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职责之讲职责与义务而不谋求特权

发布时间:2019-02-07 04:50:4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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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职责与义务而不谋求特权

  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需要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倡导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讲话,指出: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当前,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引起人们热议。何谓特权?在汉语语境里,人们究竟如何理解特权的含义,特权之作何解释?是把它解释为特殊的权力还是特殊的权利?特权的最大危害性体现在哪里?如何有效克服特权现象?深入思考这些理论问题,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特权文化在中国社会中的性质和作用

  一、无需受职责规训的特殊权力

  在日常语言中,人们把特权之当权力来解,视特权为特殊的权力。

  邓子恢在《关于当前农村人民公社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一文中指出,有的干部多吃多占,多拿补贴,这种现象便形成干部生活特殊化,其结果,一方面引起群众不满,影响集体经济不能巩固;另一方面也造成一批特权人物,这些人开始脱离群众,最后则形成与群众对立,甚至利用权力控制群众,成为党与群众联系的障碍[1 ]这句话里的特权指的是权力。一些干部脱离群众,把手中的权力看作为自己谋利益的工具,成为用特殊权力抬高自己、压低群众的人。

  在特定的社会里,一些拥有特殊地位和身份的人,被赋予特殊的权力,与特定的职位联系在一起,拥有一般人没有的权力。这样的特权者常常可以为所欲为,不计后果,不负责任。从法律上说,与职位相连的是职责,拥有较高职位和较大权力的人,必须履行相应的职责。对于特权者而言,他拥有一定的职位和官衔,手里握有相当大的权力,但是不必承担该职位所要求的职责,可以超乎他的职位责任。特权者即使做错了事,造成了不良的后果,也不用承担责任,因为他拥有特权的佑护,所以我们无法对特权者问责。问责制对特权者而言是失效的。无需承担责任是特权的一个特点。

  一种无需受职责规训的权力,是可怕的,这样的特殊权力的滥用几乎是必然的。有的官员无节制运用权力,有一部分有功劳有职位的党员正是认为,他们的行为是不受约束的,这是他们的特权’”[2 ],如果纵容这种特权行为,很多群众就成为无辜的受害者,成为特殊权力的牺牲品,很多不公正的社会现象由此产生。在一个公正的社会秩序下,官员的权力是有制约的,行使权力需受其职责和法律的规范。

和约束,绝不允许搞特权。这句话把特权与廉政联系在一起讲,反对特权是廉政建设的应有之义。绝不允许搞特权指的是反对领导干部拥有特殊的权力。领导干部手里的权力要受到监督,在阳光下运行,不能特殊化。一定职位的干部拥有一定级别的权力,也须承担相应的职责。搞特权,等于把廉政、为民办实事等责任抛诸脑后。

  特权作为一种特殊权力,有可能服务于公众利益。例如,洛克在《政府论》下册的第十四章中谈到的特权,就是一种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谋求公共福利的权力这种并无法律规定、有时甚至违反法律而依照自由裁处来为公众谋福利的行动的权力,就被称为特权”[3 ]。人民通常愿意默认而不去限制这种特权。本文所说的特权为个人谋福利,和洛克所讨论的特权不是一回事。

  二、无需受义务约束的特殊权利

  翻阅《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0年),看到该词典对特权的解释是:特殊的权利。网上的汉典对特权的界定是:一般人享受不到的特别权利。不少论着从权利的角度界定特权之

  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政治思想家西耶斯(sieyes)写过一篇文章《论特权》,对特权的性质、特权对国家和社会的危害等问题做了简短的阐释。西耶斯正是从权利的角度论述特权,他的看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值得我们注意。他说:无论何种特权,其目的自然都在于免受法律的管束,或赋予法律所未禁止的某种事物以专属权利。”[4 ]某些人获得专属的权利或者获得超越于法律的权利,属于特权者。凡法律未予禁止的都在公民自由的范围之内,都是属于大家的。让某一个人对属于大家的东西拥有独一无二的特权,这等于为了某一个人而损害大家。这种做法既表现了不公正的思想,又表现了最荒诞悖理的思想。”[5 ]西耶斯把特权比作病人体内的恶性脓肿,把特权的发明视作可悲的发明,可见其对特权的厌恶。就特权与公正的关系而言,西耶斯明确指出,特权是显失公正的。按照事物性质来说,所有特权都是不公正的,令人憎恶的,与整个政治社会的最高目的背道而驰。”[6 ]西耶斯以权利解特权,这个观点是富有启发性的。

  邓小平在19808月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有一个关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讲话,其中说:我们今天所反对的特权,就是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7 ]这个界定清楚地点明两个结论:第一,从权利而不是权力来为特权立论;《辞海》把特权解说为剥削阶级依据其政治、经济地位而拥有的特殊权利。第二,特权所指的权利不是法律和制度之内的权利,而是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是违法或违反制度的权利

  在法律上,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某一个人在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也须履行一定的义务,例如公民在享受自由权、财产权等种种权利的同时,担负有交赋税、服兵役等义务。有些人拥有特殊的权利,凌驾于法律和制度之上,可以不受法律和制度的约束,这意味着他们不必履行与权利相当的义务。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特权者常常以无需尽义务的面貌或者高于义务的面貌出现。无需尽义务成为特权的另一个特点。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c77545d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b0d12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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