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企业注销的法律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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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企业注销的法律玄机
公司的税务注销、工商注销与工商营业执照吊销有着截然不同的法律属性,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但在税务管理中税务人员常常忽视这一点,或是对其一知半解,带来税收执法风险。税务注销、工商注销及执照吊销是否意味着税务管理工作的终结,在各种情形下情况纷繁复杂,并不可一概而论。在税务管理中,由于工商机关与税务机关的信息对接存在一定的障碍,经常会遇到工商登记已经注销的公司,而税务局仍在对该公司实施税务管理,甚至可能引发对已“死亡”公司的行政处罚,贻笑大方。即使是获知了工商注销信息,不少税务管理人员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也是一片茫然。税务人员法律意识的淡薄,极易引发一些不该发生的后注销行政管理行为。
对于税务人员来说,注销分为税务注销和工商注销两种,有些税务人员分不清对企业税务管理的终结以哪个注销为准、两类注销到底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一些税务人员还对工商注销与工商营业执照吊销所产生的法律效果认识不清,亦不知如何应对。为了厘清税务管理实践中的一些模糊认识,更好地服务与指导一线的税收征管工作,笔者将从行政、民事、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阐述税务注销、工商注销及执照吊销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税务人员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如何去应对这些事件的发生。
税务注销与工商注销的法律后果
介于专业的限制,很多税务管理人员较为精通财税知识,而对一些法律上的问题不太明晰。比如税务注销与工商注销问题,到底我们要以哪个为准
去终结税收征管工作?这说到底是对税务注销与工商注销的法律属性不够明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在我国,公司登记机关为工商局。由此,工商注销为企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终止及法律上的拟制人格消灭的最基本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税务登记仅是方便税务管理的需要而设定的,而对法定的权利、义务并没有设定或终止的效力。也就是说,即使没有进行税务登记,该要纳税的还是要纳税。但如果公司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了(工商注销),即便税务登记还在,一般情况下那也是不能再进行税务管理的。实践当中就曾遇到过很多工商已经注销,而税收的非正常户(非注销违章状态)还存在的例子,致使股东办理新企业的税务登记时受阻(税务登记全省联网),这就明显混淆了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的法律效力,应予纠正。
税务注销后的法律效应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fef176bdd3383c4ba4cd2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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