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存误取,不当得利类案例

发布时间:2016-10-09 10:44:5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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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储蓄存款业务纠纷案例

第二类 不当得利类

目录

1. 储户取钱 银行失误多给 法院判决储户返还

2. 银行起诉储户少给钱 证据不足败诉

3. 银行多记账 法院判决储户返还

4. 未经储户同意扣划不当得利 银行遭起诉侵权

5. 存款误存他人账户 法院判决银行协助返还

1. 储户取钱 银行失误多给 法院判决储户返还

【简要案情】

储户秦女士在某支行取了22400元,银行的柜员却给了她24000元。事后,银行向秦女士讨要多给的1600元钱,女士认为她在这件事上没有过错,是银行的失误造成的,银行可以规定储户取钱后“离柜概不负责”,她也可以“离柜概不负责”,因此拒绝返还。银行一纸诉状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女士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在审理中调取了银行的监控录象,认为秦女士对多拿的1600元是明知的,这1600元相当于利用了银行的失误取得的利益,这种利益的取得没有合法的根据,造成银行受到损失,构成民法上规定的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遂判决秦女士多拿的1600元属于不当得利,判决3日内返还给银行。

2. 银行起诉储户少给钱 证据不足败诉

【简要案情】

莱阳市民先生到银行汇款,却被银行告上了法院,告他少给银行1万元钱,要求返还不当得利。银行在起诉状称,2008105日下午1430左右,市民先生到该银行办理汇款业务,汇款金额为64422元,但实际只交付了54422元。16时许,柜员发现这笔业务错误,先生少交付1万元钱。后银行向朱先生索要,被拒绝,银行遂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先生返还不当得利1万元。

银行方面还提供了证据,监控录像的视频资料显示,先生付给柜员的是5捆人民币。而先生则提交了当时的单据,即银行给出具的一份汇款单,一份客户寄来的回执,以证明他在5日汇出了64422元的款,客户收到64422元款项,还有银行分2次将54422元和1万元汇出的手续费每次20元的凭证。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监控录像中,朱先生交给柜员5捆人民币,并不一定是人民币50000元,因为现行法律法规等并未规定每一捆人民币金额应当为1万元。另外,银行方面也没有提供分两次汇款的录像。而朱先生有充分证据证实,银行柜员收到了他的64422元款,而银行方面的举证却存有重大不足。因此,法院对银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 银行多记账 法院判决储户返还

【简要案情】

20066月21日,储户张先生来到某银行永川市支行办理存款事宜。张先生先用他人的存折取款1.7万余元,然后新开设一个账户,并将取出的1.7万余元和随身携带的800元现金一同存进新账户。就这样,新账户中应有1.78余万元,但账户余额却显示是2.5万余元。因发生差款,永川支行将该储户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多记账款项。

法院判决

庭审中,永川支行称,张先生在填写存款凭条时,误将800元当作8000元,并和先取出的1.7万元相加,得出了2.5万余元的存款额,而营业员也按照张先生填写的金额打了2.5万余元到他的账户上。当天轧账时,他们发现差了7200元。他们多次找张协商解决,张却拒绝还款。他们认为,张账户中多出的7200元属于不当得利。而张先生称,他当天存进的现金确为8000元,不存在退钱一说。

法院为查明事实真相,主持双方观看了当时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张在清点随身携带的现金时,现金厚度较薄,只数了6下,递给营业员时说了声“800元”。但张却称,录像里“800元”的声音听不清楚。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录像上表现的现金厚度、数钱次数等相关内容已经证明,张当时存的钱实际为800元。为此,判决他账户中多出的7200元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应当尽职尽责。因营业员存在过失,所在银行应承担部分诉讼费用。最后法院判决由永川支行承担一半的诉讼费用。

