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4-25 11:27:1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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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公司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谐发展,防止和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保护生态环境,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人为本、环保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实施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大力推行清洁生产,确保一控双达标全面实现,构建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促进能源节约、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

第三条 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全过程、集约化、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地方环境保护具体要求,追求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履行社会责任,建设环境友好型企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章 环境保护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根据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模式及经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同时履行环境保护管理职责,是领导和协调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决策机构,由公司总工程师具体负责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

公司安委员在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二)组织制定公司环境保护发展战略、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

(三)负责公司系统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考核

(四)审定重点环境保护治理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

(五)协调公司所属各企业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公司安委会设立环境保护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生产技术部,代理安委会管理公司日常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公司安委会环境保护管理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定期组织召开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执行《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向安委会汇报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传达并组织落实安委会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要求。

(二)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企业标准、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负责对所属企业年度目标中环境保护指标的考核组织对所属企业日常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指导,对环保隐患整改措施负责检查落实。

)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三同时管理,组织或参与有关部门编制、审查环境保护技术措施及计划

)开展环境保护技术交流、争先创优活动,推广先进环境保护技术和管理经验;会同技术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点环境保护、综合利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组织实施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配合证券部门组织上市环保核查工作;负责编制和公示企业年度环境报告书。

)组织重大环境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所属各企业,应设立环境保护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本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各企业环境保护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企业标准、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企业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完成上级公司和地方政府下达或规定的环境保护指标要求(含污染治理及限期治理任务),并对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负责本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上报审批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工作。

(四)建立和健全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和环境保护设备运行管理制度,确保环境保护设施安全、稳定、连续运转负责本企业环境统计、培训和宣传工作。

(五)负责编制本企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培训和演练。

(六)协调与各级政府的关系,组织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国债贴息、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落实各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预算,妥善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

(七)组织实施企业ISO14000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清洁生产的落实工作

(八)积极推广和应用环境保护管理科技成果、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管理经验。

第三章 环境管理体系岗位职责及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企业要建立生产与环保统一管理、统一检查、统一考核的体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第九条 级企业总经理是环境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负全面责任。

负责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副职对第一责任人负责,协助其直接领导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其他行政副职在各自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对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负相应责任。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归口监督管理。

其他各职能管理部门和生产单元对与其业务相关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第十条 环境保护的专业管理要与全员性管理以及其他专业管理相结合,形成纵横交错、上下协调的环境保护管理网络。

第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企业应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公司综合计划管理体系**每年对企业下达环境保护治理任务和计划指标,签订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并定期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章 环境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计划管理。各企业应将防治污染措施及环境治理项目纳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生产管理。树立清洁生产观念,将环境保护纳入生产管理的轨道。要把控制和消除污染列入生产管理工作中,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各种污染事故发生,坚决禁止生产处于非正常状态而大量排放污染物。

因原料、产品品种、工艺设备发生变化,环保设施运行出现故障,可能引起超标排放时,应按照应急管理工作程序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或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设备管理。要将环保设备纳入设备管理范畴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考核指标,并与生产设备同时维护、同时检修、同时运转;环保设施、设备台账和运行记录,应单独建立和存放。

第十五条 技术管理。按环保要求修订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制定各类环保设施的技术操作规程及考核指标;对环保设施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环保专业人员素质;建立单项环保设施运行的技术经济分析报告,健全环保技术档案,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和处理;加强环境治理的技术开发,不断提高环境保护的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 指标化管理。建立环境保护管理指标体系结合本单位实际设立如下指标体系:

资源利用指标:工业水循环利用率,固体废弃物利用率,余热利用率,资源综合利用率。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浓度控制指标:排放废气、废水污染物浓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

主要污染物处理指标:污水处理率,废气处理率,固体废弃物处理率。

环境保护设施考核指标:设备完好率,设备运转率,污染物去除率。

上述指标的考核和落实,各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分别于半年和年度考核工作开展前报送**公司生产技术部。

(一)针对固体废物利用率,固体废物外售的,需提供完整的销售协议及相关凭证;自身综合利用的需提供综合利用措施、工艺路线和效益评价材料。

(二)针对一控双达标,需提供年度环境监测报告、排污申报、排污核定及有效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未办理或缺失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需提供环评批复文件或总量文件,并限期完成证件办理。

(三)针对废气处理率、污水处理率、设备完好率及设备运转率,需提供环保设施台账和原始运行记录,污染物去除率、余热利用率和资源利用率需提供计算依据。

第十七条 标准化管理。环境保护工作标准化是指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标准,对环保有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环境管理工作中所应完成的具体工作任务、内容、职责和必须达到的要求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环境污染事故管理。对存在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工艺、设施或岗位应制订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及事故处理制度。

第五章 新建及改造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九条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同时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二十条 在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中要积极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技术、设备,严禁使用限期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对现有设备、设施的技术改造,要把防治污染作为重要内容,通过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编制技术改造规划,必须提出防治污染的要求和技术措施,技术改造方案必须符合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结合技术改造,开展工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第二十二条 引进设备必须符合我国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引进污染严重又无防治设施的设备、国家明令严禁引进的设备在考察和谈判时,必须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各企业要按照国家及所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严格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手续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严禁出现三边工程。

第二十四条 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及业务范围,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经验,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条款,全面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

第六章 重大环境治理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重大环保治理项目特指脱硫、脱硝等投资额在300万及以上的环保改造项目。公司对重大环保治理项目建设管理的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上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和审批、招标文件上报和审批、建设过程管理及竣工验收等。

