点和不利因素,因此为了避免投诉,商家会力求做到更好,也就达到了平台建立的目的。但是对于恶意的投诉,或者未经查实的投诉,平台运营商都不会将其公示出来。严重的恶劣投诉,达到一定程度,可以通知卖家,双方采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5.建议区

消费者对于此平台或者对于微信交易有什么建议都可以在这个区域进行发表,只有从消费者,从市场上收集真是有效的数据和建议,才能更高效地促进微信平台的发展和进步。对于这些建议,后台将会定期进行统计和整理,一方面是改善平台的服务,二是随机选取微信商家进行反馈和交流,双管齐下,进一步完善和净化市场。

(三)政策和立法方面

1.立法现状及改善立法的新思考

从现有政策、法规看,仅有《刑法》第153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海关条例》2010年海关总署第54号公告、《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风险评估)几项法律法规对代购有零星的规定,可见现有法律对代购的规范是极其单薄的。所以,规范微信代购立法这一环节极其紧迫。

首先,从代购货物种类上,要制定一些限制代购、不宜代购、禁止代购的物品。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法律对代购物品的规定是空白的,这给一些不法分子流下了法律空子,为其违法行为留下了不违法的借口,而且一些物品的流入,对于我国政治经济、生态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所以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极其紧迫。例如,对我国政治经济发展产生冲击力的限制代购;香烟、食盐、象牙、犀牛角、沉香木、鳄鱼制品、食品不宜代购;枪支、弹药、不符合我国生态环境的动植物禁止代购。

其次,代购来源上,必须严格制定相关税收的收取,以及对偷税漏税的处罚机制。现在很多的代购产品是以国外旅游购物名义从海外带进国内,从而逃避税收,造成国家税收的严重流失,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极其不利。所以,不仅要规定如何收取税收、收多少税收、更要规定对于这种偷税漏税如何处罚。还有就是货物来源的合理性问题,如今很多代购是假货、高仿品,消费者贪便宜,往往上当受骗,所以法律应该规定对于卖假货的处理办法。当然,有些消费者有买假货的需求,那么可以规定卖家在出售的时候必须告知消费者,即消费者有知情权,否则就是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可以依法处罚卖家。

再者,代购货物流入市场的路径上,也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交易手段、支付方式等进行规定。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法律可以规定微信代购在交易过程中,必须通过微信平台,不能私下通过其他不合法的途径交易,以免消费者哑巴吃黄连;要开发一个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是像现在这样直接通过银行卡转账,避免付款却拿不到货的情况,极大的保护微信代购交易安全。

最后,代购货物到达消费者手中之后,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有人认为,这可以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消费者权益,但是,殊不知,微信代购有其特殊性,《消法》保护的是与经营实体发生消费冲突的消费者,而微信代购多的是个体之间私下的交易,像这种交易,消费者的权益难以保护,所以法律必须规定如果是微信代购,即使是私下交易,消费者的权益也必须受到保护。

2.行政监督方面改善微信代购不良现状

首先,行政监督工作者要密切关注网上的代购货物。市场经济的发展,总是有各种各样的商贩唯利是图,所以监督者要密切关注微信代购中的商品,及时查封一些阻碍社会发展、破坏环境与生态、危害人体健康、不符合大众文化等的商品,及时打击一些打着百分之百正品的名号卖假货的卖家,更要杜绝一些来路不明的货物。

其次,对微信代购店家的定期、不定期的查检仓库。黑心商家总是罔顾道德,眼中只有钱财。所以要检查其仓库,对于货物的检查、税收的检查再加一道保险杠。

最后,对微信交易手段、支付方式的监督。“从监管职能出发,市场监管部门管理的是经营实体,受理投诉也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方式。可眼下微信交易更多的体现为个人之间的私下交易,这种情况不适用于《消法》,到法院判决也只能按民事纠纷来判。”目前只有一些微信公众号的销售行为可列入监管范围,但更多的投诉集中为个体之间的交易纠纷,很难处理。所以,监管部门必须监督微信代购的商家不得以个人微信账号进行代购买卖,必须建立微信公众号,成为一个经营实体,并且做好申请、实名制、审核、维护等工作。还有就是监督微信建立起第三方支付平台。

3.充分调动社会舆论、网络监督

现代社会舆论、媒体等发挥着重要的监督作用,广大网友也有着强大的“人肉”搜索能力。报纸、杂志、网络新闻媒体要时刻关注微信代购发展的动向,对不法商贩及时报道,促使监管部门的监督力度,同时也将这些卖家置于舆论压力之下,迫使他们遵纪守法。另一方面,微信的使用者众多,要保障微信代购的安全性,必须发挥这些“微友”的力量。

4.微信本身对代购的监管

首先,如前文所言,应要加强公众账号的资质审核。微信的优点在于点对点的频繁推送、对于客户不断增强的粘度、并处于可以躲避监管的地带,显然,这些对于卖家是有利的。所以,微信平台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申请、审核、维护的机制极其重要。

其次,微信代购卖家实名制。市市场监管局12315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日常生活中因“微渠道”消费产生的交易纠纷已不在少数。只是12315受理投诉时要有明确的被诉方,消费者在欲投诉时往往因为无法提供卖家真实姓名和具体的联络方式,而只能作罢。“微信渠道更多的是个人信息分享,难以抓住实在的经营主体,除非消费者能找到微信销售者与淘宝店、实体店铺这些经营实体相关联的确凿信息,这样才能用《消法》解决纠纷。”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184039959eef8c75ebfb3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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