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3-01-11 08:26:5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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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登记第三章通行安全和保障措施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本条例中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
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第三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产品质量及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停放的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非机动车车道及停车场的土地和规划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非机动车车道建设管理。教育、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非机动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生产、销售、维修、回收等经营活动。快递企业、外卖企业、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等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安全管理规范,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开展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02cbaf15a1b6bd97f192279168884868662b8e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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