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家论证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11-28 17:17:1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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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1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2009年第87号文发出《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第九、十条规定了专家论证会的组成人员,(一)专家组成员;(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对此,引起了各方广泛的讨论与争议。本文作者根据日常参与方案论证过程中的经验和体会,讨论了专家论证会的组成人员及其责任划定,对建筑工程专项方案中专家论证制度提出了建议。

近年来,在国家构建和谐社会大政方针的影响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政府也在不断加大对施工安全的管理力度,出台了大量的法规、文件,提出了很多具体的要求和措施,对建筑业的安全管理起到了促进作用。
2009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是对住建部以往关于专项方案专家论证要求的汇总整理和具体细化,对专家论证提出了明确、具体、全面、严格的要求。《管理办法》的出台,提高了参建各方对施工方案的重视程度,对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对预防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有着积极影响。
《管理办法》对需要编制专项方案和需要专家论证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了界定,对专项方案的编制内容和专家论证的程序作出了具体要求,对专家资格和专家库的建立进行了明确,使工程管理各方有了依据和标准。但是,在施工单位的实际操作中,笔者认为《管理办法》有些方面存在不合理或者不明确之处。
首先,《管理办法》规定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也就是说专家必须是从与项目无关的单位中选取,这在实际运作中不尽合理。《管理办法》提出这项要求首先是出于周全考虑,一方面参建各方人员与项目有利益关系,做为专家在参与论证时候可能会有失客观,不能科学决策;另一方面参建各方人员的能力和经验有一定的局限性,不一定能够满足论证要求,需要借助外部专家资源协助完成专家论证。
《管理办法》的要求有一定道理,但是缺乏普遍性。在工程实践中,更多的时候参建各方人员,特别是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责任最大,承担风险也最大。在能力具备的情况下,他们做为专家参加论证会,会本着对企业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认真、细致的对方案进行论证,而且会对方案的安全性、可靠性进行评价,尽可能降低风险。同时,参建各方能够参与到项目建设中来,企业必定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实力,特别是施工企业,是按照资质等级和综合实力进行招投标,能够承担项目施工,就应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综合实力,即使项目部的人员能力和经验有限,企业内部也会拥有具备足够能力和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作为专家参加论证会。
在《管理办法》下发执行的半年时间中,由于有些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还没有按要求建立专家库,部分工程项目的业主和监理也同意施工企业使用内部专家进行专家论证,这也说明业主和监理对施工企业的实力和责任心还是认可的。即使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建立了专家库,施工企业组织专家论证会时也面临如何选择专家、选择哪些专家、专家的能力和经验是否可靠、专家的责任心谁来保证等等问题。
其次,《管理办法》未对专家论证的责任进行明确界定。这就是说如果某个施工方案存在技术缺陷,专家论证通过,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也通过,在执行中发生安全事故,责任主要是由专家来承担还是由施工方案的审批人承担。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一直以来困扰着施工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和专家,甚至直接影响到专家论证的效果。
如果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对施工方案负法律责任,参与论证的专家不担负责任,或者责任较小,那么论证专家的责任心就会下降,对方案论证的态度也会不严肃,专家论证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希望通过专家论证来提高方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的目的就会落空。
如果由论证专家对施工方案负法律责任,企业技术负责人不用担负责任,或者责任较小,那么由于专家责任过大,为保护自己、降低风险,专家可能就会一味加大方案的安全储备,提高安全性和可靠性,从而牺牲了方案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盲目增加投入,给企业带来经济负担,也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政策。
因此,也可以说,专家论证制度给施工方案的技术责任划分带来了难题。
再次,《管理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参加专家论证会,这样的规定不是非常必要,在执行中也很难实现。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最经常发生的、且需要专家论证的分部分项工程大多是基坑支护、模板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等,这些方案的编制和专家论证过程,大多数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无关,其项目技术负责人也不愿参加这样的专家论证会,即使来参加会议,也不能对专家论证提供帮助。同时,按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在一个普通中型工程项目中可能会多次发生,对于拥有上百项工程项目的大型施工企业来说,就经常会有工程项目要召开专家论证会,如果这些专家论证会都要求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参加会议,那么其精力将主要都被专家论证会占用,其他方面的安全和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就会削弱。实际上,很多方案论证相对比较简单,没有必要要求相关负责人参加,真正大型复杂工程的难点部位,才是他们工作的重点。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现行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建议进行适当修改和调整。
第一,取消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的要求,改为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危险性的程度,从本地专家库中选择适当的专家,报建设或监理单位批准后组成专家组。
如此,施工单位在组织专家论证时,可操作性就比较强,遇到常规的、危险性较大的方案可以选择企业内部具备相应能力、经验丰富的专家参加论证,遇到超出常规的、缺乏同类经验参考的、有重大创新的、危险性更大的方案可以选择当地行业内一些知名专家参加论证。同时有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把关,也可以防止施工单位选择水平、能力、经验与工程危险性程度不相适应的专家参加方案论证。
第二,增加关于明确专家论证责任的条款,建议经过专家论证的方案,专家组应承担技术连带责任。这里面有两层含义,一是专家组是要承担责任,二是仅仅是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主要责任还是按照法规要求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承担。
这样规定,施工企业人员责任依然重大,在选择专家组成员时,会更谨慎、认真、严格、负责,以确保专家组的质量,为专家论证奠定好的基础。同时,专家组负有连带责任,也使他们在论证时更加投入、认真、负责,确保方案的安全性、可靠性,达到专家组论证把关的目的。
第三,将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改为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将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修改为施工单位安全或技术部门的负责人
这样给专家论证会的参加人员提供了灵活调整的余地,既确保了必要时勘察、设计等单位可以参加论证,确保专家论证会的效果,同时也使施工企业在组织专家论证时操作性更强,全力组织好专家论证会,不给企业增加额外负担。
笔者在施工企业负责技术工作,经常参加方案论证,由于本地暂时还未建立专项方案专家库,企业建立了一个内部专家库。一般情况下的方案论证都是在与监理协商同意后,由内部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方案论证,论证会的参加人员除了专家组、施工和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外,建设单位偶尔参加,设计单位没有参加过。也有个别的项目,一开始监理要求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外部专家进行论证,但是当项目部将选择论证专家的难题交给监理时,监理也比较为难,选择比较知名的专家觉得没有必要,选择不知名专家又不知水平如何,怕论证不可靠,最终还是选择了内部专家进行论证。在专家论证会上,专家也体现出较高的业务水平,监理对专家论证会的效果很满意,也认可专家论证结论。
以上是笔者日常参与方案论证过程中的经历、体会,以及由此得出的一些个人建议,目的无非是促进专家论证制度更合理、有效,便于操作,并且能够真正的在行业内得到认真执行,维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的权威性。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0368cf9daef5ef7bb0d3c2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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