4. 未经储户同意扣划不当得利 银行遭起诉侵权

【简要案情】

2012910上午9时许,何女士持存折到某银行营业厅取款。她向银行窗口柜员提出要取3万元现金,不一会儿,何女士像往常一样接过存折和现金后,便放入提包内回家了。下午,她从3万现金中抽出了4张百元钞,用于支付日常家用,之后将

剩余的2.96万元存入了其家附近的该行另一支行。

当晚6时许,何女士接到该行经办柜员电话,说她上午取款时,多拿走了一万元。这名柜员还和其家人一起来到了何女士

提此事,何女士明确告诉她没多拿

1114,何女士发现自己的银行账户上突然少了一万元。银行证实确实从何女士的账号上划走了一万元。相关负责人表示,何女士取钱离开银行后,工作人员结算时发现少了一万元,通过监控录像,发现是由于柜员的疏忽,多给了何女士一万元,于是希望她能还这笔钱。银行曾多次通知对方予以配合,对方却不予配合,银行就按照银行的规章制度,将其账户上的存款做了

等额冻结,并最终扣收了那笔钱女士决定讨个说法,随后向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归还擅自划走的一万元,目前法院已经立案,尚未作出判决

【律师观点】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先生认为,银行与储户之间是一种储蓄合同关系,如果银行没有经过储户许可,擅自从储户账户中扣划

款项,既违反了合同约定,又侵犯了储户的财产权。目前银行认为女士多拿一万元钱,既没有得到储户的确认,又没有经过法律途径认定。银行要讨回这一万元的款项,就必须通过法定的诉讼程序,而不能强行扣款。如果是强行划拨走,涉嫌侵犯客户合法权益。

5. 存款误存他人账户 法院判决银行协助返还

【简要案情】

2006627,李先生去某银行海淀支行香山路储蓄所给儿子存1万元学费。因不知卡被调换,误将1万元存到用户名为金先生的卡上。当时钱存到卡上后,李先生发现用户名不对,立即和银行进行交涉,银行坚持自己无法将钱退还给我,多次和银行交涉无果,李先生无奈只能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农行海淀支行及金先生返还1万元存款。

行海淀支行辩称,李先生的钱并没有入到银行帐户是在金先生的帐户上,故与我单位无关。我单位可以协助夏先生办理此事。

法院判决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先生没有合法依据获得先生1万元存款,给先生造成财产损失,故对于该1万元存款应予以返还。对于李先生提出要求银行海淀支行共同承担赔偿义务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银行海淀支行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存在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先生将借记卡内的1万元存款返还先生,银行海淀支行予以协助办理,驳回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风险提示

一、按照《民法》的相关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符合四个条件:

是己方得到了利益,这个利益既包括积极的利益,又包括消极的利益。积极的利益,是通过不当得利行为,使自己的财产增加了;消极的利益,是通过不当得利的行为,自己原本应当减少的财产没有减少。二是必须是使他方受损。三是必须是因一方受益导致另一方利益受损,二者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四是己方得到的利益没有合法的依据。凡是满足这四个条件都可以构成不当得利。

二、储户存款时银行多记账或者取款时银行多付款,储户因此而取得的利益都属于不当得利,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返还,法院通常会依法判决返还,但法院同时认为储户不当得利的取得系因银行操作失误导致,因此银行存在一定过错,故往往判决银行承担全部或部分诉讼费用。

三、银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时一定认真审核,提高警惕,杜绝和防范不当得利纠纷及给银行带来的声誉风险。

四、发现储户取得不当得利情形时,应注意采取以下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法律风险:

(一)积极主动联系储户,向储户真诚致歉,说明情况,陈述不返还的法律后果,征得储户理解,争取储户主动返还不当得利;

(二)保存好案发当时的录像资料,为诉讼过程中的举证做准备,杜绝和避免因举证不力导致承担不利的后果。

(三)若储户拒不返还则立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若未经储户认可或同意擅自扣划储户账户资金,将面临被诉侵权的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072d1af77232f60dccca11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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