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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收益模式初探
四川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韬 目前,全国有多家房地产企业在探索土地一级开发可持续的经营模式。 其中,以 云南城投( 600239.SH )、中天城投( 000540.SZ )等房地产 A 股上市企业所 代表的“企业与政府的收益分成模式”,被房地产企业在土地一级开发时所采 用。土地一级开发收益分成的盈利模式非常清晰,即通过将“生地”变为“熟 地”,待土地通过招拍挂出让后, 房地产再按照与政府的分成比例, 获得属于自 己的那部分土地出让增值收益。 在这种模式中, 政府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房地 产企业结成了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企业的经营业绩也成为了政府实实在在的收 益。在本文中, 笔者就将对这一模式的运作特点和所蕴藏的风险, 提出粗浅的看 法。 一、土地一级开发的流程与分工
土地一级开发, 即由政府委托企业按照城市规划功能、 竖向标高和市政地下基础 设施配套指标等要求, 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 (毛地)或乡村集体土 地(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 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 “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 建设条件(熟地),再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
鉴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涉及的审批手续繁杂、需要接触的审批部门众多的情况, 房地产企业通过与政府收益分成的模式进行土地一级开发, 一个很重要的好处便 是:地方政府和房地产企业可以各自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政府负责保 证如规划手续、一级开发立项、征地手续、项目验收等行政审批工作的通过,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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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则可从事建设资金的筹措与投入、 建设工程的组织与实施、 土地招商的组织 等自己更为擅长的工作。
二、土地一级开发收益分成模式的运作要点 (一)土地一级开发的两条收益途径
土地整理的收益模式通常有两条途径: 一种途径是, 通过土地公开交易市场出让 土地,收益部分按照约定取得。 另一种途径是, 开发商与政府共同约定出让土地 的限制性条件, 在招拍挂中确保自己顺利取得二级开发权。 开发商通过上市公司 的股票配售或信托融资, 上交土地出让金, 获取土地使用证。 后期的开发或以开 发项目为标的, 从银行获取项目融资贷款进行房地产开发; 或采取土地分块合作 开发的模式,进行资金的快速回收。 (二)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房地产企业往往通过设立项目公司来进行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操作。 在收益分成 模式中,有些项目公司会选择由房地产企业、政府部门(或政府的投融资平台) 共同出资设立 (其中的一些项目公司还会有第三方出资, 如与政府关系较为密切 的民营企业等,以做到利益共享、也能为项目的审批提供方便),负责对土地的 一级开发项目进行经营, 包括开发资金的融资、 参与土地运营的策划、 市政配套 设施的建设, 以及配合政府部门进行拆迁补偿、 土地二级市场潜在受让人的招商 等工作。一般来讲, 房地产企业会持有项目公司的大部分股权, 并能相应获得董 事会的掌控权和主要高管的提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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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房地产企业与地方政府利益的第一层捆绑关系就建 立起来了——政府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之一,有权按股权比例享有由土地增值 收益转化而来的项目公司分红。 (三 土地一级开发净收益的分成
一般来讲, “土地一级开发净收益”被定义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减 去“土地一级开发成本”, 再减去“政府提取的各项费用”。 其中,土地一级开 发成本通常由项目前期费用、 征地拆迁补偿费用、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工程 建设其他费用(如监理费、工程设计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相关税费等 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取的各项基金、规费,主要包括土地收益基金、失 地农民保障金等。
项目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土地一级开发净收益分成比例的约定, 无疑是一级开发合 同当中最为关键的条款。 按笔者所查阅的数个土地收益分成的案例来看, 项目公 司往往要占到净收益的“大头”。以中天城投( 000540.SZ 和云南城投 (