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区域经济开发
【发文字号】赣市府办字[2006]100号
【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6.23
【实施日期】2006.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06]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要尽快完成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工作”的规定,按照国家、省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统一部署,现就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重点
(一)清理范围:本次清理范围包括市、县两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中央和省驻市、县单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政策文件(含规范性文件,下同)。
(二)清理重点:政策文件中有关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03c446d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9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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