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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9 22:39:1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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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渠道购进假药的处罚
案情介绍:某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人员例行市场检查,在a药店发觉b厂家生产的××胶囊,此批药品包装与以往产品有所出入,b厂家和b厂所在地药监局协查,该批药品系冒充b厂合法产品,确属假药。a药店立案调查,发觉该批药品是a药店从一外地个人手中购进,无任何购进票据和相关资料。

本案a药店的违法行为能够确定为非法渠道购进假药,在案 件的处罚上办案人员有所分歧。
观点一:按法条竞合原则,择一重罚

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药品治理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由于违反上述条款处罚倍数一样,且依照《行政处罚法》一事别两罚和法条竞合原则,故挑选上述两个条款中一项,予以重罚。

观点二:按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和经营假药分别处罚

本案中药店有两种违法事实:一是非法渠道采购药品,二是经营假药,即药店的药品采购行为造成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药店的营销行为造成销售假药,分别触犯《药品治理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按《药品治理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分别予以处罚。在是否违反一事别两罚原则上,办案人员认为一事别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具违法行为,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赋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是一事别再罚原则的共同要件,缺一别可。本案中,药店实施的非法渠道购进假药虽看似同一违法事实(××胶囊在两种别同的违法行为都扮演要紧证据),却实施了两个违法行为,触犯了两个法律条款,按两个依据赋予处罚并别违反《行政处罚法》的一事别再罚原则。假如在本案中采纳竞合原则,即用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汲取销售假药,或销售假药汲取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那么同一违法行为就指的是××胶囊药品,其行为也就变成了事物,忽略了具体的违法行为,这与法律是相悖的。

观点三:采纳合并兼部分汲取的原则予以处罚

本案中药店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了两个违法行为,涉及非法渠道采购药品和销售假药,侵犯的是别同的客体。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触犯的是市场治理秩序,销售假药触犯的是药品治理制度和群众的躯体健康。从而在逻辑上构成两个能够处罚的违法行为,但是,该药店行为有别于实施一种违法行为违反二个法律条款即法学中的法条竞合的现象,因而别能简单地采取《行政处罚法》的汲取原则,择一重罚。对触犯别同客体的违法行为应参照刑法理论中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罚。本案以销售假药立案,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是处罚加重情节,按最高倍赋予处罚。

笔者接受第三种观点。实际检查中,常遇到一具违法事实触犯多个违法行为的事情,该种情形社会危害性较大,所以,在别违背行政处罚法的前提下,实施合并处罚比较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本意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既别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挥处罚的威慑、惩处作用,又兼顾了当事人的利益,起到教育、引导作用,建立良性的行政治理体制,体现行政处罚经济和效率原则。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02a7725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acf80a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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