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原因

发布时间:2011-11-27 18:45:1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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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核心期刊2009年第5期J.N ORTH WEST UNIVER SIT Y FOR NATIONALITIES (Philo sop hy and Social Science )No.5.2009新中国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原因许 彬(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201)  [收稿日期]2009205226[基金项目]2007年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一般项目“从‘民族自决’到‘民族区域自治’———中共民族政策转型研究”(07Y BB217)[作者简介]许彬(1966—),男,湖南安仁人,博士,副教授,主要研究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  [摘 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把民族区域自治正式确立为新中国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这一重大抉择既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进行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的伟大创举,又是顺应中国历史传统和现实条件的必然要求,充分体现了客观规律性和主观能动性的完美统一。[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新中国;民族问题;历史原因[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25140(2009)0520023205新中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它用专章阐述了新中国的民族政策,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1],从而把民族区域自治确立为新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这一重大抉择既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实际相结合,进行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的伟大创举,又是顺应中国历史传统和现实条件的必然要求,充分体现了客观规律性和主观能动性的完美统一。一、新中国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探索国内民族问题解决途径的历史结果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与团结的根本原则,但在实现民族平等与团结的基本途径或形式上,却经历了从“相对自决”到“区域自治”的历史演进。为了解决近代以来形成的所谓蒙古问题、西藏问题和新疆问题,中共二大首次提出了“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决,用自由联邦制度,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的主张。同时,明确规定“联邦的原则在中国本部各省是不能采用的”[2]。可见,中共二大提出了一个符合列宁民族自决权理论的“相对自决”方案,这是幼年中共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自决权理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最初尝试。它同以往一切民族压迫政策相比有着不可比拟的历史进步性,同当时帝国主义列强和少数—32—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c80a76127d3240c8447eff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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