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和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10-26 14:21:51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党费收缴和管理制度

为加强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按照中组发[XX]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费收缴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3000元以下(3000)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5000)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10000)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5000)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4、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5、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6、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7、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作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8、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党支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9、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0、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1、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管理

1、党费收缴通报。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总段党委每年向州直机关党工委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各单位党支部通报。各单位党支部在党员大会上进行公布,接受党员监督。

2、党费收缴账簿。各单位党支部在《党支部工作手册》中填写党费收缴情况。

3、党费收缴时间。各党支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号前向总段党委上缴党费;全年党费须在本年度121日前按时足额交清。

4、党费资料档案。年底各党支部要对党费的有关文件、通报、收据、党员交纳党费明细表等相关资料予以整理归档。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d268857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2d86b7a.html

《党费收缴和管理制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