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分支机构开办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20 19:16:2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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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分支机构开办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外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总发字[1995]129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日期】1995.10.06

【实施日期】199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分支机构开办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10月6日 建总发字〔1995〕第129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分支机构开办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经1995年9月22日建设银行第八次行务会通过,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即转知所属并遵照执行。

目前全行开办外汇业务的地市级和县级分支机构已达691家,各行应把工作重点设在对上述机构加强管理,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上。对新开办外汇业务的申请,要按照从严管理、从严控制、讲求规模经营和经济效益、择利而趋重的原则进行审批。对于代理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三项(含三项)业务以上的申请,应由省级分行正式行文报经总行批准。

附: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分支机构开办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5年9月22日第8次行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行外汇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银行分支机构开办外汇业务的管理,规范审批程序,防范风险,保证全行外汇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并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准备开办(包括自营和代办)外汇业务的建设银行地市级分行和经济特别发达地区的县支行(以下简称分支行)应逐级向上申报,总、分行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综合考核,按照规模经营和讲求经济效益的原则布点。

第三条 外汇业务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技术、高收益等特点,建设银行总、分行对分支行开办外汇业务的申请应按照从严管理、从严控制和择利而趋重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二章 机构申报程序与审批权限

第四条 分支行开办外汇业务,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申办行应在认真组织准备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出开办外汇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向其上级行提交申请开办外汇业务的报告(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上级行核实后,逐级报至省级分行(含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

(二)省级分行必须对其下属分支行开办外汇业务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其开办外汇业务的条件是否具备、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等。省级分行审查合格后,向总行提交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并附申办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告必须就《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论证分析作出审查意见,并明确该所属分支行开办外汇业务后,省级分行准备采取的管理方式和控制手段等。

(三)总行在收到省级分行上报的申请报告及申办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对申办行开办外汇业务所具备的条件和省级分行的管理控制能力进行审查,并作必要考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

第五条 分支行申请自营外汇业务以及申请代理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三项(含三项)以上外汇业务的,应由省级分行正式行文报经总行批准。

分支行为其上级行代理外汇存款、基层网点办理外币储蓄存款,由省级分行的审查批准。

第三章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分支行申请开办外汇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就开办外汇业务的外部经济金融市场环境、经营管理条件、经济效益等作出实事求是的分析论证。

第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市场分析及预测

(1)分析当地对外经济贸易及利用外资的状况,并提交近三年的有关主要数据(附表一);

(2)说明与申办行有业务关系的利用外资项目及三资企业情况;

(3)分析预测当地外向型经济发展及利用外资情况的前景;

(4)对当地其他各家银行近三年开办外汇业务的经营情况分析说明,并提交有关数据(附表二)。

(二)经营方式及目标

(1)外汇业务的管理体制:包括是否设立专门的国际业务部、财务上是内部核算还是非内部核算等;

(2)国际业务部门经营业务范围(包括拟开办的外汇业务范围及是否兼营人民币有关业务等);

(3)分析预测开办外汇业务后三年内外汇业务经营业绩并进行投入产出分析,测算出三年内的综合财务目标(附表三)。

(三)营运资金、经费、人员、设备等准备情况

(1)自营外汇业务所需外汇现汇营运资金的筹措情况;

(2)开办外汇业务必需经费的落实情况;

(3)外汇业务人员的配备情况(附表四);

(4)必要的办公设备及办公场所的准备情况;

(四)建章健制、防范风险措施情况

说明在开办外汇业务的准备期间,建章健制、制定业务操作规程等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说明对总行和各有关管理部门的各项外汇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学习、落实情况;说明防范风险管理措施的制定情况。

(五)对申办行人民币业务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和说明(附表五)。

(六)总行或省级分行要求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已为上级行代理外汇业务的分支行,在拟定自营外汇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在上述要求的内容基础上,详细说明代理外汇业务期间的经营情况。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fe23546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d22f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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