第二十 凡列入国家重点治理项目计划(限期或督办)和上级公司环境保护规划及年度计划的环保治理项目,均视同批准立项,企业可据此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需要再申请立项审批。其他项目均应按照管理程序报请上级公司审批立项。

第二十 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环保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对技术工艺方案进行比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按照管理程序上报上级公司审批。

第二十 根据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公司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审批意见,项目建设企业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原则、招投标组织机构、评标原则等内容,上报上级公司审批后,项目建设企业方可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投标。评标结果按程序上报上级公司审批。

三十 列入国债项目计划或获得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的重大环保治理项目,按照国债项目和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有关规定管理和组织实施。

重大环保治理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在30天内向上级公司申请竣工验收。需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申请验收。竣工验收达不到设计指标要求的,应及时进行整改,并查清问题和责任主体,依法追索项目承建单位的责任。竣工验收报告上报上级公司审批,环保行政部门验收报告上报上级公司备案

第七章 生产过程环境保护与事故应急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企业要根据上级公司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编制本企业的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各企业要在每年12月中旬将下一年度的环境保护年度计划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核、备案

各企业应按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并按地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要求进行备案。

条 环境保护及为综合利用提供条件的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上述设备、设施要连续、稳定、达标运行,不得擅自维修、拆除、停运和更换设备或设施。需要维修、拆除、停运和更换设备或设施的,必须由各企业环境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征得地方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批复,行政部门的批复材料需存档、备案,并报**公司生产技术部。

条 污染防治资金应得到保证;地方环保部门拨付的环保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所得的税后收益继续用于综合利用,资金使用按预算管理程序执行。

条 对有可能在异常或紧急情况下造成污染事件或事故的生产作业活动,要编制应急预案或应急措施,尽可能减少对环境产生的影响。

条 各企业应根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或应急措施的需要,配备控制污染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并定期检查,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处于随时可以使用的状态。

第三十条 对从事可能发生污染事件或事故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员工,应进行应急反应培训,应急预案或应急措施定期组织演习。

第三十条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应视事故等级及时上报上级公司、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

第八章 环境监测和委托运营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各生产型企业应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编制本企业年度环境监测计划,其中外部监测频率为每季度不低于一次,内部环境监测措施由企业自行制定。

第四十条 外部环境监测单位应为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满足地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公司要求的且具有相应监测资质的监测机构。

第四十一条 外部环境监测单位所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的监测指标及监测方法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监测报告应按季度上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当外部环境监测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出现数据超标时,企业应及时检查生产装置、环保设施的运行状况,查明原因并实施整改,与外部监测单位沟通,确保监测机构最终出具的监测数据达标。

第四十三条 依法或依照地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结合地方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选择指定的在线监测设备,并积极配合在线设备联网工作。

(二)在线监测装置需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在线监测装置经验收投入运行后,各企业应按月向**公司生产技术部上报月度在线监测数据统计表。

(三)在线装置管理纳入环保设备管理范围,生产正常但监控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除执行本制度第三十三条相关要求外,在线监控设施恢复时间不能超过48小时。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和其它环保设施委托给第三方运营机构运营管理的,运营机构应具备相应级别和从业范围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委托企业应建立对运营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机制,履行委托方责任和义务。

(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监测数据连续超标时间超过3个主要污染物采样频率(按当地环保行政部门规定)的情况下,企业监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查找超标原因、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超标时间达到3小时以上时,应主动按规定向地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呈送报告,说明超标原因、整改措施及计划。

(六)在线监测数据除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自身故障外,污染物连续超标排放3小时以上的,按相关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九章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十五条 发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同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条 发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上报**公司生产技术部

(一)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

(二)发生5人以上集体中毒事件且症状明显或可能导致伤残及以上后果的;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较严重的;

(四)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的;

(五)对环境造成较大或严重危害的;

(六)受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

(七)发生环保设备事故使生产受到影响的。

(八)其他应该上报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条 报告分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速报从发现事故后起,6小时以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上报。

速报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必要时应派人直接报告。确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应采用书面报告。

条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确报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条 各企业要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严禁隐瞒不报和漏报谎报现象的发生。

第十章 科研、宣传、培训教育管理

第五十条 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优先安排节能降耗、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的研究及科技开发项目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环境保护科研成果。

五十一条 各级企业在培训干部和员工时,要把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列为基本内容之一。要经常开展环保有关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各级环保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的环境管理业务水平。

条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时机,宣传国家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和环保参与能力,树立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

条 加强国内外相关环境保护科技信息交流工作,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环境保护交流活动。在安排技术引进、出国进修、技术交流和专业考察时,应对环境保护业务予以考虑。

第十一章 检查、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环保检查可采取定期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检查、临时检查和经常性检查等方式进行。环境保护综合检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其它类别检查可与《河南**股份有限公司隐患排查与整改治理(试行)》同时开展。

第五十五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依据年度环保责任书和相关考核办法,负责对各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考核。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本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考核工作。

各级单位应该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奖励资金应列入年度资金预算。

第五十六条 不依法治理污染或委托运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而导致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超总量,未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制度擅自开工建设和生产运营的,将追究企业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未经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或降低环境保护设施技术性能的,将追究有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在设计、施工、监理过程中,未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要求的,将追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未按规定程序上报并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复认可,而擅自对环保设施实施维修、拆除、停运和更换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条 对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和重大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第十二章 

六十一条 各企业可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条 本办法若有与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eb725a150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e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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